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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21:16:47

“购房者违约要赔房价的20%,而开发商违约却只赔房价的1%。”

如果你在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要求再签一份含有这样内容的补充约定协议,你会签吗?

近日,王先生(化名)向本报记者爆料称,他在江北慈城购买了一套联排别墅,在签购房合同时,却被要求签一份“关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约定”,通过阅读了解,王先生认为这份约定协议大部分都是“霸王条款”,当场就拒绝了签字。


霸王条款?宁波这家开发商规定“购房者违约赔房价的20%,开发商违约赔房价的1%


购房者:签了字,交房日期都可能没有保障

王先生所购买楼盘推广名字叫湖畔樾山,位于江北慈城环南山路与义山路交叉口,操盘开发商为新城控股。

据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该楼盘项目备案名为湖畔樾山府,在2019年3月份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住宅备案均价为17961.99元/平方米。记者通过该楼盘项目销售人员了解到,王先生购买的联排别墅价格现在已经在350万元到400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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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违约要赔房价的20%,而开发商违约却只赔房价的1%。”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开发商要求签订的“关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约定(下文简称为补充约定)”的图片。

“三、四百万的房子他们顶多赔三、四万,而购房者违约要支付六、七十万的赔偿。这种不公平的条款能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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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补充约定”中看到,第七条中“合同违约及赔偿”中涉及买受人违约的,买受人要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但第七条第(五)项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的描述是:“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向其承担之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损害赔偿等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买受人实际支付房款的百分之壹。”王先生认为,该条款严格要求了购房者,对开发商自己,却没有什么实际约束作用,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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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阴雨天导致的房屋延迟交付,还要我们购房者自己承担损失啊?”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在补充约定中的第六条房屋交付中的第(四)项第(2)个的内容,其中提到了“若因连续阴雨,按政府要求避险,退让或为遵守、配合法规政策的变化以及政府有关机构的行为而引致的房屋交付延迟,买受人同意免除出卖人相应的违法责任……”

“连续阴雨就是延期交付的挡箭牌吗?到时候不交付,我还要去气象局开具阴雨天数的证明吗?这个我不接受。”王先生陆陆续续向记者指出了补充约定中,他认为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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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笑的是,这个补充约定连购房合同里约定的交付时间,都给否定掉了。”王先生说。

记者在补充约定的第十一条具体项目专用条款第(二)项中看到,“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一致同意,将原《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第(2)项中关于‘本条约定的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仅限于以下情况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未满足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表述,调整为本条约定的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交付责任仅限于以下情况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前未满足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

什么意思呢?

记者从王先生提供的关于湖畔樾山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找到了补充约定提到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其中第十条的内容为商品房交付条件第十一条的内容为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其中包含了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内容;而第十二条的内容是交付时间和手续,其中提到了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等信息。

如果按照补充约定,开发商只要提供证明房子没事就行了,水电等基础设施有没有、能不能按照购房合同限定的时间交房,他们都不用承担责任了。

王先生曾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情况,5月17日江北慈城镇回复表示,“已向开发商反馈您的情况,目前开发商已与您取得联系,将进行当面沟通。”而王先生表示5月17日之前开发商并没有与他联系,到目前为止开发商还是坚持必须签订该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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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想签购房合同必须签补充约定

“如果是格式条款,开发商没有备案过,非要说是约定协议,那他们为啥不跟我协商。”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份补充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但开发商并没有将这份协议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我当时就提出这份补充约定是属于格式条款,但开发商并不承认,还在补充的约定中的第一段注明了‘本补充约定为非格式条款’。退一步,我认可这份是约定协议,为啥开发商不跟我商量,这么多不合理的条款,开发商不就是想逃避责任吗。”

记者了解到,湖畔樾山楼盘项目并没有将这份补充约定到相关部门备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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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者发现在补充约定每一页下面都会写有“出卖人已经对买受人详细地提示和说明本页所有条款,买受人已经阅悉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条款、权利义务条款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不持异议。”

王先生表示,开发商认定这份是约定协议,他现在存在异议,希望能修改其中不合理的内容,“开发商告诉我,买他们的房子,就必须同时签合同和补充协议。”王先生告诉记者,从第一次拒绝签补充约定,到现在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这一个月时间里,并没有解决补充协议中王先生存在的异议。

“很多业主签过了,但没有仔细看,如果真的出现问题了,谁来保证我们的权益啊。”王先生表示已经多次与湖畔樾山楼盘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协商,希望能只签《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却遭到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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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第一段,就提到了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交易。而从王先生的遭遇看,开发商想跟购房者修改购房合同上的一些条款,但没有将相关的协议备案到相关部门,而是以自称“非格式条款”的形式让购房者签订,对于王先生提出的异议并不理会,那这份补充约定是否是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的呢?

王先生表示已经向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

记者向海泰律师事务所的周荣伟律师进行咨询,周律师表示该条款明显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大大减轻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减轻开发商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王先生最终能否在拒绝那份“不平等”补充合同的前提下买下这套房子,本报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宁波晚报 记者 李华光

编辑:蔡珂

审核:朱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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