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一篇名为《北电赵韦弦的艺考老师,15年诱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致辍学生育》的文章,在网络迅速传播。
艺考机构影路站台校长杜英哲,被曝涉嫌多年来长期性骚扰、性侵犯女学生。
这些女孩儿把伤口撕开给公众看,选择实名和匿名方式,写下自己痛苦的经历。而文中描述的杜英哲的所作所为,只是这场性暴力下的冰山一角。
在文章发布仅一天后,21名受害者现身说法,控诉自己的血泪史。
有过相似经历的中国台湾作家林奕含,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写道:“这个社会对性的禁忌感太方便了,强暴一个女生,全世界都会觉得是她自己的错,连她都觉得是自己的错。”
女孩们在遭遇性侵犯时,往往不愿谈及此事,于是它就始终潜伏于表象之下。
这次事件中,我们看到了21个“房思琪”,那些不被看到的“老师”们,还有多少?那些在学校和职场里,遭遇性骚扰和性侵犯的沉默受害者,还有多少?
而当遭遇性侵犯后,女孩们想要自救,该怎么办?
我们找到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服务中心)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与他聊了聊:
当下性暴力受害者的维权现状;遭遇性骚扰、侵犯的受害者,该如何进行自我心理保护;当她们想要维权时,该如何取证、保护隐私等,以及利用网络曝光方式进行维权的利与弊。
以下是吕孝权律师的自述。
作为一名公益律师,从业14年来,我接触了很多案例。
近年来,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具有影响力的涉性暴力案件有:
南方日报记者成某涉嫌性侵女实习生案、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钱逢胜涉嫌性侵女大学生案、中央美术学院国画系教授姚舜熙涉嫌性骚扰女大学生案、江西婺源68岁乡村小学返聘教师性侵16名女童案、山东烟台高管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案等。
虽然看到女性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站在维权道路上的女性,整体上是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
比如,当受害者想拿起法律的武器时,有没有专业的律师帮助她;当她遭到心理创伤时,有没有专业的心理医生或心理辅导机构来帮她医治精神创伤;在她情感方面特别孤独时,有没有专业的社工来陪伴她;以及一些医疗救助的需求,寻求庇护的需求等等。
多数时候,受害者是独自一人在面对强势的施暴者。但明显,受害者是弱势地位,而这种案件又带有隐私性,隐蔽性的特点,取证非常艰难,所以通常情况下维权都不是很乐观。
2019年,中央美院教授姚舜熙被多名女学生举报长期性骚扰、猥亵。其中有一个叫小羊的女孩,维权意识最为强烈,我们是她的代理律师。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来说,尽管她没有太多的直接证据,但是有很多相关联的间接证据,我们认为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从时间和空间方面已经可以形成一条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以证明姚舜熙对小羊实施性骚扰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不过,这次事件中性骚扰指控的结局是,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强制猥亵罪刑事立案。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方面,对证据标准的认定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办案人员的认识和处理都不一样。另一方面,性骚扰作为民事或治安案件,强制猥亵罪作为刑事案件,二者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有区别的,前者要明显低于后者。
电影《难以置信》截图
其次,受害者发现即便打赢官司,她的名誉可能全毁了。
这时候二次伤害一起来临,这种伤害可能来自媒体,网络围观者,亲戚、邻居、同事、朋友,甚至是亲生父母,觉得被害女性是在给家族抹黑,丢脸丢到网络上去了。
社会大众在围观类似性别暴力案件时,也常出现“荡妇羞辱”或者“完美受害者”的类似论调。
“嫖宿幼女罪”专题研讨会
当通过重重阻碍,案件胜诉,要让被害人获得足够的赔偿也很难。
2010年,我们所代理的深圳三木集团总裁强奸女员工的案件,法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宋山木有期徒刑4年,但受害人最后获得的附带民事赔偿,只有4000多元。
目前法律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诉求一般只支持直接物质损失,而对精神损害赔偿则是不予受理,而性侵类案件,被害人能有证据证明的类似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直接物质损失一般都比较少,但遭受的精神损害却是显而易见,甚至可能是终身的。
很多时候,法院最终只判决酌情支持被害人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物质损失,也有以被害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为由一分钱不支持的,这实在令人可悲可叹。
也就是说,在处于不对等关系下的性骚扰或性侵犯,受害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通常情况下都是在独自应战。
所以,性别暴力的被害人,无论是隐忍不发、选择私了、告诉后撤回告诉,还是站出来坚定维权,我们都应该表示理解、尊重和支持,带着同理心换位思考。
在不对等关系的压制下,当高校学生和职场女性,遭遇性骚扰和性侵犯时,我们应该怎样拒绝?想要维权时,应当如何去做?可以从心态与行动两个方面入手。
从心态方面来讲,第一,千万不要责怪自己。
这种心态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这种心态,受害者可能反倒会怪罪自己。比如说:
当天晚上我为什么要一个人去他房间?我为什么要穿着那么暴露?我为什么要一个人走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我为什么要跟男性一起去酒吧?
