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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找刑事律师,福清找刑事律师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13:17:31


工作探索 | 福清检察组织“控辩审”三方“论剑”,共话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

近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了一场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学习大讨论主题沙龙活动,邀请部分检察官、法官、律师“控辩审”三方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解读。


参加主题沙龙活动嘉宾

工作探索 | 福清检察组织“控辩审”三方“论剑”,共话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

齐喜三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法学教授、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主任、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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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悦庭


法学博士、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副教授、法学专业主任、福清法学会理事,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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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而明


福清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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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秀翔


福清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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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辉


福清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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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雅钦


福清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工作探索 | 福清检察组织“控辩审”三方“论剑”,共话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

三方谈现场

➤问题一:如何准确把握“认罪”、“认罚”?

(1)认罪的认定:

陈剑辉:“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认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事实情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要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不同表现形式的“认罪”反映了犯罪人对待犯罪的不同态度,在从宽处理上会得到不同评价。

郑而明:“认罪”不能仅作宣告性的认罪表示,而应当是实质性的承认。如果被告人的认罪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或者仅作认罪表示,却不供述具体犯罪过程,甚至捏造事实,又或者虽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宜认定为“认罪”。

(2)认罚的认定:

魏雅钦: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罚实际上主要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愿意接受处罚,认罚的内容是动态的,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不断具体化,在侦查阶段,它所表现的是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则表现为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的量刑建议,当然还包括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退赔退赃等等,在审判阶段则表现为接受法院的判决。

江悦庭:认罚是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以接受相应处罚来弥补自己的过错,这种意思表达是一种美好的意愿,这种意愿是否能够全部实现,不仅仅取决于被告人的本人意思表示,在实践中可能需要家属或者家人的配合。如果家属拒绝配合或者不愿配合,认罚的许诺就要落空或者大打折扣。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不仅要看被告人的许诺,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认罚实现的可能性。如果仅有美好的口头表达,无法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认罪认罚的认定就要慎之又慎了。

(3)适用不同程序(普通程序)是否影响从宽幅度?

魏雅钦:个人认为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标来考量这个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标一个是司法效率,一个是量刑的优惠或者说是处理上的从轻;虽然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程序的选择权,但是检察机关在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的时候,认罪认罚的内容是包括了对程序的安排,如果说一个案件它是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在量刑上也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个人目的,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那么检察机关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进一步协商的过程中,对这类案件的从宽幅度应当是要区别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郑而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原则上不应影响“认罚”的认定。程序权利供给,是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充分性的基础,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潜在需求。设置不同的法律程序目的在于简繁分流、公正、高效、谨慎处案,与认罪认罚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目标上存在重叠,故更为重要的工作在于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其所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刑罚,排除其疑虑,让其往程序简化方向走。至于确实能适用而不选择,对于承办人而言从内心心证处断上予以减缓从宽幅度应该来说也是正常的,但不宜因此在从宽上有过大区分,以免给人以太过刚性感觉。

(4)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陈剑辉:首先应当明确认罪认罚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指导意见》指出: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作为从宽量刑情节,它与自首、坦白是有重合的,对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相交叉和叠加的“认罪”部分,在把握具体从宽幅度时,不作重复评价。

郑而明:自首、坦白、当庭认罪是认罪在实体法上的三种形态,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章节中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与上述三种情节进行区分,其综合评价的内涵不仅可以包含后者,还可包含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也就是说在认罪认罚情节与后者这些情节同时存在时,是一并作为认罪认罚的因素考虑,其在减少基准刑的幅度上比自首(40%以上,免除)、坦白(50%以下)、当庭认罪(10%以下)规定明显来的高,可达60%以上或免除处罚,已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当然也就不能再进行重复评价。

齐喜三:今天在全国上下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审三方谈”主题沙龙就是非常好的学习形式。福清市检察院这种创新学习方式值得点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十一个坚持之一就是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要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既然我们的法律对认罪认罚做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要严格去执行,尽管被告人犯罪了,但他的合法权利也要受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工作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司法实践也不例外。


➤问题二:认罪认罚对适用强制措施的影响

郑而明:认罪认罚必然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产生相应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大小会随着认罪认罚的推进而改变,比如侦查阶段出于案件侦破以及避免妨碍诉讼而作出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其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取得谅解,此时经过审查评估如已无社会危险性,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必要起诉到人民法院建议判处缓刑。

魏雅钦:实际上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项工作我们一直有在开展,从审查逮捕阶段一直贯穿到审判阶段,比如说对于交通肇事或者故意伤害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公安提请审查逮捕阶段,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我们一般是会先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我们也不是一捕了之,后续会对案件进行跟踪,如果说批捕之后,就算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那不管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我们依职权,我们都会去做这个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该变更强制措施的就变更强制措施。

