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课程中,刘立杰律师结合过往经验,从什么是有效辩护,如何从辩审关系的角度进行有效辩护和如何做到有效辩护三个方面进行了分享。刘律师在课程中结合“信息论”,首次从“信息增益”(Information Gain,简称IG)的视角对有效辩护进行了全新界定,并从多个维度对这一理论的实际操作技巧进行了分析。此外,他还以法院刑事案件审理报告为载体,总结提炼了刑事法官的思维模型,为刑辩律师如何换位思考并做好有效辩护提供了新的思考内容和实践方向。
以下内容根据课程整理:
一、什么是有效辩护?
对实务界和理论界来说,通说认为,一个有效辩护至少应该包括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为辩护所必需的防御准备,与委托人进行的有效沟通和交流,有理、有据、精准、及时的辩护活动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但在此次讲座中,刘律师抛开上述通说,总结自己以往的刑辩经验和法官审判经验,结合“信息论”对有效辩护进行了全新界定。他提出,“信息论”和“辩审关系”双重视角下的有效辩护就是——给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提供最大“信息增益”(IG)。
刘立杰律师认为,对于律师或侦查、审查起诉机关来说,在法官做出判决之前,他们都无法预知判决结果。而最终的结果,主要取决于谁提供的信息更能增强法官对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内心确信,而这些影响法官内心确信以及最终裁判结果的信息,就叫“增益信息”。换言之,对法官已经掌握的信息,或者对法官作出裁判没有任何积极影响的信息,就不是辩护视角下的“增益信息”。刘律师认为,一个律师的辩护,如果没有给法官提供 “增益信息”,就不属于“有效辩护”。之后,刘律师结合真实案例和大家分享了三类提供“增益信息”的方法。
第一类:发掘控方准备不充分的事实。通过发掘这些事实提供增益信息,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第二类:补充法官思考不周全的角度。在实践中,当法官对某类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或相关批复及内部文件考虑不周全时,辩护律师应及时向法官提供相关材料、证据或判例,补充法官思考不周全的角度。
第三类:强化卷宗反映不明显的内容。通过抓住关键证据的关键细节,运用多种手段,强化细节所反映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信息,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之后,刘立杰律师又以信息论为基础,结合“香农第二定律”,以信息传输的“信道”宽窄为视角,对近期热议的“海口中院审判长庭审时驱赶律师”事件进行了评析。
他表示,香农第二定律包括三个要点:一是,信息通道的传输率R,是无论如何无法超越信道容量C的,即R≤C。二是,总能找到一种编码方式,使得传输率R无限接近信道容量C,同时保证传输不出任何错误。三是,如果要试图超越信道容量传输信息,不论你怎样编码,出错的概率都是100%。
他提示,如果将香农第二定律的三个要点与“海口中院审判长庭审时驱赶律师”结合分析,即可知道该案最终尴尬情形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法官、检察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信道”不同,导致大家对信息传输的效率和效果在认识上产生了严重分歧。首先,法官、检察官认为辩护人已经提前阅卷,因此希望以证据打包出示的方式提高庭审效率,但却忽视了被告人的信息通道容量。其次,被告人的信息通道要远远的窄于辩护人、法官和检察官,所以证据打包出示的方式超越了被告人的信息通道容量。而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只能提出异议,因此造成了冲突的局面。
二、有效辩护与辩审关系
关于为什么做有效辩护的问题上,刘律师通过两个“有利于”进行了解答。
(一)有效辩护可以引导法官作出相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对于辩护人来说,既不能指挥法官,也没有指挥法官的权利,所以就只能利用自己的观点和信息对法官进行引导。在如何对法官进行引导上,刘律师提出了三个注意要点。
首先,引导是在法官脑中“种植”想法。但要注意的是,辩护人所“种植”的想法不能够违背法官的心理倾向,如果说法官本身就是彻底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坚持者,有人非要给他“种植”一个有罪推定的想法,那肯定是徒劳的。所以,所谓的“种植”就是结合法官的裁判理念和习惯,在法官还没有某个想法的时候,去想法设法的给他“种”一个想法,让它慢慢的生根发芽,从而影响法官的裁判行为。随后,他通过案例对给法官“种植”想法的步骤进行了讲解。
其次,引导是帮法官更全面的思考。在这个要点上,刘律师通过自己经办的一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了解读。在案例中,被告人知道自己涉嫌传销犯罪,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随传随到,表示无论公安机关是抓是放,都会积极配合。但是,公安机关在先后四次传唤嫌疑人到案了解情况后,第五次以嫌疑人已经洗脱犯罪嫌疑为由,将嫌疑人骗至公安机关进行拘捕。在公诉机关开始并未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情况下,刘律师结合被告人前四次的表现及本人供述,建议法官全面考察被告人的投案动机和目的,最终促成了控辩审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帮被告人取得了缓刑的处理结果。
