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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20:26:09
本溪市商业银行员工骗贷用于挥霍,银行无法清收,5年后选择报案

7月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职务侵占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本溪市商业银行前员工高某侵占本单位资金125.5万元。

据判决书披露,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高某就职于本溪市商业银行,依靠工作的便利,冒用多人身份,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骗取银行贷款125.5万元,其中60万元为高某伙同田某共同骗贷,所有钱款均被高某与田某用于个人挥霍。

2018年8月,本溪市商业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判决书显示,早在2014年,高某就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服刑于抚顺市,所欠本溪市商业银行的欠款已经无法清收。

2019年11月11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高某身为银行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田某伙同高某犯罪,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高某因此获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田某获刑3年6个月。

法院判决后,高某和田某不服,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6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审理,并发现两人的部分犯罪事实有误,且采纳部分上诉意见,最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田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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