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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找城市房屋拆迁律师推荐,杨浦区私房动迁补偿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11:46:41


杨浦法院:居住困难对象认定情形下私房征收补偿款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原告丁L、易某翔、易Y向杨浦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被征收房屋系私房,产权登记在孙某珍名下,系孙某珍与丁某福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珍于1997年1月15日死亡,丁某福于2008年5月13日报死亡。原告丁L、易某翔系夫妻关系,原告易Y是二人之子。原告丁L与被告丁某兵是父女关系。被告丁某兵、童某艳系夫妻关系,被告丁J系被告丁某兵、童某艳的儿子。被告丁某兵、丁某娣、丁某娟、丁某萍系孙某珍、丁某福的子女。

  2019年5月28日,案外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公告,该公告的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公示表中显示,丁某兵、童某艳、丁J、丁L、易某翔、易Y作为居住困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11日。

  2019年6月27日,案外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案外人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孙某珍(亡)、丁某兵、丁某娣、丁某娟、丁某萍”(乙方),代理人是丁某兵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第二条)乙方的房屋座落于周家牌路XXX弄XXX号,房屋性质私房,房屋用途居住,认定建筑面积51.64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68.08平方米。(第五条)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总和,计3,977,456.54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2,502,009.64+749,626.90+725,820元。(第六条)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第七条)经评估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款为24,270.80元。(第八条)乙方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为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合计款项3,977,456.54元。(第九条)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按期签约奖558,200元、按期搬迁奖5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1,032,800元、首日生效签约奖413,12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68,08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奖励合计2,275,200元。(第十条)本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第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搬离原址3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款项,共计6,276,928元。

  原告丁L、易Y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原告易某翔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原告易Y、易某翔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

  原、被告一致确认,房屋被征收前由被告丁某兵、童某艳、丁J居住使用。

【法院判决】 

  杨浦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就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户籍自出生便在系争房屋内,且出生后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后因工作、结婚离开,不代表放弃居住的权利,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公示表上有三原告的名字,三原告可主张参与分配征收补偿款。被告丁某兵作为代理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征收补偿款,其自愿给付三原告征收补偿款600,000元,本院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各方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被征收前实际居住情况、人员结构等因素,上述金额足以安置三原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L、易某翔、易Y征收补偿款600,000元。

【律师分析】

@旧改征收律师 首席顾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雷敬祺律师认为:

(1)征收部门对涉案房屋居住困难对象认定成功的情形下,涉案房屋系公房或私房对屋居住困难对象的分配结果是不一样的。如果涉案房屋为公房,则居住困难对象视为同住人,一般可以分得托底保障金额(人均22平方*基地折算单价)或以上的征收利益;如果涉案房屋为私房,则居住困难对象视为房屋使用人,一般可以分得托底保障增加的金额,如果托底保障金额比较少或者没有托底成功,则由法院依法酌定一个合理的安置金额。

(2)本案系私房,原告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对象,但由于面积较大,该户未获得增加补偿,因此,私房产权人需要合理安置居住困难对象。具体金额由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各方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被征收前实际居住情况、人员结构等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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