最后,引导是帮法官干“脏苦累”活。法官日常会处理较多的案件,因此对案件的某些工作可能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所以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将法官想做但又未做的工作完成,并做得规范、客观,那势必会赢得法官的尊重,也会促使法官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还会让法官觉得律师对案情研究透彻,是一个干实事的人。例如在涉黑、电信诈骗等多被告人参与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做了供述对比、案例检索、思维导图等这些表面上看“脏苦累”的活,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最大限度地争取到了给法官提供“增益信息”的机会,从而有助于法官作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判决。
(二)辩审之间的有效沟通有助于律师调整完善辩护思路
刘立杰律师认为,辩护人应当与法官建立良性的沟通和互动,善于从法官那里获得积极的信息反馈,并根据法官反馈的信息,及时调整和完善辩护思路。刘律师表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已认罪认罚,但律师基于对案件的评估认为可能无罪,不确定是否要做无罪辩护时,可以在和法官的沟通中,进一步了解法官的观点。如果法官本身就认可你的观点,他可能就会给你传递相应的信息,那无罪辩护就可以进行,否则就要慎重考虑。他还指出,在轻罪和重罪的沟通上,一定要避免出现因沟通不畅导致法官判轻、律师辩重的尴尬现象。最后,在量刑情节的沟通上,刘律师提示要注意退赔、自首等问题。例如,如果法官对当事人退赔没有积极主导,那可能要考虑是不是法官认为相应案件的退赔,对被告人的实际量刑影响并不大。
三、如何做到有效辩护
(一)全面阅卷
刘律师表示,全面阅卷是一个老生常谈,但又常谈常新的课题。通过全面阅卷,一是可以消除或者减少预期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二是可以增强阅卷自信、证据自信和庭审自信。
如果以“信息论”为视角,刑事案件的卷宗就是信息源,卷宗中的各类证据就是信息,裁判结果就是信息熵。阅卷就是律师通过获取信息消除信息熵的过程。因为如果不阅卷就无法消除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只有通过全面阅卷掌握了信息,甚至是掌握了法官、检察官都看不到的信息,才能将这个信息传递给法官,让他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增强阅卷自信、证据自信和庭审自信,指的是通过全面阅卷以及对证据的把握,可以让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和庭审过程中表现得更游刃有余,而且这种自信也会增强律师对法官的说服力。
在讲解完全面阅卷之后,刘律师还对美国经济学家泰勒·考恩在《大停滞?》一书中提到的“低垂的果实”的概念进行了分享,并将这个概念结合到刑事阅卷中,提出了“隐藏的果实”的观点。他认为,从理论上来看,无论看似多么简单的案件,至少会存在一个视角,使我们能够有机会通过适当的引导,对法官的裁判思路或者裁判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而律师作为辩护人,要做的就是在案卷中找到“隐藏的果实”,并激活它,强化它,直到把它“种植”到法官的脑里、心里,让它能够指导法官的行为,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他表示,这么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高胜诉的概率,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这种刻意的练习,不断的提升办案能力。随后,他结合一个盗窃电缆案,对如何进行全面阅卷以及如何找到“隐藏的果实”进行了详细说明。
(二)了解专业和行业
随着专业化越来越强,越来越细化,行业犯罪辩护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目前有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信网络、医疗服务,甚至数字货币、区块链等专业律师,但这些人毕竟是少数。作为辩护人,如果你对相应的行业或专业不了解的话,其实是很难做好有效辩护的。刘律师首先以“快播”案为例,说明了如果不懂行业知识或对行业内容准备不充分的话,可能就会在庭审中出现被“吊打”的局面。然后,他又以电信诈骗案为例,强调律师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行业知识积累,因为某些特殊领域的知识是通过阅卷或其他法律信息所无法获知的。最后,他以“基因编辑婴儿案”为例,提示了只有了解行业的前提下,才能找到案件中的关键辩点,才能提出更为专业的意见,从而对定罪或者量刑产生积极的影响。
