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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补漏骗局可以找律师吗,发票漏了可以补打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6 07:26:54

华声在线9月6日讯(记者 李成辉 实习生 龚怡菲 覃久凌)房屋漏水,是一个让不少人头疼的问题。不少市民图方便就从网上找来所谓的“专业补漏”公司上门服务,殊不知看似简单的防水补漏工程背后却陷阱重重。

一个卫生间,用了96斤防水材料,每斤78元,算上其他费用共7488元,签的合同没有公章,付款5000元还没有发票……最关键的是,花了大价钱,房子漏得更厉害了。这是长沙市民刘女士的遭遇,她打过315也报过警,均效果不佳,最后只得“认栽”,接受2500元退款了事。

卫生间漏水

网上找防水补漏人员上门

刘女士在望城区时代倾城小区租了个房子,开办了一家艺术学校,生意还不错。今年6月底,楼下的两家商铺业主反映,天花板出现了渗水的情况,应该是楼上漏水了。刘女士检查确认,是自家的卫生间漏水,但并不算严重。“漏水是个老问题。”刘女士说,考虑到学校还在上课,一直就没有对卫生间进行维修。

网上找“专业补漏”,付款5000元没发票 补完后漏得更厉害了

8月1日,学校放了半个多月的假,刘女士也准备利用这个时间将卫生间补好。8月14日,刘女士决定找个师傅上门做补漏。在“58同城”上,她搜到一家名为“雨虹”的防水补漏公司,装修过房子的刘女士也听过这个品牌,于是就拨打了页面上的电话,对方表示,会尽快安排师傅上门进行维修。

次日,维修人员如约而至。刘女士告诉记者,一番检测后,该师傅说是热水管漏水,“正好热水管我没有用,师傅就买了个塞子给塞上了,收费两千元。”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刘女士同意支付1000元。维修人员还说,卫生间的防水有问题,可以用防水材料修补,“胶水1斤80元,用多少收多少,免手工费,保证5年内不漏水。”

网上找“专业补漏”,付款5000元没发票 补完后漏得更厉害了

沟通中,维修人员说这个卫生间补漏耗用胶水量不大,维修费用不多,“大概需要四五十斤,总价三四千块左右。”

防水材料按斤论价

灌完96斤胶水,漏水更加严重

对于卫生间漏水,刘女士确实伤透了脑筋。而且开学在即,卫生间也没法全部敲掉大动工,刘女士就同意了施工。

随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合同。记者在刘女士提供的这份合同上看到,工程按材料的斤两计算,每市斤78元,工程总造价7488元,并“保证5年内楼上楼下都不漏水”。不过,合同方并非“雨虹”,而是“长沙名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而且还没有盖公章。

施工期并不长,刘女士就在一旁看着。“对方提来两桶透明的防水材料。”刘女士说,对方在卫生间蹲便器旁边的瓷砖上打了个洞,然后就用管子开始往里面注入桶里面的材料。不过,材料用量最终还是超标了,按维修人员的说法是灌入了96斤,按78元每斤算,总计7488元。

经讨价还价,公司维修人员最终同意只收取5000元的材料费。17日,学校开课,卫生间也投入使用。但让她始料未及的是,漏水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越发严重,“楼下就像下雨一样”。

防水公司大门紧闭

负责人自称由“雨虹”加盟店委派

刘女士急忙给防水公司打电话,防水公司的维修人员到了现场再次作业,但依旧没有解决问题。

8月30日,刘女士再次给防水公司打电话,但此前那名装修人员已经不再接听电话。另外一名维修人员的态度也起了变化,在不断给自己开脱的同时,坦言这个问题他们无法修复,“随便你投诉还是报警。”

当着这名维修人员的面,刘女士拨打了315投诉,并报了警。民警赶过来了解情况后表示,维修人员已施工,双方在价格方面有分歧,这是经济纠纷,建议当事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最终,该公司还是退还了刘女士2500元费用。9月5日,记者找到该公司所在地,但公司大门紧闭。记者拨通该公司一王姓负责人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表示,他安徽老家有事,人不在长沙。

“你到的地方只是公司注册地,平时我们都在外面干活。”该负责人解释,他们与“雨虹”的一些加盟店有合作,刘女士的单子是对方委派给他们公司做的,不存在虚假宣传;此外,工程也是他们在征得业主同意之后才施的工。

提醒

律师:消费者签订合同一定要擦亮眼睛

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李晓龙律师认为,王女士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防水工程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完成工作,定作人王女士同意接收的,可以按质论价;不同意接收的,可以要求承揽人负责修整,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使用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李晓龙律师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的相对方,王女士虽然最初联系的是“雨虹”公司,但是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的确是“名诚”公司,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王女士只能追究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由于本合同生效要件为“双方签字或盖章”,“名诚”公司是企业法人,因此该合同需要经过该公司追认后才对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名诚”公司不予追认,签字人的行为就是无权代理行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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