如果我们产生这种想法,心里就会变得脆弱,还怎么去维权。
请记住,错在侵犯者。
电影《素媛》截图
第二,坚定而明确地说“不”。
遭到性骚扰后,第一次我们就要坚定而明确地拒绝。当对方是你的上级或师长,碍于情面,开始可以用比较委婉的言语拒绝,但切忌沉默和半推半就,那会被对方误读为默许,进而变本加厉。
拒绝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表达。
例如,我们可以这样写:“当你用那种方式跟我谈话的时候/碰我的时候让我感觉不舒服,请你不要再这样做了!希望我们能保持一种正常的师生/工作上的关系。”
这样做的好处是,使骚扰者意识到他的行为令你反感,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留下证据,为将来的投诉或者诉讼做好准备。
之所以必须明确拒绝,是因为从法律角度讲,“违背受害者意愿”是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必要条件。
此外,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不拒绝无疑会给骚扰者一个错误的信号:你默认,你软弱可欺,进而变本加厉地继续实施骚扰行为。
纪录片《日本之耻》截图
第三,对别人的反应要保持理性的态度。
如果原本可以给予你支持的人,非但帮不上忙,反而苛责你,劝你妥协和退缩,不必感到惊讶或失望。
身边有些人可能还会说风凉话。“那也许是老师喜欢你”“没什么的”“那只是开个玩笑”“这不是什么大事”“是领导器重你吧?”
这些人往往没有完全意识到性骚扰会达到多么严重的程度、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听到这样的话语,不要生气,更不要受这些话的误导,感到自己只能忍受下去。
每年通过电话、邮件咨询我们的人很多,但很多人拿到的证据都不充分。
尤其是高校、教育培训机构、职场上的熟人作案,在办公室等封闭环境中,具有隐私性,收集证据存在难度。
而且受害者跟施害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是弱者跟强者的关系,很少会有直接的肢体暴力,甚至连胁迫手段也比较少。
更多的是通过这种隐形的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来给受害者施压,让受害者不敢有任何的反抗。
这样的话,想要找到证据,就非常困难。基本上,维权案件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不足。证据的固定,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先决条件和依据。
吕孝权律师本人
在调整好心态的同时,我们一定要采取积极的行动。
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方式,还是第一时间报警。警方介入后,首先会排除你自愿的可能性,其次也可做技术上的调查取证,案发现场有没有施暴人的精液、毛发、指纹和其他痕迹。
同时,在报案之前,不要轻易清洗自己的身体,也不要随便清洗甚至丢弃自己的内衣裤。
电影《熔炉》截图
如若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需要及时取证,保存所有证据。
从法律上来说,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我们要尽可能的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争取使搜集的证据从时间和空间方面形成相对完整的性骚扰/性侵犯证据链条。
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可以提供线索,申请人民法院和办案机关依法及时调取。具体而言:
第一,在受到侵害后,要对性骚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进行记录,并且要附有准确的细节,记录说过的话以及做过的事。
这样的好处是,在报警的时候,可以跟警方回忆得很清楚。因为遭受性侵犯的被害人,有时候头脑会出现断片,个别记忆的丧失。
第二,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由于体力的优势,受害人在反抗的过程中,有可能被抓伤等,要及时做伤情鉴定。心理受到创伤,视情况接受相关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医治精神创伤,保留医疗诊断记录。
证据的固定保留对日后的投诉或者起诉都至关重要。
第三,注意保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带有骚扰信息的电子文档。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性骚扰事实。切忌删除电子信息,最好对网上的“帖子”等电子文档进行公证,以免被对方删除。
