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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找律师的话语,关于刑事律师会见禁忌的一二三小结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09:18:27

笔者:郑泳彬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获广州律协颁发“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专注经济、金融类犯罪案件的研究与辩护。

关于刑事律师会见禁忌的一二三小结

刑事案件的会见,看介入的时间和案件的阶段,律师会见的侧重点是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在什么阶段或介入时间的早晚,律师会见时,应注意一些会见的红线!

一、禁忌传递东西:会见时禁止传递物品或信件

虽然律师与当事人有通信权,但是律师会见时是被禁止传递纸条、信件或物品。每次去越秀看守所会见,都会看到会见室贴有广州律协发的警告处罚,就是关于律师违规传递信件的。

另外,关于吸烟的问题,广州的所有看守所基本都禁止会见时给当事人抽烟。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会见时吸烟,律师会见时如果不知道的,最好与管教询问是否许可。

二、禁忌成为工具:会见时当家属或当事人转达的话语要慎重,不能做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工具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如果真的实施某犯罪行为,会非常在意案件关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让律师传递一话语是涉嫌如何处理什么东西的,则这些话语律师要判断是否是在毁灭转移证据等,如果是则绝对禁止转达。如果无法判断,则也当作不知道,也禁止转达。

同理对于转达一些话语涉嫌串供的,妨碍证人作证的,则也禁止转达,否则律师也可能涉嫌犯罪,因该项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妨害作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

三、禁忌成为减轻量刑手段:律师在会见中禁止传递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当事人涉嫌犯罪,为了争取立功情节,有时可能会急功近利,希望律师帮助传递立功线索。事实上,当事人这样做是在做无用功,国灰办案机关是要核实立功线索来源,如果是来自律师,按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节不能构成立功。

律师会见的禁忌这三个是最基本的,当然一些小的问题还包括,不得提供手机与外界通话,不得教唆当事人翻供等等。

今天本文就总结这一二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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