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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找较好的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山西晋城疫情最新通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20:57:36

今天下午

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举行新闻发布会


晋城通报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行为


通报了

全市公安机关疫情防控工作期间

打击的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

典型案件情况

并重点强调了

“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或者疑似病人

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

传播病毒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

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2月1日

市公安局专门印发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对散布谣言、哄抬物价

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

扰乱市场秩序、捕杀交易野生动物等

15类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截止2月8日

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

涉疫情行政案件23起

行政拘留17人

罚款12人

立刑事诈骗案件2起

取保候审2人


案例一


2月3日晚11时,泽州县大东沟镇司某某等6人在某小区内聚众饮酒,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时,司某某不但不听劝阻还殴打工作人员。


泽州警方依法对司某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800元。


其他5名聚众饮酒人员在民警教育下,主动承担起疫情防控值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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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月4日17时37分,陵川县崇文镇梅园东街某商场前,王某驾驶摩托车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无故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登记,并辱骂工作人员。


违法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被陵川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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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月5日15时20分许,长平社区居民马某在驾车经过长平公司生活区文化路南疫情卡口时,不遵守疫情管控期间居民区出入规定,拒绝佩戴口罩,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同时,还驾驶车辆故意阻塞卡口,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北石店警方依法对马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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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月6日,南大街社区王某妻子因当日出入证次数已用完,遂借用房东出入证外出购物,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王某听闻妻子被拦后,强行前往并辱骂推搡工作人员,现场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被围观群众拍摄视频传至网上。城区警方依法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同时查明,王某还于2月3日因外出问题和该卡口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于次日凌晨将卡口的一面红旗拔掉拿回家中。


城区警方依法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发布会现场

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社会治安和交通保障工作组组长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赵建云

对“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或者疑似病人

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

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着重强调

晋城通报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行为

目前在网上有很多类似的视频在传播,广大网民对这种行为也是十分憎恨的,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截至2月5日,全国就有19名新冠肺炎患者(一共16起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4人被立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从目前警方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这些新冠肺炎患者涉及我国《刑法》第114、115条的两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涉嫌犯罪的患者中,绝大多数患者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而涉嫌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的只有两例。


如:2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对外发布消息,姚某某和丈夫冯某某隐瞒、谎报疫情,导致太原市某医院17名医护人员被紧急隔离,二人的父亲姚某忠居住楼栋102户居民紧急隔离封锁,现对二人立案侦查。


在此,我们警方从两个方面郑重提醒广大市民:


首先,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要隐瞒,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其次,要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从疫区返晋或者已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2日内不主动报告的,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下一步,全市公安机关将忠诚履职尽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各项部署要求,扎实抓好战疫情、防风险、护安全、保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疫情当前,如果您遇到民警或者防控工作人员排查,请多一点理解,我们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合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链接


问: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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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共同战疫,

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对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

可采取哪些措施?


妨害防控的行为,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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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田凡

来源:晋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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