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对于知名艺人小沈阳起诉自媒体人万小刀侵犯肖像权民事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媒体万小刀赔偿小沈阳1.2万元,另赔偿小沈阳律师费3千元。
消息一出,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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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公众号文章引发一场肖像权官司
今年3月,网络曝出一条消息:知名艺人小沈阳(本名:沈鹤)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起诉自媒体人万小刀,索赔18.3万元。
小沈阳起诉书中声称,2021年9月,小沈阳发现“万小刀”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上,发布了题为《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涉案文章未经小沈阳同意,擅自使用8张包含小沈阳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属性,侵犯了小沈阳肖像权。
小沈阳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万小刀”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和图片,停止侵害;判令“万小刀”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以及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小沈阳道歉;判令“万小刀”赔偿经济损失18万和维权成本3千元,共计18.3万元。
曾被称为“娱乐圈第一写手”的万小刀,在收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传票后,委托周兆成律师应诉。
日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媒体万小刀赔偿小沈阳1.2万元,另赔偿小沈阳律师费3千元。
小沈阳本人及其经纪人已经明确对外表示,他们对官司一事不予回应。
作为万小刀代理律师,周兆成对法治网研究院表示,一审驳回了原告小沈阳要求被告万小刀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公众号“万小刀”中连续一个月向原告道歉的诉求;也没有支持小沈阳索赔经济损失18.3万元的天价索赔。在判决中,值得点赞的是一审法院直面问题,回应了被告方的诉求。即肯定了粉丝对明星有权实施监督权,判决里也释明了,如果万小刀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涉及小沈阳的图文还是不构成侵权。之所以认定侵权,是因为万小刀公众号存在企业认证和商城引流的行为,所以最终支持了小沈阳1.2万赔偿。
周兆成还表示,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点击量达到10万次之多,并且该文章由公司运营,客观上会产生流量,从而带来经济收益,所以判决万小刀赔偿1.2万元。如果按照我国现行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保护法律,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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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明星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
事实上,自从小沈阳与万小刀的官司开打以来,有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小沈阳明显是对《小沈阳“爆红与过气”始末》的文章内容不满,却用侵犯肖像权来起诉,还是颇有“趣味”的。
法治网研究院联系上了万小刀。他表示,很多读者朋友看了他的那篇文章,觉得很客观,说的也是事实。文章前半部分写小沈阳走红前的辛酸经历,其实很励志很动人的,后面为什么要写他过气,是因为他确实过气了,此前一些媒体也做过类似报道。
同时,万小刀也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网上有小沈阳几十万张照片,写小沈阳好的文章,他不会起诉侵犯肖像权,写的文章稍微不如他的意,就利用肖像权来打压,我觉得这有利用肖像权打压舆论的嫌疑。”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文娱专委会马丽红律师表示,明星与自媒体的关系可谓是相爱相杀,一方面,明星需要自媒体报道维持热度,另一方面,明星也饱受自媒体负面评价和侵权之扰。小沈阳诉万小刀侵犯肖像权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提出了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明星对社会评价的容忍边界在哪里;二是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尺度在哪里。
马丽红分析,首先,如果万小刀所描述为事实,且评价中肯客观,没有故意贬损,则小沈阳对该等评价应持容忍态度;反之则可追究其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其次,一般来说,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发表其肖像确属侵权行为,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贬损,因此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引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不属侵权。但如果具有营利目的或者事实因此获利,则会构成非合理使用,从而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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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小刀:
基本接受法院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万小刀表示,自己基本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但还是希望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法律也能与时俱进。坦白讲,对于未来此类写作,个人也是非常困惑的。法院判定其公号是企业主体的,代表的是公司的商业运营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平台去满足公民个人追星、舆论监督、艺术欣赏等需求。他理解这个意思是,如果用个人主体的公众号,发布那样的文章,用到小沈阳的肖像,是没问题的,但自己也不敢确定。
“这个案子在互联网时代,具有风向标意义,值得深入探讨。如今自媒体是如今这个时代网络传播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自媒体在某一文章中引用明星公开剧照情况很多。我选择代理这个案件,就是想探究明星肖像权的使用边界,也希望推动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立法。”周兆成说。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裴银州也认为,就这个案例来看,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其对“自媒体人”制作涉及引用明星肖像的网文、视频等内容形式进行网络推广或网络宣传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在人人都能为“自媒体”的时代,一般在网络推文或广告上发布内容时,图文并存的形式会更好展现表达内容,如果要合法满足自媒体营利运营的引用需求,最直接的方式可以参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当然,相较于一般公民,由于明星肖像权与公众利益存在更多交叉,我国法律对于明星这类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是允许我们合理使用的,因而,若不经明星的同意,应自觉在合理的使用范畴内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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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明星的肖像权,不仅仅属于个人私事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给出了三点理由,最终认定被告公司于其注册运营的公众号“万小刀”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行为,不满足法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构成肖像侵权,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图为一审判决书截图。来源:受访者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武双教授认为,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其肖像使用的同意也包括默示方式。明星人物参加公开活动或出现在公共场所时,均会有众多的媒体记者拍摄。此时,明星往往都没有反对或拒绝,而是摆好姿势、造型,由媒体记者拍摄。甚至部分场景下,系明星人物主动邀请媒体记者拍摄。因此,明星人物的前述举动,系以默示方式同意他人在相关文章中使用肖像。
黄武双解释,默示同意使用肖像至少包括如下几种情形:首先是制作,这点毋庸置疑,否则,媒体记者无法拍摄;其次是公开,如前所述,明星甚至会主动邀请媒体记者,并希望借助媒体记者的报道扩大知名度或影响力,实现渠道便是公开肖像这种方式;最后是使用,应当至少包括纳入广义范畴内的“公开”使用、“复制”使用,以及非获利的免费“提供/分发”使用。
黄武双表示,公众人物凭借其社会地位,通常拥有超越一般公民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当公众人物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承受必要的利益克减,以实现法律保护上的利益平衡,这种平衡本质是为了实现法律上的真正平等。作为明星的小沈阳,其肖像权在法律适用上应有别于普通人,对其肖像权予以合理限制,具有维护社会正义秩序和公平价值导向的重大现实意义。小沈阳的肖像利益,不仅仅纯粹属于个人私事,而属于社会大众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公共事件、社会现象,也就成为新闻报道和历史记载不可避免的内容。
“本案中涉诉的肖像照片,均为小沈阳参加公共活动或出现在公共场所的照片,如果万小刀在自媒体所发文章能够直接认定为新闻报道,则可以援引民法典一千零二十条规定,无需征得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小沈阳的肖像。”黄武双说。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若水
声明|封面图片来自“小沈阳”微博,文中相关图片为受访者提供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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