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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房产纠纷找律师,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7 23:27:46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离婚率也不断攀升。伴随着解除婚姻关系而来的便是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往往“寸土必争”,甚至不惜展开一系列的“拉锯战”,而对于管辖条款却鲜有约定。殊不知,当争议发生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同样很重要。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纠纷是否适用约定管辖


一、为什么“哪个法院管辖”很重要

1、节约诉讼成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试想,如果双方长期分居,常住厦门的男方提起诉讼,而女方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若无约定管辖条款,则案件将由北京法院管辖,男方将为此耗费多少的时间、精力?

2、争取最有利的审判结果。尽管法律具有统一性,但是不同地区,司法环境不一样,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审理结果也会出现一定的区别。寻找最有利的管辖法院,有利于争取到更好的审判结果。

二、离婚协议中能不能约定管辖?

(一)约定管辖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约定管辖,又称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默示形式);

(2)就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约定;

(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

(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争议部分可以约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依据该条款,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上述条款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范围限定:可约定管辖的争议性质限于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财产争议

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如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不适用约定管辖。

2、时间条件:发生财产争议的时间须为婚姻关系解除后

若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进行财产分割,如何确定管辖?此时,由于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故约定管辖条款无法适用,仍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案例一

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辖终160号判决中: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已为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已生效,且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二

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5031号裁定中:

由于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两个法律条款认定约定管辖条款有效,遂裁定不予受理。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约定管辖是否会因为存在专属管辖事项而无效?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那么,如果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专属管辖事项(如不动产纠纷),约定管辖是否因此无效呢?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5062号判决中:

上诉人张某上诉称,本案的诉请为请求分割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广厦天都城的房产,故本案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则认为“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针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引起的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该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而非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张某、范成荣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约定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此,我们认为,离婚后因不动产分割引起的纠纷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双方离婚协议中存在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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