刘律师提出,如果从“信息论”的角度来解释专业或行业信息有助于有效辩护,可以从法律与其他专业、行业信息的交叉验证说起。他借用著名投资人、专栏作家吴军的观点,提出确定一件事最好的办法,往往不是把一个维度的信息搞得更准确,而是要用其他维度的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也就是说,如果将行业信息和法律信息比作两条交叉的箭头,当你对行业信息比较熟悉之后,那行业信息和法律信息这两条交叉的箭头就会产生非常精确的交叉,形成正交叉点,而这个正交叉点可能就是未来辩护的关键点。而如果你对行业信息了解不全面,那这两条线可能不会相交,或者说交叉区域比较宽泛,形不成正交叉,这样辩点就不清晰,就无法提供有价值的增益信息,不利于用来引导或说服法官。
(三)合理建模
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说法,即最好的辩护往往是重新运用证据搭建一个模型,但这个模型讲述的是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完全不一样的故事。在这种情况下,既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也可能涉及到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之后,刘律师通过举例的方式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合理建模方法进行了说明。在搭建罪与非罪的模型中,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是典型的例子。刘律师认为,如果律师搭建了一个值得别人同情,同时客观证据也能支持的一个模型,那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反之就构成犯罪。随后,他还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对此罪与彼罪中较为常见的交通肇事与过失致死两个模型的搭建及其对被告人的影响进行了阐述。
(四)精确拆解
精确拆解是指将公诉机关指控的逻辑链或证据链中的一环拆掉,让指控不能成立,从而达到有效辩护。刘律师分别结合盗窃案和虚假诉讼案进行了说明。
(五)换位思考
换位思考这里指的是要跟审判人员换位思考。刘律师提示,换位思考可以从三个角度考虑。
一是要了解基本的审判制度。因为只有了解了审判人员所遵循的审判制度,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的辩护。
二是要掌握裁判文书的要点。作为刑辩律师来说,裁判文书可能是每个人经常都会接触的,它包括首部、审理经过、控辩意见、事实证据、本院认为、尾部等几个固定板块。事实上,这些部分的每一块内容,都代表了法官不同的思考维度,所以说一定要关注到每个部分的要点。例如证据部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出现在裁判文书中,如果裁判文书中出现了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那辩护人完全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此外,如果律师能熟练掌握裁判观点或裁判要点的话,在检索相关案例时也会更准确、更高效。
三是要熟悉法官思维。刘律师表示,虽然不同的法官思维模型不同,但大体可以借助“审理报告”这个中介去解读他们的思维模型。刘律师以法院审理的要件比较齐全的“大要案”审理报告为例,对法官思维模型进行了剖析:
第一个部分是,合议庭组成情况。这其中包含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单位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律师的借鉴意义在于,便于对合议庭的成员进行了解,这样方便律师有的放矢的发表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有助于说服法官。
第二个部分是,案件类别及审限。
第三个部分是,控辩双方的基本情况。
第四个部分是,侦破经过。这是近年来一些法院的案件审理报告中要求增加的部分,增加的原因是因为侦破经过是否自然、正常,可能会直接发现一些案件是不是冤假错案,当然也会影响定罪和量刑。
第五个部分是,起诉事实及控辩双方意见。
第六个部分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这些内容通常与判决书上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一致,但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这些事实和证据在审理报告中都没有经过特别的精简,而是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等细节进行了更全面、更细致的描述。除此之外,对于控辩双方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在法院的审理报告上还会有一些详细的分析,但这些分析往往不会体现到裁判文书上。
