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宣城找律师事务所哪些好,宣城找律师事务所哪些好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2 21:51:37

  来源:中国商报

  经集团公司安排,杨某前往下属公司处理相关问题,并担任了40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该职务变更为其他人。三个多月后,他却因该公司两年前存在的合同纠纷案被法院限制高消费。2022年3月,经书面申请,法院解除了他的《限制消费令》,但一个多月后,法院再次以相同案由对他“限高”,并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律师表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一般应理解为债务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而非执行依据作出时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相同案由被法院两次“限高”

  2021年10月,杨某前往下属公司安徽润泽众融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宣城金芙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润泽众融公司”)处理相关问题,并于2021年10月13日至11月23日期间短暂地担任了40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问题处理结束后,杨某离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齐某鑫。

前老板欠款未还,继任者被“限高”,律师:法院应纠正

  润泽众融公司大楼(受访者供图)

  2022年3月18日,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法院(下称“旌德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皖1825执110号的文号,以杨某案涉润泽众融公司为由,对其限制高消费,案号为(2022)皖1825执110号,立案日期是2022年2月8日,申请人为旌德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工投公司”)。

  据杨某介绍,在此期间其并没有收到过旌德法院院长签发的《限制消费令》,后经书面形式提起解除申请,该次《限制消费令》于4月1日被解除。

  “5月上旬时我订票出差,但一直显示无法购票,经查询发现,我被再次限高了。”杨某说。

  5月7日,旌德法院再次以相同案由对杨某限制高消费。5月30日,杨某以书面形式提起执行异议书,要求解除对其的“限高”措施。6月9日,他收到旌德法院寄回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任职两年前公司合同纠纷便存在

  至于上述杨某被限制消费的案由,尚法新闻调查获悉,2019年7月1日,工投公司(乙方)与润泽众融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根据甲方需要采购的建材,由乙方垫资向指定供应商购买。后工投公司向安徽海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两次购买润泽众融公司所需钢材,润泽众融公司对货物进行验收确认,并支付了第一笔货款,但第二笔货款因公司实控人李某涉嫌犯罪,导致至今未予支付,被诉至法院。

  2021年11月22日,旌德法院判决润泽众融公司向工投公司支付货款、财务成本、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等。后因该公司无履行债务能力,公司和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被限高。

  杨某在执行异议书中提到,首先,他不是被执行人润泽众融公司的股东。2021年11月23日,该公司就已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齐某鑫。且2022年2月8日,旌德法院立案执行时,距离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已过去两个多月;其次,上述强制执行案件所涉债权债务发生于2019年,即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因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缺乏事实依据;最后,法院在其早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仍采取“限高”措施,违反了最高法的相关规定。

  6月13日,旌德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显示,2021年11月23日,润泽众融公司变更为宣城金芙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金芙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齐某鑫。股权持有方面,金芙蓉公司的股东为李某(持股15%)、安徽通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通明集团”,持股85%)。

  旌德法院认为,杨某于本案执行依据作出时,仍担任润泽众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债务的履行有直接责任。即使润泽众融变更为金芙蓉公司,亦不影响。此外,杨某在本院执行依据作出后,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将安徽泰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通明集团股权以不合理的对价转让给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的合肥市昌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明显存在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恶意转让股权的嫌疑。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现行法律对正常股权转让没有禁止性条件,也没有法律禁止受让方注册资本的规模。我们将资不抵债的股权转让,完全符合正常商业做法,也没有违反任何一个法律规定。“杨某强调,公司将股权转让是在工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意味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法院依据不充分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理事张阳分析说,根据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一律是采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意见的。

  张阳说,旌德法院裁定不予解除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执行依据作出时杨某为法人代表,二是认为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上述理由均站不住脚,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一般应理解为债务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而非执行依据作出时。此外,法院并未具体论述为何为不合理低价,亦未对股权作出评估,依据不够充分。应当对杨某解除“限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房保国指出,本案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杨某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如申请人复议被驳回,仍认为执行行为错误的,只能采取申诉等非诉讼法上的救济措施。

  6月28日上午,尚法新闻就相关问题致电旌德法院执行庭案件执行法官李某欣,其回应称需和该院研究室联系。随后,尚法新闻多次拨打研究室电话,均无人接听。

  目前,因不服旌德法院裁定,杨某表示,将向宣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韩湘子 记者 杨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