薛秀翔:刚才雅钦提出来交通肇事案件是否需要通过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倒逼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的问题,我认为从认罪认罚的角度上看,首先,他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显然是相对低的,考察的重点应该是被告人在认罚的表现上,主要是被害人或其家属损失的经济赔偿问题,这时候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应该会更有利于被告人完成认罚,因为被告人需要时间、人身自由去沟通、去协调、去筹措资金赔偿,这种筹钱关系资源很多时候都在被告人自己身上,一旦被监禁,他的家属很难替他决定或者完成这种认罚表现,这样反而会影响到他最后的量刑。


➤问题三: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

(1)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及权利

齐喜三:《指导意见》和《工作办法》对值班律师的职责与权利做了很明确的界定。律师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时看守所、公检法机关要提供便利,能够充分保障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全过程,从制度层面上保障认罪认罚制度能够行稳致远。但是实践中,因为个别律师对认罪认罚的实施重视不够或者基于报酬低工作细节太多,或者因为疫情原因会见在押被告人不太方便等因素,勤勉尽职的精神不足,真正发挥辩护的作用很难体现出来。

魏雅钦:我认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他的主要作用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地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是处于一种真实的意愿表达,帮助犯罪嫌疑人来判断我们的量刑建议是否体现了罪刑的平衡,是否体现了法律所作的承诺,以及从轻处理的优惠幅度,这是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最主要的作用。对于齐教授所提的值班律师是否尽到他的责任、义务或者说作用有没有发挥出来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福清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几家单位有签署了一份意见,对值班律师是有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的,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律师勤勉尽责。

薛秀翔:值班律师因为身份的不同,他们更容易赢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值班律师不能把自己仅仅定位于被咨询的角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知识水平、能力见识的有限,他们无法提出一些很有针对性、很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这时候值班律师需要不断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真的沟通,让他们从心里真正充分了解这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意义和对他们的好处,每个案件中怎样的意思表现、行为表现,才算是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比如缴纳罚金、退赃退赔,如此才能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

(2)如何看待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齐喜三:值班律师不仅要看被告人对案件的看法,还要尊重案件事实,独立行使辩护权,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如果有无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出现,个人倾向还是要提出来供法庭参考。

陈剑辉:一、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这是法定职权,应依法予以保障;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受到限制,最高法关于刑诉法的解释明文规定,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不适用速裁和简易审判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会影响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三、检察官应当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说明量刑建议理由和依据,尽量协商一致。

魏雅钦:作为检察官,要正确对待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个人虽然反对辩护人在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观点,但实际上我们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纠结辩护人是否作无罪辩护,因为主动权和主导权是在检察官,首先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案件,我们都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提出公诉的,所以作为检察官应该是要有这种自信,如果我们的案件事实证据没有问题,律师提出无罪辩护,也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薛秀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的本身就有意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真正意义上悔罪认识和悔罪表现,从而确定从宽处理幅度。既然经过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制度告知、程序告知、权利义务告知之后,被告人选择自愿认罪认罚,就表明心理上是认可自己是有罪的;若此时又同意辩护人作无罪辩护,那他的认罪认罚就不是真心的,是违心之举,他主观意识的悔罪表现自然会打折扣,这种冲突表现,在庭审中是显而易见。若被告人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承认,但是否构成犯罪并不确信,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人的帮助下,与公诉机关详细交换意见,在控辩双方沟通的过程中,加深认识,选择出一个确定性意见,再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为适宜,这样才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才更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


➤问题四: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魏雅钦:从检察机关角度出发,主要从这几个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获得法律帮助权、权利告知、听取意见、还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我们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探索开展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对量刑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齐喜三:我认为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第一,值班律师、检察官、法官可以向被告人提供一些认罪认罚的同类案件的判例,最好是本辖区近期的判例,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司法机关的认罪认罚判决是真实的,也是可以实现的。第二,检察机关应当把量刑协商的全过程材料在移送案件时一并移送法院。这样的好处是:法官可以直接看到公诉人与被告人协商的过程是否依法进行,被告人是否完全自愿。这样大大提高了审查案件的效率。第三,值班律师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和被告人的需求,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公诉人拿出的初步量刑意见,与被告人进行沟通、磋商、建议,而不是仅起到在具结书签字的见证作用。

郑而明: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有义务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全面审查,对认罪认罚的实质自愿性、具结书形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在庭审中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问询,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诉讼权利义务并听取意见;(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还有补充一点检察机关应当就量刑协商过程形成笔录予以固定移交法院审查。

魏雅钦:实际上我们在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过程中,一般会要求值班律师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认罪认罚这个制度的含义,然后我们再向犯罪嫌疑人详细告知我们所认定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的组成,包括基准刑是多少,每个量刑情节给出的量刑幅度是多少,这些我们平时都有去做,但欠缺的是目前我们这一块没有专门的去形成书面笔录。


