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超市盗窃治安拘留用找律师吗,女子超市购物故意漏扫码,获利200元,竟然被刑拘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4:25:11
女子超市购物故意漏扫码,获利200元,竟然被刑拘?

常言道,“贪小便宜吃大亏”,近日北京某超市内发生的一起案件,充分诠释了这句话背后的深刻内涵。

据新闻报道,北京一女子,在某超市购物后自助结账时,多次故意漏扫商品,她买了两盒牛排,却故意只扫一盒,以此种手法,“逃单”商品达5件以上,累计偷逃购买金额共200余元。超市发现女子的行为后,报了警,后该女子被依法刑拘。

此案一经爆出,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讨论,很多人纷纷质疑,这名女子仅仅“逃单”了200元,赔钱不行吗,至于严重到被刑拘吗?

在这里就涉及一个法律常识,最新的司法解释将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认定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具体到本案,女子在超市内“逃单”的金额虽然不大,但是她漏扫码的次数已经达到了“5次”,这就意味着她先后实施了5次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多次盗窃罪”。

换句话说,就算某人在超市分3次偷走了3袋方便面,虽然价值只有几块钱,但这种行为也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因为已经构成了“多次盗窃罪”。

那么,如果真的以盗窃罪被起诉,此类案件通常会如何判罚呢?咱们不妨参考一则京声律所最近承办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张某云伙同刘某生,在北京市密云区物美超市xx店多点自由购处,先后十余次以故意漏扫的方式窃取店内商品。

2021年5月24日,张某云接超市工作人员电话后自动到超市现场,后明知超市工作人员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刘某生接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通知后自动到超市停车场接受处理,后民警依法从超市及停车场将二人传唤到案。

经审问,二人就在物美超市多次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依法将二人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

张某云和刘某生双方家属得知此事后,经熟人介绍,找到京声律所,委托袁润律师办理此案。袁律师在了解案情始末后,第一时间与检察院沟通,获得了“不批准逮捕”的许可,于2021年6月7日,为二位委托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随后,袁律师又代表委托人与物美超市联系,主动退赔了超市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书。2021年6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云、刘某生等2人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庭审中,袁律师指出,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犯罪后又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超市损失也获得了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云、刘某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超市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张某云、刘某云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在本案中,因为二被告的盗窃行为,虽然次数多于3次,构成了“多次盗窃”,但鉴于二人偷窃物品金额不大,偷窃行为被发现后,认错态度良好,主动认罪,积极赔偿,所以袁律师成功帮二人争取了取保候审和缓刑减刑的从轻判罚,可谓是将惩罚降到了最低。

总之,通过分享这个案例,就是想提醒广大网友,别为小偷小摸不是大事,在超市自助结账时,因为无人监督就动了贪念,想趁机占点小便宜,殊不知盗窃可是刑事犯罪,一旦真的被刑拘起诉,对今后人生的发展都会有不良影响,大家务必谨慎行事,可别真的为了贪一时的小便宜,吃了大亏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