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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清工伤律师事务所,劳务分包中,发生工伤了,到底找谁负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18:46:31

案例分享

江苏某建筑工程系某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的承包人,该建筑工程公司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张某,约定张某所雇佣人员应当接受该建筑公司的管理。张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招用戴某进行油漆施工。张某和李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戴某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7个月后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戴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给该建筑公司。

戴某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戴某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且建筑公司经告知后,未就戴某是否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遂认定为戴某受伤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经复议未过,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律解析

江苏某建筑公司将油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双方还约定张某所雇佣人员应当接受该建筑公司的管理,后张某又将该油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招用戴某进行油漆施工。戴某所受的损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审理法院据此判决由江苏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务分包中,发生工伤了,到底找谁负责?

律师建议

建筑行业因为工作的危险性比较高,出现的受伤死亡事故也比较多,产生工伤认定案件较多。建筑行业往往要求对施工者具备特殊资质,加之建筑行业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的习惯做法,往往造成此类工伤认定案件中不具有用工资质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具体的用人单位也难以判断。建筑行业工程转包后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关于承担工伤保险责用人单位的确,虽然有多种观点,但是被广泛接受的观点是:如果经过多次转包,最终承担工程的主体具有用工资格,则由其承担责任发包方、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资格,则由发包方、转包方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最终也被法律所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承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条规定实际上是采纳了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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