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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08:40:48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月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区月上南路8号B座4楼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605J。

法定代表人:要辉.

对于张大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16782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316782元的赔偿责任,共计63356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原告以总价62万元认购被告开发的“有有广场(有大天地)”3层124-4户面积为22.6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当日,原告支付购房定金60000元。同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以总价61.5万元购买前述房屋(现房)一套,此外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期限、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同信息备案、诉讼管辖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又支付购房款25.5万元以及印花税、维修基金1782元。此后,原告一直等待被告通知办理合同信息备案、交付房屋以及办理按揭贷款等事宜,但迟迟未接到通知,且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原告到房管部门查询后才知道,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存在违规分割销售、已设定抵押登记、未办理合同信息备案、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等众多违法违规之处,经原告多次沟通未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2021年1月10日,张大、月月公司及郑州市有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有大商业公司)就张大购买有有广场3层124-4号铺位(以下称“铺位”)(22.67平方米)进行商议,基于张大同意将购买的铺位进行委托经营,月月公司便将铺位的总价格由936327元降为615000元售给张大,则张大同意自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三年的委托经营收益不向有大商业公司收取

即:张大以优惠30%的价格购买了商铺,而该商铺由他人代为经营,商铺至2021年2月1日前的交付由月月公司自主决定,相关权利的主张由有大商业公司行使。

二、通过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可知:该合同并未有合同编号,签订时间为2021年1月10日,而该合同第八条、第十四条约定时间均为2015年12月31日前,结合第一点的意见,得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仅系双方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表征,因主要条款约定的时间在签订合同日之前,签订时已知月月公司明显无法按该合同履约,应视为未具体约定房屋交付时间。

三、通过《有有广场(有大天地)签约审核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结合第一点,可知:单价及商铺总价款系因委托经营免三年款项而协商确定的超额优惠价,首付款系在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30万仅约定贷款支付,并未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系因双方均已知商铺所在的项目需要申请变更设计,与有关部门沟通等,待手续完善后方可抵押按揭贷款。

四、张大诉请返还购房款316728元的意见,系基于解除双方间合同的前提下,对此月月公司考虑多方因素愿意解除合同,自愿放弃对张大违约责任的主张,将收取的316728元予以返还,其他诉请意见不予同意。

答辩人:

商铺购买人以分割销售为由起诉解除合同,销售方对此诉求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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