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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3 23:53:23

原标题:不堪妻子长期谩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夫妻三年未说话全职妈妈起诉离婚…这些“隐匿”家暴要小心!

不堪妻子长期谩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夫妻三年未说话 这些“隐匿”家暴要小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上海新闻广播消息,前段时间,江西吉安一男子因不堪妻子长期威胁、谩骂,成功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也引起了人们对“家庭冷暴力”的关注。家庭冷暴力算家暴吗?还有哪些容易被忽视的家暴类型?下面几个案例,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 案例1 夫妻双方三年未说话,全职妈妈起诉离婚

王涛(化名)是一名高校教师,程敏(化名)是一名全职妈妈,二人结婚数年,有一个可爱的9岁女儿。近来,程敏主动起诉要求离婚。

程敏诉称,近三年来,夫妻双方在家从来不说话,不交流,丈夫对她漠不关心,如果有问题都是通过孩子来传递,家里气氛如同冰窖,夫妻矛盾不可调和,感情已完全破裂。

王涛则反驳,自己在家中也一样难受,“当我看到她或是听到她的声音,我都会不舒服,如果不是为了孩子,我早就离开这家了。”

虽然夫妻双方“无交流”,却都很爱孩子,坚持要求抚养孩子,不愿意妥协。

父母的状态,也深刻地印在了孩子的心中。“我的爸爸妈妈在家从来不说话,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别人家的爸爸妈妈都和孩子有说有笑,但我的爸妈,他们虽然都和我说话,但他们之间没有交流,我在家一点不开心,很痛苦。”9岁的女儿说,无法理解自己的父母为何会这样,“虽然我表现很乖,但我的脑子有很多‘为什么’,我的注意力也无法集中,他们以为我小,什么也不懂,实际上我也希望他们能分开,各自过开心的生活,而且我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

男方得知女儿的想法后,比较诧异,其认为孩子会选择经济等各方面条件都相对比较优越的爸爸,但最终,他也尊重了孩子的意见,在财产和抚养费上都做出了让步,让离婚后的母女俩能过上相对稳定的生活。

| 案例2因丈夫冷暴力,妻子诉讼离婚

张某与曹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张某怀孕生子后,认为曹某对其不关心体贴,不疼爱呵护孩子,存在一系列自私冷漠的行为,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判决书显示,二人自结婚至分居期间,曹某对张某实施了一系列家庭冷暴力行为,以隐匿性手段对张某的精神进行摧残,如在双方结婚前,张某未婚先孕,曹某从未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自责过;婚后曹某频繁出差,对怀孕的张某不闻不问等。共存在10余项家庭冷暴力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家庭冷暴力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渐进的、持续的、隐匿性的行为,属于一种道德的缺失和人格的缺失。实施家庭冷暴力行为的曹某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有过错,侵犯了妇女儿童基本权益,应当承担责任,并向无过错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案例3妻子长期受到丈夫经济控制,未意识到这也是一种家暴

李梅(化名)曾经长期遭受过经济控制类型的家暴,但她却从未意识到这是家暴。

结婚后,李梅在前夫的鼓动下,辞职当了全职家庭主妇,但家中的经济大权全部在前夫手中,让她想不到的是,每月前夫向她发放有限的“生活费”后,她所花费的每一分钱都需要向前夫“对账”,如有一点出入,前夫就对她冷言冷语,并借此“断供”她下个月的“生活费”作为惩罚。这种长期的经济依附使她的精神受到极大的压抑,正常的社会交往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想出去工作,前夫又不允许,她痛定思痛后终于离了婚,找到了工作,实现了自己的财务自由。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南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因此,李梅的前夫以“生活费”为“武器”,强行干涉以致影响她正常社会交往时,他们的婚姻家庭平等关系就发生了扭曲,这种以经济控制方式给对方精神造成侵害的行为,同样构成家暴。

划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于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则将家暴明确概括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事实上,在对家庭暴力的认知方面,很多人仅仅局限于肉体的摧残,而精神虐待、性虐待、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常常被视为“家庭纠纷”“家庭矛盾”,使反家暴陷入了“受害者不举,则对施暴者不究”的尴尬循环。因此,只有当事人走出对家暴的认知误区,才能依靠法律远离家暴。

遭遇家暴时该怎么办?

王南表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受害者首先要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第一时间报警,不要容忍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其次,要有证据意识,遭受家暴后,要注意收集的证据有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短信、微信记录;妇联、社区、居或村委等组织、团体出具的相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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