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管理所发布公告
自2022年3月30日起
将暂停办理全市
公安车驾管窗口现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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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全市车驾管业务办理的公告广大车主、驾驶人朋友:为全力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有效切断疫情传播途径,避免人员大量聚集导致的传染风险,确保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根据我市疫情防控要求,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自2022年3月30日起,将暂停办理全市公安车驾管窗口现场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车驾管窗口、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车驾管业务窗口对外服务。二、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所有(含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工作(包括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和安全文明常识)。已在网上提交预约考试申请但未出预约考试结果的,考生可在网上自行取消考试预约;已在网上预约成功的,由车管所统一取消。取消的约考不收取考试费用,不计入考试次数,不影响下次考试预约排序时间。三、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机动车驾驶人现场审验教育和满分学习教育,驾驶证记1一8分的驾驶人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网络学习,学习完成后系统审验驾驶证。四、积极倡导网上办理业务。近期需要办理机动车补、换牌证、申请6年免检标志、驾驶证补、换证、”两个教育”网上学习等业务的群众,可以登录互联网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js.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机APP办理,以减少公共场所出行。涉及中高风险地区的,请与当地邮政部门联系确认相关牌证能够邮寄送达后再通过互联网办理。五、暂停海陵区、高新区(高港)、姜堰区域内的窗口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驾驶人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办理,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可拨打12123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六、恢复以上业务的办理时间,我们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业务安排并及时公布。给广大市民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大家的理解和配合。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尽量避免去人员密集场所,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做好防护工作。如您有其他疑问,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交警支队车管所:0523-86326808靖江车管所:0523-84506289靖江驾考中队:0523-80378898泰兴车管所:0523-87681902兴化车管所:0523-83260249姜堰车管所:0523-88813925
海陵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
诉讼服务中心、执行接待室
信访接待室暂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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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海陵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通告,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保障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2022年3月30日起就本院诉讼服务、案件审理、执行和申诉信访等事项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接待室暂时关闭。在此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受理立案申请、信息查询等诉讼服务。
1.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交立案申请材料:
(1)线下邮寄。请将立案、执行等申请材料邮寄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98号)立案庭。
(2)在线立案。请登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小程序端)、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lspt.court.gov.cn/)等,在线办理立案申请等相关诉讼事务。
2.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可提供诉讼咨询、案件查询等诉讼服务工作。
二、建议优先选择“江苏微解纷”(http://odr.jsfy.gov.cn/)(PC端和小程序端)在线调解纠纷。
三、本院线下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暂行推迟,具体时间视疫情和防控要求另行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受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出行的,也可主动申请延期审理。
四、本院将全面加大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力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可用前述线上方式向本院反映,也可拨打执行线索举报电话(0523-86391537、18994660110)反映。被执行人系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措施。疫情期间,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将受到一定影响,敬请谅解。
五、本院信访接待室暂时关闭。在此期间,有申诉信访需求的人民群众,可通过来信、来电方式或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信访”模块在线提交信访材料。请将信访材料邮寄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申诉信访材料邮寄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院将认真负责地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电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接待室及信访接待室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告。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信访接待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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