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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合同违约案律师哪里找,因疫情导致合同违约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0:34:45
疫情之下,我的合同怎么办?如何妥善处理合同违约风险?


疫情当前,不少企业都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基于有关防疫措施,很多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经营,面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困境。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延期履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后的损失如何承担?


一.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因疫情直接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同样表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里的“免除责任”应当指的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而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可能有些读者松了一口气,起码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

但是,即便是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并不是想解除就能解除;如果违约,也不是说免责则就免责。受疫情影响的合同是不是该解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不可抗力”在具体合同履行中的适用,法院会结合缔约时间、疫情在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及造成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等,做出具体认定。

比如,本轮疫情对货物买卖合同和旅游合同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以吉林为目的地的旅游合同可能根本无法履行,而两家位于北京的公司签订的电脑买卖合同的履行可能完全不会受到影响。因此,每个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察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再比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原本是通过航空运输方式交付货物的,那么公路或铁路方面的停运公告就无法作为合适的证据,因为公路或铁路停运与无法通过航空方式运输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官方针对合同履行的有关意见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布过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鼓励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确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替代履行不能或者延迟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应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公众号:金山法院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二、三、四)| 金法速递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原则。对于非金钱债务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结合案件情况,按照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较为严格,在司法实践中须审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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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处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相应指导意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三.举例

婚宴合同因疫情被取消案

小张准备与未婚妻在2020年春节时举行婚礼,向某婚庆公司婚庆仪式,并预付5000元费用作为定金。婚庆公司为本次仪式购置了部分鲜花、礼炮、新人照片等。2020年1月底,新冠疫情爆发,不能举办集体婚宴。小张向婚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遭到婚庆公司拒绝。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小张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一是要求解约,二是要求婚庆公司退款。

受理本案的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在研究之后,组织两边进行了调解,引导双方认识疫情一方面属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双方合理分担。因此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调解意见:损失各自承担一半,婚庆公司于调解当日退还了小张定金2500元。

本案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疫情期间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一个。案例中,双方虽然是调解结案,但也明确地传递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一个指导思想,即:不可抗力发生后,

1.合同就损失分担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之间积极协商处理;

3.协商不能时,损失依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举例:展会延期

某大型展会原定于今年3月中旬在上海举行,因此围绕展会举办很多企业很早就与会展服务企业签订了包括广告发布、展位设计、展台搭建等相关协议。但是因为疫情的影响,出现了活动延期,原定3月中旬的开展时间被推迟到6月。

过程当中,一些原本打算参展的企业可能是因为现金流吃紧,因此想解除已经签订的参展服务合同,要回前期交的钱,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也可能是觉得因为疫情,参展效果达不到预期,所以打算退出本届展会不再参加,避免无效的成本投入。总之,出现了非常多要求与会展服务企业解约的情况。并且,在要求解约的时候,这些客户企业无一例外地拿“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来作为解约理由。

然而,原定展会只是延期,并未取消。因此理论上来讲,原来的会展服务合同,除了涉及具体时间的约定需要比照延期进行适当调整之外,其他内容和事项几乎不受影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

所以,除非客户企业能够拿出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和理由,表明因为疫情,展会确实无法参加,要不然轻飘飘一句“不可抗力”就像接触明明开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对会展服务企业来说不太合适,法院也不会支持。

这种情况下,会展服务单位可能已经就某一展览收取了客户单位的预付款,也向第三方支付了材料款。这个时候,如果客户单位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退款,那么会展服务企业就同样面临要么连锁引发向第三方的违约,要么退款遭受损失的两难后果。

最好的处理,应该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相互体谅的原则对损失进行分担。无法协商一致,再走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四.企业如何应对合同履行的风险?

1.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确定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不能的影响程度,相应选择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或解除等。如不可抗力导致一时不能履行的,应选择延迟履行;不可抗力只对部分合同义务履行产生影响的,应选择部分履行;只有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

2.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程度,降低不可抗力对合同的不利影响。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

3.稳妥评估风险,务求诚信履行。尽早理清合同履行困难的相关事实,提早规划,尽快评估此次疫情爆发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影响。如果疫情防控并未构成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影响时,务必保持诚信,按约定履行,同时,及时调整生产经营,尽量采取不同的补救履行方式,为后续责任分担做好准备。

4.及时通知对方,加强沟通协商。将疫情及因疫情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相关证明进行收集,及时与对方沟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以便尽早采取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未能减轻损失的,则该部分损失不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

5.强化证据意识,做好收集固定。企业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做到有备无患,避免个别客户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因证据不利而陷入被动。在这次疫情中,应注重以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一是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疫情的公告,关于“停工”“停运”“停业”的公告、命令等均属于“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这些公告通常可以从人民政府网站,卫生、交通部门网站获得。另外,某些第三方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本身也有出具商事证明的惯例,可以根据政府部门的疫情公告、交通延运、延飞、取消等证明,来出具相应的不可抗力证明;

二是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双方重新协商的相关内容和材料;

三是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

四是若双方基于合同履行达成变更约定,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6.新签合同,应明确疫情影响 。疫情爆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应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并事先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二、三、四)。


疫情之下,我的合同怎么办?如何妥善处理合同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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