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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犯为什么找律师不自己说,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17:41:52

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就够了吗?

李耀辉

李耀辉: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就够了吗?

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李耀辉: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就够了吗?

作者|李耀辉

本文共1505字,估计阅读约需要3分钟......


据澎湃新闻报道,8月26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在京召开。会议要求,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互督互评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制度。落实公安机关执法告知制度,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进度和结果。


最为引人关注的焦点是,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它触及到了律师辩护的核心问题,关乎律师的辩护质量。


李耀辉: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就够了吗?


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参与范围相对较窄,发挥作用有限,侦查机关与辩护律师对立存在,甚至抵触律师,排斥律师介入到侦查程序之中,认真倾听律师的声音少之又少,采纳律师意见更是难上加难,这乃是侦查阶段辩护的主要难题,也是刑辩律师的生存现状。


1996年刑诉法赋予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随后严重制约律师地位的问题在2012年刑诉法中解决了,此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了辩护人的身份。但是,手无寸铁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的名正言顺并不一味着律师就能够进行有效辩护,更不意味着侦查人员就会倾听的律师的意见,重视律师的意见。


侦查阶段程序的主导者是侦查机关,它们天然的与律师地位相对立,利益相冲突,面对律师气势凌人,而律师的意见在本质上只是一种诉求,或者申请权,这种诉讼权利的先天不足注定无法与武装到牙齿的侦查机关相抗衡,例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管辖异议,甚至还要申请会见。


李耀辉: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就够了吗?


笔者作为刑辩律师,对侦查阶段倾听律师意见的现状有着身临其境的印象和感受:(1)律师是不受欢迎的人,有的侦查人员排斥律师介入,直接质疑律师的作用,甚至对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说请律师没有用,笔者遇到过多次。(2)找不到具体办案人员,谁来听?(3)侦查中心主义决定侦查机关傲视天下,对律师意见很不屑。(4)拒谈案情,告知罪名就已经了不得了。(5)不接收律师意见或者申请类文书。笔者最近就遇到这种情况,侦查人员居然说我们没有必要接收你的辩护意见吧。(6)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下,侦查人员以批捕、起诉、判决都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事为由,不听取律师意见……


听取律师意见,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就够了吗?答案不言自明。


比如说新《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重视律师的声音,但实施效果如何呢?笔者比较该规则出台前后,基本没有看出变化,甚至更恶化了。


《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应当积极听取辩护人意见,可以主动通知律师交书面意见,听取意见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制作笔录,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听取意见方式多样化,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


举一例笔者在办的一件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以没时间、外出或者开会为由避而不见,迫不得已我们律师相约到检察院大门“堵”,通电话又不能提案件有关的信息,对律师遮遮掩掩,明确拒绝告知律师报捕时间、报捕罪名等。义正言辞地称我们在程序上绝对不会违法,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在拘留期限内侦查机关两次报捕,检察机关应当对不符合逮捕的案件作出不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却出其不意地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而不是宣告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则继续羁押。笔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检察官表示不接收,无奈直接邮寄给她。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逾期移送检察院,检察官称不掌握,是否延长逮捕期限也不掌握,多次称电话不准提程序和案情。这种情况只能申请她回避了。


《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中听取律师意见规定大体完善,但也经常会沦为具文。所以面对当前侦查阶段差强人意的听取律师意见现状,单纯苛求完善一项工作制度基本是没有意义的,不会有多么大地改善,甚至是无济于事的,笔者本来试图提提改革建言,寻找一副济世良方,但想一想还是放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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