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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找胜诉多的婚姻律师在线咨询,云南书记吸毒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0:32:1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内心膨胀 权力失控

——云南德宏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余麻约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云南一落马官员的忏悔录:收钱也上瘾,就像吸毒

余麻约,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2018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今年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图为余麻约在接受审查调查。(记者 何咏坤 摄)

1月16日,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工作人员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余麻约宣布了开除其党籍、公职的处分决定。在落笔签下自己名字的那一刻,余麻约看似平静,却“心如刀绞、追悔莫及”。

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他不止一次地问自己,已逝父母“要做正直之人”的叮咛,他为什么忘记了?妻子“不要拿不义之财”的忠告,他为什么抛之脑后了?

然而,这名来自我国西南边陲的民族干部,这名曾经的全国人大代表,此时追悔,已是太迟。

耍“两面派”,当“两面人”——

一面讲对党忠诚,一面对抗组织审查;一面向组织作保证,一面不收敛不收手、继续受贿

忠诚是共产党人必须具备的优秀品格。共产党员要对党绝对忠诚,要害在“绝对”两个字,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

然而,余麻约却把这条共产党员的绝对标准抛之脑后,政治信仰蜕变,政治意识淡化,政治纪律松弛,不讲纪律原则,做政治上的“两面人”,最终在违纪违法的路上越走越远。

“说一套做一套,表里不一,是他的一大特征。”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余麻约每年都积极参加并主持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三会一课”,会上积极发言,大讲如何对党忠诚、怎样勤政廉政,会后却大肆敛财,“什么人的钱都敢收,什么样的事都敢做。”据统计,余麻约收受贿赂次数达200余次。

此外,他还效仿白恩培的“雅好”,利用边疆民族地区资源优势,收受他人赠送的黄金、玉石、砚台、手表、红木家具……

不过,再狡猾的狐狸,也有露出尾巴的时候。余麻约的胆大妄为引起了云南省委巡视组的注意,省纪委有关部门5次对其谈话、函询。“组织谈话函询期间,他一面向组织保证自己没有问题,一面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收受大额贿赂。在得知有人举报自己收受贿赂的问题线索后,一边退还部分受贿款物,一边转移、隐匿违法所得,对抗组织审查。”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收钱也上瘾,就像吸毒,控制不住自己。”余麻约坦言。

让办案人员震惊的是,专案组依纪依法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时,居然还搜到了手枪1支、子弹7发。

“真没想到!”办案人员老周表示,余麻约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问题已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

如此胆大妄为,在于余麻约潜意识里一直认为德宏不仅是地理上的偏远地区,也是政治上的边缘地带,山高皇帝远,纪律规矩可以肆意践踏,法律法规可以公然藐视。由此,余麻约蜕变为对党和人民不忠不诚、对纪律规矩不敬不畏的“两面人”,成为德宏政治生态的污染因子,也就不足为奇了。

以“地下组织部长”自居——

卖官鬻爵,大搞人身依附,污染政治生态

余麻约出生、成长、生活在德宏,在当地官场深耕多年。为了满足自己的政治野心,他竭力巩固自己的“霸权”“山头”地位,扩大自己的权力影响,将上下级之间、同志之间的关系异化为人身依附关系、裙带关系。而当地一些干部对余麻约等本土籍的所谓大领导,套近乎、求靠山、递“投名状”,以获得更高的政治地位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先后26次收受时任德宏州下辖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杨某某贿赂26.7万元,给予其关照,帮助杨某某提拔为该市公安局局长;4次收受盈江申水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排某某贿赂22万元,为排某某办理车牌和表妹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据统计,2002年至2018年,余麻约在担任德宏州委副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共收受多名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贿赂人民币640.44万元、港币10万元,以及价值60余万元的手表、黄金等物品。

为了攫取更多的利益,他还违反组织纪律,费尽心思把自己“打造”为德宏的“地下组织部长”。

“他经常干预州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次州委动议干部,他第一时间跑风漏气,给他送钱送物的干部,他就推荐斡旋,即使不是自己推荐的,也要贴上自己推荐的标签,从中捞取好处。”据介绍,在他向州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中,有不少人为求升迁给他送过财物,其中赠送的现金高达200余万元。

不给他送钱送物的,他就百般阻挠。2017年,德宏州有关单位换届征求其意见时,他首先想到的是自己那条“线”上的人。遂以各种理由,推荐与他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的人。因其推荐的干部不符合有关要求,导致州委此次干部选拔只能以搁浅告终。

在官商交往中沦陷,以权谋私——

绞尽脑汁,用手中的权力换钱,为身边的不法商人“开绿灯”“行方便”,甚至与走私分子同流合污,充当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

