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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要找律师,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07:21:01

我的一位当事人,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检察院决定逮捕。他自己在看守所度日如年,全家人也心急如焚。他的老母亲身患多种疾病,时常以泪洗面,担心此生见不到儿子出来;他的公司也因他的羁押而陷入经营困境,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该如何以合法的手段把他给放出来?

他所涉罪名较轻,案件移送检察院时可以争取不起诉,到了法院也可以争取判缓刑。这两个节点只要我的意见被采纳,都可以把他放出来。但让人焦虑的问题是,他刚被逮捕,公安机关侦查还要一、两个月的时间;检察院审查起诉也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便检察院到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他获得自由也要到两、三个月以后了。如果起诉了,即便法院判了缓刑,那他出牢房的时间便到三、四个月以后了。

远水救不了近火,我得想法子把他尽快放出来,于是我的眼前闪亮出了几个大字: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是个很专业的法律用语,不仅一般人不理解其含义,甚至说了几遍都难以记准(可能有人会纳闷:鸡与鸭还有必要性审查这一说?)我向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周后,当事人走出了看守所。

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项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赋予给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也是赋予给律师及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若律师运用得当,对于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进行“庭前辩护”,有着重大的意义。那么,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应当向谁提出申请呢?从大的方面说,当然是向办案的检察机关提出。但具体向检察机关哪个部门提出,今年与去年相比,却有所不同。2019年12月30日之前,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向检察院的驻监所检察官提出,由驻监所检察官审查,若通过的话,便向案件的主办检察官提出不再继续羁押的建议,再由主办检察官作出是否放人的决定。但自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于2019年12月30日生效之后,律师便直接向主办的检察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主办检察官作出是否放人的决定。我认为,检察院这种职能的变化,在时间上是有利于当事人的,不仅中间少了一道程序,也因为主办检察官熟悉案情,有利于准确而及时的做出不再继续羁押当事人的决定。

其二,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哪些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照法律规定,自从当事人被逮捕以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律师都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特别是近年来很多地方的检察院已经开始实施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捕诉合一”制度,更有利于检察官准确、及时地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从我的实务来看,在侦查与审查起诉两个阶段我皆有申请成功的案例,但在法院审理阶段没有提出过这方面的申请,亦不知能否申请成功。但无论如何,只要律师认为依法可以提出申请,并且有成功的可能性,就要去争取,绝不浪费了这项法律明文赋予律师与当事人的权利。

还有一个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是:律师要基于哪些理据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的把握才会比较大?我的观点是,可以基于检察院逮捕当事人的理由来提。就是与逮捕时的理由相比较,哪些逮捕的理由已经发生了变化,不需要继续羁押当事人了,我们就把这些理由作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

比如,检察院决定逮捕当事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案件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案件基本证据尚未固定。从逮捕的目的来看,保障公安机关顺利侦查、取证,防止案件证据被毁灭、伪造以及同案犯之间串供等是逮捕的主要目的之一。如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案件基本证据已经固定了之后,逮捕的这个目的已经实现了,如果其他不再继续羁押的条件也成就,就没有必要再羁押当事人了。

由于侦查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基本事实是否查清,基本证据是否固定,也会随着侦查的进展而发生变化。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过一段时间,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可能已查清,基本证据也可能已固定,这个时候虽然案件尚未移送审查起诉,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有成功的可能。另外,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阅卷后,发现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基本证据已固定,其他条件也成就的话,就应当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再比如,一些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损坏财物、诈骗等),被害人与当事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是否谅解了当事人,是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或继续羁押的重要条件。当检察院逮捕当事人以后,如果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时候与逮捕时相较,案件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检察院当初作出逮捕当事人的这个条件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律师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不再继续羁押,也可以及时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建议检察机关不再羁押当事人。我在文首所说的案子,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此外,逮捕的条件还有当事人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否有逃跑与自杀的危险、是否有其他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等,律师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时,都可以一一予以说明或证明,对当事人不再继续羁押不存在这些危险。如此,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法律赋予律师及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可以说是律师办案的“尚方宝剑”,不仅可以让当事人早日摆脱关押,重获自由(程序即惩罚,当事人长期关押后即便最后无罪也是一场灾难),也为以后的不起诉及无罪、缓刑辩护打下了基础。辩护律师一定要善于用好这把利剑,在一起起案件中践行这个制度,推动与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作者|刘功武

20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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