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审判长法槌落下,在民事案件一二审均结束后,故意将房屋抵押给信托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李愈源(化名)为他的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为了逃避法院执行而抵押给信托公司的房产,王女士也已经以抵押权纠纷向法院起诉,目前一审胜诉,二审待宣判。记者查阅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现,在被申请执行人以这个罪名进行起诉后,大多数被执行人会在宣判前主动履行判决规定的法律义务,以换取原告撤诉。否则一旦判刑,法院绝不会因此而免除他的履行责任,该还多少钱,一样还是要还。
11月26日下午,李愈源被从看守所押至法院接受判决。
李愈源和王女士之间的纠纷由2016年买房而起。2016年初,王女士以160万元购买了李愈源位于通州区安顺北里的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了置换周期,签订了购房协议,王女士交付了10万元定金并很快进行了网签。
但是,此时市场快速升温飞快涨价。李愈源和他的代理人觉得,这下吃亏了。他们并不是像当时更多遇到同类情况的人,赶紧拿到房款然后入手更大的房子,而是采取了损人而不利己的方法:不再配合房屋中介进行任何后续工作,试图让这个交易“黄”掉。在此期间,他也提出过自己的解决办法:在原来签订的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几十万元房款。但是这个提议被王女士坚决拒绝。
眼见着过户不成,王女士不得不将老李起诉到通州古城村一处强制。摆在法官面前的案情实在太简单了,各项证据非常清晰,通州法院的一审、北京市三中院的二审,均判王女士胜诉,判令李愈源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问题也马上发生了。就在王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执行法官突然发现,这套位于安顺北里的房子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原来是李愈源已经将房屋抵押给了一家信托公司,尽管法院查封房屋,但由于设定的抵押权,使得法院执行一庭无法强制过户。此时,老李也不再接听电话,法官查找到他的住所地,但是还是找不到人。
王女士无奈之下,被迫向通州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李愈源的刑事责任。此案恰好发生在通州法院解决执行难和打击拒执犯罪的关键时刻,朱长军副院长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
经过多次联系,李愈源终于来到法院,但是在法官讯问时,他坚决不承认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他表示,如果王女士将所有房款都给他,他可以解除抵押。王女士于是拿出150万元,交到了法院。
然而接受抵押的信托公司此时已经将李愈源告上法院,还胜诉了。信托公司要求他偿还抵押款和罚息近200万元,只有还清这些钱,房子才能解除抵押,此时信托公司已经申请了执行。
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李愈源和他的代理人卢女士在其他法院还有一起借贷合同纠纷,卢女士起诉了老李并且胜诉,此时,她已经申请将王女士预交到通州法院房款的80万元进行了保全。
这边,房子到底该归属于谁,还在法院打到不可开交,那边,王女士的刑事自诉案件也如期开庭。法院为被告人李愈源指定了辩护律师。此时并没有失去人身自由的老李在开庭审理过程时辩解说,之所以导致卖房的事情违约,其实是因为王女士有过错,“她不给我首付款”!老李说,他是先进行了房屋抵押,抵押之后才收到的三中院的二审判决,并不是故意不执行。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围绕一些疑点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调取房屋抵押登记信息、向房屋中介取笔录,最后确认,根据双方合同和生效的民事判决,王女士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并无延迟,李愈源与信托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确实还没有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但是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却是在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之后。此前,李愈源已经将房产证和还款材料交给了房屋中介公司,他在和王女士的诉讼进行到二审期间,曾将房产证挂失,补办了房产证之后,才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了信托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鉴于李愈源始终否认犯罪,决定对他采取逮捕措施,李愈源于是被关押进了通州区看守所。
11月26日,案件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愈源无视法律,明知负有人民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和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愈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关于这套涉案房屋的纠纷,王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抵押权的诉讼,法院一审以“信托公司未尽到全面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善意抵押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判决李愈源与信托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该抵押权纠纷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承办法官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当前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武器,通过刑法引导和威慑,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是该项罪名设立的题中之义。
昨天上午,在通州古城村一处强制执行现场,通州法院执行一庭法官助理殷超向记者强调,即使某人因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而被判刑,法院绝不会因此而免除他的履行责任,该还多少钱,一样还是要还。
殷超说,通常而言,法院“一事不二审”,但是一旦“因为他不还钱的行为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比如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不赔偿而造成被伤害者从最初受伤而至后来的死亡,那么这个老赖很可能会再次因他的‘老赖’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多年在执行一线,执行过大量艰难案件的北京二中院执行庭法官高腾飞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民在法院审判当中胜诉,但是判决得不到履行的时候,面对的情况往往会非常复杂。“这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个自诉罪名,是需要申请执行的公民主动向法院起诉的,但问题在于,起诉的时候,原告手里应该具备一定的初始证据,就是说,能够说服法官:被执行人手里有财产,但是他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是把这些财产转移了,以致于现在无法执行。”
高法官说,想要获得这样的证据,对于申请执行的案件原告来说,难度不小。“这类案子是自诉案件,但是无论什么样的案子,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看的是证据。”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对此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说,这种案子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裉节”是,最初案子的败诉方“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如果告的是个本身完全没有一分钱,自己还要靠别人养活的人,就算判决了,他名下‘镚子儿没有’,确实没有任何执行法院判决的能力,这个时候,也只能是执行中止,而不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他表示,说到底,“有钱,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不执行”,这才是构成这个罪名的必备要件。
韩骁律师说,对申请执行的公民来说,“我让他赔钱,他说没钱,可是他整天花天酒地,花销远远超过正常老百姓”,也算是一项证据。“受害人要求被告赔偿,但是被告人名下没存款、没房子、没豪车,看似确实是穷光蛋一个,但是,如果能证明这个‘穷光蛋’每天流连花街柳巷,买奢侈品,吃昂贵大餐,那么一样可以证明此人‘有执行能力’,简言之,除了他和他的其庭生活必需之外,如果他有非必要性支出的,即使名下无财产,仍可视情节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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