民无商不活,国无商不兴。一个地方的发展离不开企业,官商交往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德宏毗邻缅甸,所辖5个县市中4个有边境口岸,特别是木材、玉石贸易的兴起提供了创造财富的机会,催生了大批靠边贸、走私、开设赌场等一夜暴富的人。为此,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德宏而言,尤为重要。

然而,在余麻约眼里,政商关系就是用手中的权力从商人那里换来金钱。他经常与身边的企业老板称兄道弟、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

余麻约先后15次收受云南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贿赂27.5万元,为其在水电站开发中提供方便;12次收受瑞丽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贿赂95万元和价值13.145万元的黄金500克、价值8.23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在其关照下该公司顺利承揽了瑞丽市林和大厦、盈江县永胜烧烤城和农贸市场灾后恢复重建等项目……

为了实现手中权力的利益最大化,余麻约可谓是绞尽脑汁。除直接受贿外,他还采取“迂回”战术,大搞第三方请托,通过向那些他曾经“关照”过、对他感恩戴德的领导干部打招呼,让其为他身边的不法商人“开绿灯”“行方便”,达到权钱交易的目的。与余麻约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的30多名请托人中,请托事项涉及岗位调整、经营关系、项目建设、设备采购甚至是车牌选取等多个方面。

不仅如此,余麻约还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机关工作,充当不法商人的“保护伞”。

用金钱“绑架”余麻约的不法商人林某走私成品油被查获后,余麻约利用其在边防、政法系统的影响力,干预司法,为其开脱罪责;在余麻约的说情打招呼下,瑞丽市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驾驶员佘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只被判了缓刑;盈江县兴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4人因走私木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余麻约“关照”下,最终该案因“没有犯罪事实”被撤销……

从一名边远山区的小学教师一步步成长起来的余麻约,人生观沦陷、价值观扭曲、权力观错位,底线失守,在不法商人的“围猎”下,吃点喝点成了习惯,拿点用点成了自然,最后发展到和不法商人抱团谋利,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的“亲”“清”政商关系,自己最终也沦为“阶下囚”。

多行不义必自毙。余麻约在忏悔时痛哭流涕:“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家乡父老、对不起我的家庭……”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黄波 作者单位:云南省纪委监委)

忏 悔 录

我叫余麻约,现年62岁。我1975年7月毕业后被分配到盈江县边远山区的一所小学任教6年,做公社文教助理3年,1984年6月调任州教育局工作。在组织的关心培养下,从州教育局的科员、副科长,到主任、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到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检察院副检察长,再到州委副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每一个进步都离不开组织的关心培养,每一个进步都倾注了组织的殷切期望。然而,我最终辜负了组织。

2018年9月,我接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对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深知,我违反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了国家法律。

从收受他人土特产、小红包等所谓的礼尚往来,到最后收受几千元、数十万元……我明知不能收受他人钱物,却收了;明知别人送我钱物是对我有所求,还是做了;明知不能公权私用,还是以权谋私了,最终酿成大错。

经过几个月来的反思,我认识到自己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不是偶然的——

理想信念和宗旨要求淡忘了。我出生于贫寒家庭,成长在国家困难时期,读书在动乱年代。是党和政府的关怀,才让我顺利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从参加工作那天起,我就立志不论在任何岗位都要勤奋工作,从不懈怠。1979年7月,我入了党,决心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但后来,走上州级领导岗位特别是正厅级岗位后,自己却满足于过去取得的成绩,不注重理论学习、党性修养和世界观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偏离了航线,自己的精神家园被金钱所占据,让我淡忘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价值追求,走上了背离党的理想信念、宗旨要求的道路。

党纪国法观念淡忘了。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培养多年的干部,走上州级领导岗位后,我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平时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没有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却做了。总结教训,是因为自己思想上放松了警惕、行为上丧失了底线,没有管住自己的心,没有管好自己的手,违纪违法,违背社会道德,损害了组织形象,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给家庭带来了耻辱。甚至在组织先后多次对我进行谈话函询时,我仍未能以一个共产党员的品格和勇气正确对待,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及时收手,反而不收敛,顶风违纪,一次次错过了组织给予的机会,教训深刻、代价巨大。

由于我不廉洁,没有带好头,犯下大错,成为德宏州政治生态问题的污染源。我的行为给党组织抹了黑,给德宏州政治生态带来了危害,对我的家庭造成了极大损害。我痛心万分、悔恨万分,我心如刀绞、追悔莫及,我知错、认错、悔错。自己犯下的错误,也只能由自己承担。(摘自余麻约忏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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