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平坝县找律师电话,平坝县找律师电话号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14:23:33
安顺律师说法:装修合同你签对了吗!?让律师来告诉你

本期《安顺律师说法》

我们邀请到

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媛

为我们带来法律解析

装修合同你签对了吗(上)

案例

2021年3月31日,梁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家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梁某将其房屋的装修发包给某装修公司,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料,工程工期60天,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竣工日期2021年5月31日,合同价款:41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30%,泥工完工后,支付工程进度款30%,大白完工后支付工程款30%,全部完工后即支付尾款4100元。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发包价的2‰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梁某已支付装修款36900元。后因某装修公司停工,且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双方协商未果,梁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家装装修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19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未装修部分的款项2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装修错误及瑕疵的损失10000元。2021年7月13日,梁某申请的对房屋的装修已完成项、装修材料及瑕疵部分进行造价鉴定,鉴定工程造价为34713.68元。

案例分析:

一、关于是否可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本案中,梁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家装装修合同》,某装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进行施工,现某装修公司迟延履行义务,经梁某催告后,某装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故梁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合同依法可解除。同时,需提请大家注意,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解除,除满足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之外,当事人可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一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也可行使解除权。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

因承包人,即装修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可知,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故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金的计算。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会综合考虑承包人逾期完工的原因、各方过错程度及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考虑,若违约金数额高于造成的损失,对违约金的数额酌情予以减少,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4倍对违约金予以调整;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可根据实际损失予以增加。

三、对于退还未装修部分、装修错误及瑕疵赔偿的问题:

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梁某可向某装修公司主张退还未装修部分、装修错误及瑕疵赔偿。现因该装修工程已经进行造价鉴定,故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梁某主张的数额进行计算即可。但实践中,很可能出现因装修公司不配合,不提供设计图纸进行鉴定的情况,导致无法进行鉴定。针对此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因设计图纸本因由装修公司持有,而装修公司拒不提供,故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待证事实的主张成立。

安顺律师说法:装修合同你签对了吗!?让律师来告诉你

本期《安顺律师说法》

我们邀请到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明石

为我们带来法律解析

装修合同你签对了吗(下)

案例

2018年5月27日,董某与宁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宁某(甲方)将位于某小区1-13-2号房交由董某(乙方)进行装修,装修采用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的方式。工程期限90天,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合同工程总价为10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首款40%,木工完工后支付40%,完工交付支付尾款20%。同时,合同后附后报价单一份,报价单中对董某提供的具体装修材料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董某对宁某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宁某在装修过程中向董某支付了80%的装修款,并于2018年12月搬迁进案涉住房,并更换了锁芯。现双方因厕所装修产生争议,故宁某尚欠20000元尾款未支付。宁某辩称,案涉住房本有两间厕所,董某按照厕所装修样式完成了其中一间厕所的所有装修。对于另一间厕所,董某仅对厕所间安装了地砖、吊顶,但没有安装冷热水管及浴池、浴霸、面盆,且已安装的灯具、浴霸存在损坏的问题。对于厕所的安装,董某提供一段与宁某的录音材料,录音中体现宁某要求董某对其中一间厕所不安装冷热水管,并表明另一个厕所只做杂物间。

案件分析

关于工程尾款的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

根据本案案情,宁某已于2018年12月搬入案涉住房,并更换了锁芯,说明董某装修的房屋已经实际完工并交付宁某,因此宁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董某支付剩余的20000元装修尾款。而对于宁某辩称房屋装修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针对卫生间及相应冷热水管、浴池、浴霸、面盆没有进行安装的问题,根据董某提供的录音材料证实,宁某在装修时,要求董某仅对一间厕进行全部装修,对于另一间厕所,宁某明确不要求董某安装冷热水管,并表明两个厕所只需要安装一个,另一个厕所作杂物间。故宁某辩称卫生间没有安装冷热水管、浴池、浴霸、面盆,是属于宁某自身要求所致,并非董某的违约行为,宁某以此抗辩工程未完工,不符合客观情况,故对宁某的抗辩理由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其次,针对宁某抗辩灯具、浴霸存在损坏的问题,第一,宁某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损坏的事实,且宁某已经搬迁进了案涉房屋,灯具、浴霸的损坏是属于装修问题,还是宁某使用原因造成,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第二,安装建材是否损坏并不影响房屋装修工作已经完工并交付的事实,因此宁某以上述理由抗辩董某要求支付尾款的意见,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宁某针对灯具、浴霸的损坏的事宜,应当提反诉或另案起诉,要求董某赔偿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直接拒付装修尾款。

从法律的角度,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全面明确约定需履行事项,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应以书面文字为准。装修方的口头承诺,或者一些特别需求,一定要落实到纸面上。对合同约定的工期、款项支付节点、装修材料规格等事项一定要特别留意,有效应对装修方延误工期、以次充好、甚至携款潜逃的违约情形。

2、约定好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约定好送达地址,避免某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或者下落不明,法院送达耗时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

装修好自己的房子,打造一个完美温馨的家,是每个人的心愿。装修家家有,可有的家庭在装修过程中,却是糟心事儿一箩筐。装修中双方容易发生纠纷而导致诉讼,而诉讼过程中,双方合同约定将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故为了避免在发生纠纷后陷入被动,签订家庭装修合同的时候,提请各位务必小心谨慎对待。

安顺市广播电视台外宣民生中心

法治安顺

记 者:安雨 夏文思 张年红

编 辑:梁爽

审 核:刘朝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