第四,在平时跟骚扰者接触时,可以随时巧妙而隐秘地利用录音、录像工具(取证时应做到不露痕迹,否则不仅取不到证据,还可能会有人身危险)。
第五,选择一种方式讲出来。遭遇性骚扰和侵犯后,千万不要打落牙齿往肚里咽,应当在第一时间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信得过的亲朋好友,或者拨打热线咨询。
永远不要低估了自己的经历以及用你的方式讲述这些经历的价值。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缓解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亲友的支持,还可以作为日后投诉或者起诉的证据。
电视剧《这就是性骚扰》截图
第六,平日里保留相关工作成绩,同时谨慎避免违法违纪。
这乍看起来与性骚扰无关,但为了防止受害人申诉不成,反遭打击报复,保留工作单位和学校关于我们工作能力和成绩的书面评估、鉴定的复印件,以及一切可以证明我们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备忘录十分必要,包括:评价、证书、口头表扬等。
比如中央美院姚舜熙的案件,姚舜熙后来反起诉小羊诽谤。起诉理由是说小羊经常缺课,不好好学习,他找小羊谈过几次,小羊不听,后来姚舜熙就没给她成绩,他认为小羊是打击报复他,在网上诬告他。
所以,我们也要特别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免授人以柄。
最近几年,关于被性骚扰、性侵犯的案件,受害者都会先通过网络实名指控,引起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来推动事件的发展,寻求公平正义。
关于案发以后,如何向网络和社会求助的问题,我想特别讲清楚。
网络曝光,是一把双刃剑,把握不好分寸,由此带来的隐私信息泄露、各种二次伤害,甚至是法律方面的风险都是现实存在的,要尽量避免。
所以,当被害人决定通过网络和社交媒体寻求帮助时,要保证所述事实属于客观陈述,不做夸大宣传,且最好能有相关的基础证据支持,以防止被对方反过来控告侵犯其名誉权,甚至是刑事诽谤罪、诬告陷害罪。
那我们要怎么做呢?
最好是根据实际情况(持有证据的充足程度),采取不同的网络曝光方式:
直接证据很少,甚至是没有,但有一些间接证据,不是太充分的,此时对实名指控应持审慎态度。
比如可以对涉及被指控人的真名、所在单位、身份头衔等相关具体信息,做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不要体现出直接的、明显的指向性。
直接证据没有,间接证据也几乎没有,法律维权没有基础,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维权,此时最好不要做实名指控。(除非对方是社会知名人士,即使是这样,也通常是两败俱伤)
看能否寻找到跟自己有类似遭遇的受害女性,共同举报控告,可以通过讲故事的方式进行倾诉,争取共鸣。
无论怎样,受害者在选择网络实名指控时,最好是依法、温和、理性进行,注意方式方法,首先要尽可能把自己的法律风险规避掉,以避免自身维权不成反成被告。
这种反扑已不是一两起。最近这段时间,我们接到了类似的案件,因为网络实名指控,而反被对方指控侵犯其名誉权。
同时,也希望媒体在关注性骚扰、性侵犯案件时,要聚焦案件本身,而不是挖当事人隐私,是否有负面信息。
舆论环境很复杂,在性别平等意识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公众在围观案件时,有时也会用有色眼镜去看待性侵害案件当事人,或者污名化受害者。
电影《熔炉》截图
最后,我想强调,性侵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愿。
即便不存在直接的肢体暴力和胁迫,但行为人可能会利用其与被害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对被害人施加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控制,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进而实施性骚扰和性侵犯。
我们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妇烈女那样去要求当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宁死不从,这样是不符合妇女的人身权利保障要求的。
复杂的权力(关系)发生作用的时候,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
*本文仅代表受访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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