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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盖楼当光怎么找律师咨询问题,房屋采光不够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14:21:43

房屋遭遇“采光不足”怎么办?

李律师说房产第010期

采光权的定义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产生纠纷的模式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规划部门作出的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项下的建筑物影响到自身建筑或者房屋的采光权(行政诉讼),可归为涉及行政许可的案件类型;第二种是自身建筑房屋与本房屋(小区)之外的小区的开发商产生的采光权相邻纠纷;第三种是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开发商之间的采光权纠纷,第四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因对宅基地使用中产生的采光权纠纷。


采光权的最低法定的认定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的规定如下图所示:

房屋遭遇“采光不足”怎么办?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


房屋遭遇“采光不足”怎么办?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中对各地不同地区城市的楼间距系数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序号10北京地区明确北京地区南北走向的楼间距应为南楼(较低高度的六层条式住宅)高度的1.6至1.7倍。


采光权行政诉讼中要求行政部门撤销相关的许可需要证明原许可作出的主要依据不足为前提

通过查阅采光权纠纷中的相关行政诉讼判决,此列案件中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的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原告的诉求大部分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不足,即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切实违法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切实影响到了原告的法定的采光权,如(2018)豫行再152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昌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建筑日照时间是确定住宅建筑间距首先考虑的基础因素,住宅建筑的间距设计也以符合建筑日照标准为依据。根据开发商提交的建设工程现状测绘成果图,能够对原告所在小区北侧区域住宅楼日照产生影响的在建21层建筑工程主楼与其北侧区域的1#、2#住宅楼最近间距分别为28.8米、34.4米。根据《日照分析报告》结论,该建筑间距能够满足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标准要求,故案涉建设工程项目日照间距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规划行政管理行为改变原有光照、视野、通道等格局,期间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产生影响,如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层面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宜通过撤销规划行政管理行为进行争议处理。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情形以及国家建筑设计规定,故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时,虽然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若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减损,亦应负相应民事责任。原告房屋日照时间因案涉建设工程而比建设前实际减少,其可以开发商为相对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2020)浙行再42号周XX、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行政裁定书,本案中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采光权而产生的规划行政诉讼纠纷,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周XX的涉案建房行为影响其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益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被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为,原告的房屋在周XX房屋西侧,两房平行座落,被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准周XX在其原房屋东侧建房并未改变与原告房屋的间距,对原告的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据此,一审裁定以原告与被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019)豫行再119号姬XX、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日照分析报告形成于2015年初,应依据当时适用的国家标准,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根据该规范5.0.2-1条款规定,中小城市大寒日的日照标准应≥3小时,大城市大寒日的日照标准应≥2小时。该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依据该规范适用的标准,安阳市系大城市。涉案规划建筑物建成后,原告等99人居住的被遮挡楼房大寒日日照时间可达到2小时,但达不到3小时,日照时间符合上述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其楼房的日照影响符合规范要求,安阳市规划局采纳本案日光分析报告为安阳市房产置业中心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同时法院认为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基于此原因,《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仅规定了有关日照标准系强制标准,并未规定有关住宅间距标准系强制标准,即住宅间距标准不是强制标准,安阳规划局为安阳市房产置业中心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中涉及的住宅间距问题无论是否符合上述规范要求,均不存在违法之处。原告等99人主张本案行政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构成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等99人的起诉并无不当。若原告等99人认为涉案规划建筑侵犯其相邻权等民事权益,可依法另行主张。


相邻的房产开发商影响自身房屋的采光权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XX与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原告承租的房屋朝向为南北向,采光与日照途径为居室跨阳台窗户一处,被告经批准,在原告房屋东侧建设一座高层楼房,地上12层,地下两层,与原告租住的房屋系相邻关系,原告以开发建设的高层建筑建成后对其所居住房屋的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挡,生活质量下降为由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损失30000元,原告房屋的公共租房管理单位表示已将采光和日照的相邻权利让渡给王笑梅,其不再主张该项权利,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房屋楼层较高,法院通过庭审其自认及现场勘察,该建筑确实对王XX房屋的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影响,故法院认为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给予王XX一定的经济补偿。鉴于王笑梅居住房屋位置,向南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居室跨阳台窗户一处,故补偿费金额以10400元为宜。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王XX补偿费人民币104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自购房屋与自购房屋开发商之间的采光权纠纷以开发商违法规划许可建设或者造成实际采光权损害为前提

(2021)辽民申1841号案件廖X、大连市XX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廖X应当举证证明其住宅房屋采光被相关的建筑物妨害以至低于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的事实。原审中廖X所提供的大寒日和冬至日日照时长数据,因系其自行测定,无论测试流程还是计得数据均不严谨,不能以此作为衡量标准和证据采纳。

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挡光模拟的测试报告,证明案涉项目能够保证项目建成后廖X的房屋日照均值为4小时55分,并不低于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廖X虽对此测试报告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廖X在一审期间又明确拒绝对房屋采光进行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因对宅基地使用中产生的采光权纠纷

(2016)赣11民终546号冯XX、刘XX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被告系前后相邻的邻居。原告房屋在东,被告房屋及宅基地在西。被告东院墙与原告房屋西墙之间的距离大约有30cm左右,下面的排水沟宽约19cm左右,由于原、被告两家的地形为西高东低,所以被告的生活废水从东院墙底开的12个排水孔中排出。该排水沟亦是原告房屋的滴水沟。在XX村未进行道路硬化前,原告屋后的滴水及被告家的生活废水和院子内水均由两家之间的排水沟排到房屋北边的道路上,沿此道路流入村中池塘。2015年5月XX村进行村道路硬化,村民家污水由明排改成暗渠,被告在该排水沟埋设排水管时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遂诉至法院。经法院现场勘察,原告房屋北三间西墙根处均有潮湿现象,尤其原告北边第一间西墙根更潮湿。

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不得在其屋后排水的诉请予以支持。如何解决原告屋后通风采光的问题,本院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根据现场勘查,被告的东院墙高度超过原告屋檐且该墙帽与原告屋檐的瓦片相连,不利于原告屋后的通风采光;第二、原告在被告砌墙之初未及时制止,造成了被告围墙砌成多年的既定事实,时隔7年后原告才诉至法院,原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也是该起相邻纠纷发生原因之一;第三、根据现场勘查,被告的东院墙与南、北院墙相连构成了一个整体,原告诉请要求拆除被告的东院墙,这势必会破坏此围墙的整体结构给被告带来新的不安全因素;第四、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房屋西向不是通风采光的主要方向,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提出拆除原告屋后现有窗户对应院墙,改为通透栅栏的意见,能够缓解原告屋后现状带来的不利影响。综合以上几点,本院认为,原告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也应当考虑相邻方合理要求。原告提出拆除被告在原告屋后所建院墙的诉请,考虑到被告砌成该围墙多年,且被告的东院墙与南、北院墙相连构成了一个整体,完全拆除东院墙就破坏了此围墙的整体结构会对被告带来不安全因素,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自行拆除原告屋后现有窗户对应院墙,改为通透栅栏式的意见,将被告与原告屋后相邻的东院墙拆除降低0.2米较为适宜。被告辩称其院墙在2008年建成,至今7年,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所诉基于相邻关系,被告抗辩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要求原告给付拆除部分院墙产生的费用1500元,依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不得从原告冯XX屋后排水;二、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降低与原告冯XX房屋相邻院墙0.2米,并拆除与原告后墙现有窗户对应部分的院墙改为通透栅栏式;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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