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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6 19:21:05

很多时候生活总不小心就会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那么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张洪军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包括什么?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特征有哪些?

不当得利管辖地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特征有哪些

1、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1)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2)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收益人。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

(2)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

张洪军律师补充: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包括什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原系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义乌市律协第一届理事。现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三级律师。担任义乌市多家龙头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法、资产重组清算,婚姻家庭、房产、债权债务等。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包括什么?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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