第七个部分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法院的审理报告在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列举完整,并对每一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单个分析后,还会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做一个综合的分析。综合的分析大致包括五个层面:首先是侦破经过是否自然、合理。因为某些冤假错案都是在侦破经过上出现了问题,所以才会将侦破经过作为一个重要情节或事实对它进行分析和论证。如在毒品案件中,是否存在有特情引诱的情节没有查清而直接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情况等。其次是客观证据分析。这里所指的客观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甚至是一些痕迹物证等。再就是鉴定意见分析。对鉴定意见的分析除了要先分析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外,还要对鉴定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是否符合规则进行分析。然后是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等主观证据分析。在审理报告中,首先会将证人证言按照从重要到不重要,从直接证据到间接证据的次序进行排序。最后是被告人供述分析。如果被告人没有认罪,那就要首先分析他不认罪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成立。其次要分析他不认罪的原因是什么。法官会将他认为的合乎逻辑、合乎证据法则的分析展示给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也会发表自己对此事的认识和意见。最后,综合上述几类分析,合议庭最终做出有罪、无罪,重罪还是轻罪的一个综合评判。
第八个部分是,需要说明的问题。此类问题一般跟案件直接定罪量刑的关联性不大,但是又有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情节,如退赔、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被害人的过激反应等,这些情况都会在这部分进行说明,为合议庭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个部分是,合议庭处理意见。合议庭可能有多数意见,可能有少数意见,也可能是一致意见,这些意见会在这部分分别列明。
第十个部分是,庭长意见。如果要是涉及到汇报的案件,会写庭长意见。
第十一部分是,法官会议研究意见。庭长如果认为这个案件有争议或者是值得研究,会提交到法官会议上进行研究。在法官会议研究意见上,会列明多数人的意见是什么,少数人的意见是什么,或是第三种意见是什么,并会将发表意见人的具体姓名等信息列明。
第十二部分是,主管副院长意见。
第十三部分是,院长或其他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四部分是,审委会决定或者合议庭复议意见。
最后是附在审理报告后的是,供合议庭等作为研究案件参考用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节选)及理解与适用。
上述内容就是法院在审理一个重大刑事案件时要考虑的因素,也是法官思维模型的具体体现。
刘律师表示,在了解了法官思维模型后,辩护人在对刑事案件进行辩护时,一定要注意这三个关键点:一是要关注侦破经过。尤其要关注到案经过是否详细,是否忽略了某些可能构成自首的情节。例如:当事人是电话传唤到案,还是被诓骗到案,抑或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等等。
二是要关注客观性证据。刘律师强调,辩护人一定要关注案件中的客观性证据与当事人的言词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特别是在即便没有被告人供述,仅凭客观证据就可能定案的情况下,辩护人无论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一定要考虑法官所关注的这些客观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点,如果有,要尽快提交给法官,让法官关注到这些矛盾点,从而对整个案件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
三是要关注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刘律师提示,当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认同出现争议时。作为辩护人首先要进行一个综合的分析,先看被告人口供改变的原因和改变的时间,再看它跟客观性证据的相互印证。因为辩护人常常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往往就容易忽略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些证据的相互印证,特别是容易忽略法官会综合全案来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角度。
最后,刘律师用《孙子兵法》中的“以正合,以奇胜”对有效辩护进行了总结。他指出,只有在办案格局上超过对方,才有可能取得理想的诉讼效果;只有在精力付出、知识积累、工作细节、沟通技巧等方面超过诉讼各方,才有可能达到理想的办案格局,并引导整个案件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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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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