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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15:00:58

近期,由于疫情影响,有些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劳动问题也多了起来。上周,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法律咨询志愿服务站就接到职工林先生的咨询,“公司拖欠工作,我想辞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关经济补偿?”来看看怎么回事。

咨询内容

林先生在厦门某一公司负责种植工作,目前公司拖欠了4个月工资,林先生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便想辞职。

林先生提出疑问,他如果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关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公司老板在厦门有A、B 两家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林先生的社保由A、B 两家公司轮流缴交,但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一直是相同的,工资一直是A公司支付,会影响他的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

根据林先生提出的疑问,律师进行逐一解答。

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林先生所在公司已经拖欠林先生4个月工资,故林先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林先生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故公司应当支付林先生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如何赔偿?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社保由A、B两公司轮流缴交,会影响经济补偿的金额吗?不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林先生的陈述,其因非本人意愿,社保在A、B 两家公司轮流缴交,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一直没有变化,工资一直是A公司支付,且A、B 两家公司老板为同一人,按上述法律规定,不会影响其经济补偿的金额。


"工会+司法"

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本周六与您相约

市职工服务中心

服务内容

免费为职工和企业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全力促进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服务时间

2022年4月23日(本周六)9:00-11:30

服务地址

湖里区华光路2号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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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路线:39、80、107、113、137路至嘉园路站下可到达

防疫提醒

根据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请前来的职工全程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并配合测量体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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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工会+司法”的模式,由市司法局厦门市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联盟引入专业律师,在市职工服务中心现场开展志愿服务,通过“12351”热线电话和现场解答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打消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疑虑,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企业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此外,还将专业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纳入市职工服务中心培训师资库,不定期走进企业开展法律服务,为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并指导企业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绩效管理等劳动关系机制建设。


现场咨询后

如有后续问题需要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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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将联系处理

如果来不了现场

也可以拨打

职工服务热线

12351转0


咨询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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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怡婕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市律协监事会职业伦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厦门市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厦门市同安区“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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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源琳 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森律所建筑房地产专委会主任、法森律所2021年度优秀律师、海峡导报“律师来了”栏目律师团成员、厦门市12348法律咨询中心值班律师。

编辑、制作:林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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