➤问题五:量刑建议如何做到规范、精准

魏雅钦: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这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我们通过一个个案件去了解法官的裁判,作出刑罚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就可以判断下一个案件应该怎么提量刑建议,另外还可以利用目前的检察大数据,通过对类案的比较分析,也可以得出越来越精准的量刑意见;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制定量刑参考意见等方式来规范量刑建议,比如我们部门今年陆续起草了关于毒品犯罪、涉枪支弹药犯罪、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参考意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不同办案检察官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量刑建议尺度的统一、规范、透明,尽量实现量刑均衡。另外,我们当然更希望法检两家能够针对常见罪名联合商讨制定量刑参考意见,这样我们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特别是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时候也能够更有把握。

齐喜三:检察机关与法院各自均有自己的量刑做法。我提个不成熟的建议:法检两家在一起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计算表,基准刑、量刑幅度、减免比例、严格按照量刑规范意见来执行,这个表格两家完全可以共享。一方面是每个单位内部的量刑做法规范了,另一方面法检两家也完全一致起来,法官审查时也提高效率,量刑建议的采用率也会大大提高。如果更加深入的做法是开发一套软件,输入变量数据即可得到精确答案。再结合个案的特殊性,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可以控制在适当的范围。

郑而明: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提高量刑建议的规范与精准:加强量刑指导意见学习、加强类案量刑沟通、适当使用附条件量刑,对于案件中存在退赃、赔偿、和解等法律修复性量刑情节可能在具结书签署后发生变化的,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能够预期的量刑情节变化,提出多项或附条件的量刑建议。还有注意累积相关司法数据,参照目前已建立起来的类案查询的智能辅助系统,再对同一案由案件定期进行阶段量刑建议以及对被采纳情况进行平衡统计,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


➤问题六:如何理解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陈剑辉: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并没有统一标准。省检意见有做了初步规定,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是指量刑建议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或者违反法律统一适用,或者明显有违一般司法认知;“遗漏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等六种情形,可以视为明显不当。对于因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未被法院采纳的,应加强与法院沟通,推动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评判标准的明确化。

薛秀翔:被告人所有的量刑情节在量刑上都具有弹性的变量,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的考量上,对量刑情节从宽、从重幅度会和审判机关有所不同,但是一些小的不同不代表量刑建议就会“明显不当”,除非是量刑情节集体从轻或从重,反而是量刑情节是否完整被评价可能影响更大。比如说一个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会考虑公诉机关量刑起点是多少、被评议的量刑情节及幅度是多少,是否已考虑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问题,是基于已退赔、已缴罚金还是愿意退赔、愿意缴罚金但实际未退赔、退缴的情况下做出,在一些案件中,量刑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还有很多很多,如同案、类案平衡、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方面的问题,因为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量刑上难免产生不一致,这时候量刑建议是否得当还是得因案而异,不宜一概而论。在很多时候轻刑犯相差一至三个月就显得偏轻或偏重,对于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刑罚相差半年、一年都不一定会是“明显不当”。


➤问题七:如何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中的上诉问题和抗诉问题

江悦庭:1、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指导意见》都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2、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主要是要告知被告人上诉的法律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但如果检察院抗诉或者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那么在重审中取消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判决可能比原审要更重,这一点律师要充分告知被告人。3、关于检察院抗诉,个人还是认为检察机关不一定对被告人反悔的所有案件均提出抗诉,而应当根据被告人反悔的情形严重程度等不同情况予以考量。如果被告人既不认罪又不认罚的,则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如果被告人仅仅不认罚,即对量刑作出反悔的,则需要考虑更具体的情形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比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均无不当,或者虽然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作出了更轻的刑罚判决的,被告人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抗诉;如果法院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中线以上甚至上线量刑的,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应对此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不宜提出抗诉。

陈剑辉:检察机关主流观点认为:不论是悔罪,还是对量刑建议有意见,检察机关都要坚持抗诉,坚持抗诉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无谓的上诉。而法院有观点认为:在认罪认罚中,认罪是主要矛盾。对于无正当理由而不认罪上诉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应该抗诉;如果被告人认罪但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不赞同检察机关抗诉。

薛秀翔:我认为上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做出量刑建议,而审判机关经审查,也采纳了量刑建议,被告人此时提出上诉,而部分地区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理由是被告人不是真心诚意认罪认罚,法院判决结果有误。公诉机关以抗诉的形式实行法律监督应当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错误,而被告人不真心诚意认罪认罚不是抗诉的法定事由,至少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规定。

工作探索 | 福清检察组织“控辩审”三方“论剑”,共话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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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审三方针对认罪认罚制度

产生了观点的交锋碰撞

让在场的检察干警深受裨益,收获满满

同时展开积极思考,踊跃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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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福清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小波对此次活动进行点评,他指出,此次活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我们通过组织检察官、法官、律师三方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思想碰撞,共享法治理念,不断提升干警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促使“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深入人心。希望以后有机会多组织此类活动,提升检察干警应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检察履职的能力,提升检察队伍形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福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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