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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05:39:12


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被诉侵权的商家要求恢复其商品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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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被诉侵权的商家要求恢复其商品链接

案件提要

该案被业界称为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与通常由专利权人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即临时禁令不同,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向法院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链接并获得法院支持。一般而言,天猫等网络购物平台会根据商家的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的申诉材料,依据其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处理规则和程序,决定维持现状,或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但是,一旦投诉商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网络购物平台通常会采取删除销售链接等措施。权利人向网络购物平台投诉,要求其采取断开销售链接等措施,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措施(临时禁令)。而法院根据相对人申请,裁定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被业界称之为反向行为保全。

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被诉侵权的商家要求恢复其商品链接

01

基本案情

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家居公司)对第730979号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照明器材、取暖器、排风扇等)和第1187759号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享有商标权,上述两枚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分别为1995年2月21日和1998年6月28日。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和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美公司)对第17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6类,包括金属建筑材料等)享有商标权,该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为2002年3月28日。2009年11月6日,莫丽斯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该商标予以维持。此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责令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现代公司、晋美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两原告认为四被告在产品、外包装、经销店门头、办公楼、杂志广告、官网及其他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使用AOPU奥普、奥普AOPU吊顶金属建材奥普吊顶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晋美公司注册使用奥普字号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公司)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中使用奥普建材名称进行股权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02

裁判结果

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天猫公司对丁晓梅的投诉依规依法进行了处理。天猫公司接到丁晓梅的投诉后,天猫公司一方面听取了投诉商家和被投诉商家的意见,另一方面又由其关联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侵权行为能否成立进行评判,并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不成立,故未对销售链接采取删除等措施。丁晓梅在提起本案诉讼后,再次投诉,坚持认为天猫公司应当采取删除链接等必要措施。天猫公司遂采取了删除销售链接之措施。

其次,曳头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侵权比对的情况,并结合丁晓梅另一项便携式婴幼儿折叠蚊帐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等事实,法院初步认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第三,不恢复销售链接可能给曳头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誉和口碑的积累以及时机的把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且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若不及时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可能造成曳头公司及其被诉侵权产品所积累的商誉和口碑的持续消减和损失,以及交易机会的丧失,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第四,曳头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担保。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曳头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之前每月销售额的适当倍数乘以恢复链接后大概的销售月份计算出一个数额,据此提供了现金担保,并保证若被认定侵权成立所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实现。天猫公司亦承诺可以及时提供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销售记录,以供计算赔偿等之用。

南京中院认为,曳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天猫公司立即恢复曳头公司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遮光U型蚊帐和升级U型蚊帐在天猫网购平台上的销售链接。

03

对话袁律师

本案判决弥补现了《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哪些不足?

袁律师有话说

电子商务平台针对当事人投诉,要向被投诉人通知,然后待被投诉人申诉后,将申诉材料转通知给投诉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给予投诉人十五日等待期以决定是否撤回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此时,网购平台才可能决定是否恢复被删除或断开的链接。如上所述,经过如此程序和期间,可能使网络销售商丧失商机,造成其难以弥补的损失,尤其是针对销售旺季的热销品。在这方面,《电子商务法》存在明显缺陷,无法解决这一迫切的现实问题。而南京中院的反向行为保全裁定创新并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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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被诉侵权的商家要求恢复其商品链接

袁铁峰律师

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知识产权、公司治理、企业制度构架的设计、合同纠纷等诉讼、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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