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一位爆料人向中国质量新闻网反映,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央于2019年11月和2020年12月两次高调宣布要捐款数亿元,用于支持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医疗机构等提升水平,但至今未履行承诺。
爆料人:高央高调宣布捐款后未履行
据爆料人介绍,2019年11月16日,高央与青田县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承诺拟捐赠3亿元善款,用于支持青田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2020年12月5日,高央以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实业”)董事长身份高调向社会宣布向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慈善捐赠5亿元,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医疗机构等提升水平。其中,3亿元给青田县人民医院,用于提升青田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水平。
爆料人表示,至今将近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受赠单位青田县人民医院尚未收到高央捐赠的一分钱,高央和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也没有就落实捐款与受赠单位青田县人民医院签署任何协议与计划。
对于这次捐款的事宜,爆料人质疑高央是搞假慈善包装自己,在青田侨界获得信用和资金支持,然后从事自己另外的经营发展。
医院:做了二十几个提升方案,然后钱没了
青田县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质量新闻网采访时表示,“要捐赠的事情是有的,但是一分钱都没到位。”
据“青田发布”(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2019年11月16日发布的相关信息显示,11月16日,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新华”)支持青田县医疗卫生事业框架协议签约仪式举行。仪式上,高央以及中静新华(高央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职董事长兼总经理)与青田县人民政府正式签订了框架协议,拟捐赠3亿元善款,用于支持青田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该负责人告诉中国质量新闻网,目前捐款的事情搁置了,“我们医院还损失很大,后面一栋房子改来改去,他说签约了,我们搞得好一点儿,做了二十几个提升方案,我们方案一弄好,然后钱没有了,后来又返回老方案,我们损失很大。”
基金会:不方便透露此事
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中国质量新闻网多次致电中静实业、中静新华,截至发稿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随后,中国质量新闻网又辗转联系到了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工作人员朱女士。朱女士表示,“这个事情去问他本人。我们都是工作人员,我们现在还不知道。”
中国质量新闻网询问“这笔钱有没有捐赠到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时,朱女士称,“暂时不方便透露。”
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另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质量新闻网采访时表示,不清楚此事,随即以正在开会为由匆忙挂断电话。
事实上,高央与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关系匪浅”。该基金会官网信息介绍,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是一家由旅奥华侨鲁家贤高央父子共同发起并带头捐资2000万元设立的公益基金会。2012年11月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登记。
该基金会官网2020年12月8日发布的相关信息显示,2020年12月5日,中静实业董事长高央向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慈善捐赠5亿元,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升水平。其中:支持青田县人民医院3亿元,用于提升青田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水平;支持国内著名大学教育基金会1亿元,帮助其重点学科迈向世界一流建设;支持著名大学附属医院1亿元,用于利用其优质资源帮助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升水平。
律师:受赠人有权主张捐赠人履行赠与义务
那么,受赠人有权要求捐赠人交付所捐赠的款项吗?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丽珠表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高央承诺向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捐赠5亿元设立专项基金并由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在官网上发布信息表达了受领的意思,双方适用赠与合同。对于一般捐赠来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比如捐赠物需要变更登记的在变更登记前、不需要变更登记的在物品交付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郭丽珠称,本次事件中,捐赠对象是经合法备案的公益基金会,赠与人的捐赠要求是受赠人用接受的捐赠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发展卫生健康事业以及医院医疗水平等,属于公益性质,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有权要求捐赠人高央交付。此外,按照《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即受益的医院)与慈善组织(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具有同等地位,有权主张捐赠人履行赠与义务。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也表示,公益捐赠是不能任意撤销的,既然作出承诺,对方表示接受,捐赠合同成立,那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出资到位。如果说不捐了,很显然是违约的。受赠人有权要求捐赠人履行协议。
什么情况下捐赠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捐赠人在承诺捐赠后发生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法律也规定了其救济方式,即赠与人享有‘穷困抗辩权’。” 郭丽珠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除非捐赠的个人或者企业陷入严重的经济困难,生产经营正常生活都难以维系,这时候可以不再履行了。”李斌分析捐赠人可以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条件时如是说。
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中国质量新闻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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