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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委托人找关系处罚,律师建议委托人找关系处罚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09:18:58

我们做律师的日常要研究委托人案件的相互法律关系,然而对于自己给委托人办理案件过程中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事务 ,则就没大注意去研究这个问题,整天处于一种懵懂状态。律师研究透彻这些法律关系,才能很好从事代理关系。我认为律师为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中心就是履行委托代理合同。

一、律师是承揽案件的主体。

律师办理的案件,承揽的主体基本是律师自己。

在律师行业内与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不同,律师个人是与委托人之间拓展业务的推动力。

这在律师法中也有过表述。

二、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所承揽的案件实行审批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实行统一收费管理、办理案件的监督管理、实行税收统一管理。

律师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所对于所内的律师是实行的管理的权利,目的是为了规范各律师能够依法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待于探讨之处。

《律师法》对于律师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律师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没有规定律师与律师所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法律关系?

而其他劳动法规规定了律师所与律师之间是劳动关系。

然而律师所与律师之间的运作 完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方是用工方,另一方是劳动者一方。用工方指挥安排劳动者从事约定的工作,用工方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


然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这只是在总体方面是这样讲的,但是如果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承揽案件,统一分配案件的情况下才会符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关系。

我看到了南方某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属于挂靠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更能够显示出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关系的本质特征。它的判决不是简单从法律表面规定来判断,而是根据律师所与律师之间聘用合同的实质来判断。挂靠关系就是从表面来看是劳动关系,而本质上是律师个人与律师事务所相互独立,律师只不过是名义依附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下,律师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与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律师业并不承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权利义务。

应当说律师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怪胎。

四、律师的执业规范是律师执业过程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律师与委托人委托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合同的法定条款组成部分。

五、律师与委托代理合同中律师执业规范占有绝大部分,而双方约定部分的内容非常少、非常简单。这就导致了委托代理合同模糊,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发生。我的观点是要明确律师执业规范之外的部分,更加能够明确委托代理合同的真正目的,那些法定的律师执业规范在合同中可有可无,反正法律已经有规定了。

我现在已经将我们日常使用的律师接谈笔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式两份。

五、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直注意的是律师的执业规范,而忘记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中心是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的执业规范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律师在履行委托委托代理合同过程中履行律师执业规范是必须的 ,同时要更加注意与委托人约定的之外的条款内容,这样才能达到委托人的合同目的。

六、律师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尺度 该做的一定要做好 ,不该做的一定不要去做。

律师该做的不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被投诉;你不该做的,你做了,别人可能到到好处,你自己就会额外付出,可是同时也很可能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做好事,总是有代价的。

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就是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


以上就是我对于律师代理案件中心的研究。

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就是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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