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两天,笔者接到山东某法院的电话,通知辩护人因受疫情影响,看守所无法外提,导致第二次开庭无法正常安排,决定对案件裁定中止审理。
笔者的同事办理的由广东省中山市某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通知律师三月底开庭,庭前可以留给律师十五分钟的会见时间,法院不考虑对案件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
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
根据会议的精神和指示,法院开庭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审理办结的,可以依法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由以上规定可知,受全国疫情影响的因素并不符合上述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除非以检察院需要补查为由变相延期审理,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为限。
除了延期审理规定,我国刑诉法还规定了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刑诉法第208条规定, ……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司法实践中,按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申请延期三个月的情形较为常见。
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何不符合延期审理,或者穷尽了延期审理期限,疫情尚未结束,看守所还不能外提,案件又不符合运用互联网庭审方式开庭的情形的怎么办?最高院认为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并未禁止中止审理,那么法院是否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规定,运用互联网庭审方式开庭,适用案件范围仅限于以下三类案件,第一,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第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第三,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诉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由此得知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拒的原因事由,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关键问题是此次新冠肺炎此次疫情是否属于前述的“不能抗拒的原因”呢?对此立法并没有对“不能抗拒的原因”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我们可以参考借鉴民事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定义。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10日明确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在刑事审判领域,受疫情影响,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都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看守所不允许法院外提,不允许律师庭前会见,而且新冠肺炎病毒产生及形成是不可预见的,疫情范围涉及全国,构成全球大流行,且当前尚无有效的方法克服病毒传播,对刑事审判工作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应当符合不可抗拒的原因,所以法院可以以疫情影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 且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此次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在突发事件的范畴之内。因此,诉讼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程序中止规定。
中止审理就难免会造成法院审理活动“久拖不久”,在我国羁押依附于审判的做法下,羁押被绑上了办案的战车,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二为一,一旦办案期限延长,必然导致羁押期限不得不延长。因此我们还要警惕超期羁押、变相羁押的问题。
根据刑诉法第98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应当对被告人予以释放,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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