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
他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他认为,通过行政拘留、通过重罚款,同样可以达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目的。
由此,“醉驾入刑”话题再度成为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讨论的焦点之一,同时也引发了网友关于是否应该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热烈讨论。
此外,笔者还留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分别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这两份工作报告中,“危险驾驶罪”均被提及。相关数据显示,在刑事犯罪中,危险驾驶罪成“第一大罪”。
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全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68445人,提起公诉1748962人,同比分别上升12.7% 和 11.2%。在起诉的刑事犯罪中,占比最大的是危险驾驶罪,有350852人被起诉,比重达20%。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2021年全国法院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八类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持续处于低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比重稳步下降,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其中一审刑事案件前十名中,危险驾驶罪居首,有34.8万件,远远超过其他刑事案件。
据此,不难看出“取消醉驾罪”被提出的背景之一,即是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当然,有代表委员呼吁取消“醉驾入刑”,也有相当部分的反对取消意见。
比如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认为:“当前,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刑事犯罪的第一大罪,占比达到了20%左右,有些人可能因此终身受到影响。但因危险驾驶罪的存在,交通肇事罪数量已大幅度下降,这说明危险驾驶罪具有预警功能、惩罚功能,已对路人人身安全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当下肯定还不能废除的。”
同时,很多网友也表示,酒驾及醉驾的社会危险性早已有目共睹,入刑尚且屡禁不止,唯有从严才能有望杜绝醉驾。
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民众对于“醉驾驾驶”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刑事处罚有着深厚的社会认同基础。朱列玉代表的建议从刑罚轻罪化模式的利弊出发开展探讨,从社会管理角度和法律专业体系中可能存在讨论价值,但这种讨论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取消“醉驾入刑”的呼吁难以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当然,有不同的观点碰撞并非坏事,这是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酒驾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尽管“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总有人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每一位民众都应该谨记 “喝酒不开车”,切莫以身试法。为此,笔者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有义务参与普法宣传,以下整理列举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希望能让更多人引以为戒。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内,醉驾者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处罚。这里的拘役,是一种在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原则上不会超过6个月。
在此基础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醉驾者还要面临暂扣或吊销驾照的处罚,甚至有可能终生都不得再考取驾照。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车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时,即为“醉驾”。若酒精含量20~80mg/100mL范围内,则为“酒驾”,虽不构成犯罪,但也要面临拘留、罚款和暂扣驾照的行政处罚。
一旦醉驾行为构成犯罪,除了直接的刑罚外,其他代价也是不小的。其中,影响最深远的就是还是“故意犯罪记录”,这将影响醉驾者的政审情况,也将导致其不能从事公职或者进入个别行业,对其子女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案件一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并与对向车道被害人范某驾驶车辆发生刮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杨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二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被告人邓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刮擦到行人杨某左手臂,双方发生争执,民警出警后核实邓某为醉酒驾驶,经交通事故认定,邓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同年12月,邓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酒后驾车撞到李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邓某负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因危险驾驶罪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无证酒后驾驶,并对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数罪并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邓某拘役五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七千元。
案件三
基本案情: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轿车与被告人拿某相碰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接警处理,发现双方都存在酒驾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拿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拿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件四
基本案情:郑某饮酒后电话联系代驾,因担心代驾无法找到自己的准确位置,便驾车从酒店门口移动到路口等候代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发现其醉酒驾驶。交警又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郑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在日常生活中日益常见,甚至一跃成为数量第一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程序通常走得很快,律师在其中的作用看似不明显,实则不然,经专业律师的有效辩护,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适用,可以帮助涉案人更好地争取轻判或不起诉。
律师辩护要点:1、当事人的酒精含量是重要的量刑情节。首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可见入罪主要就是看血液的酒精含量。其次,该《意见》又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各地出台的相关醉驾法律文件中,对于当事人醉酒程度或血液酒精含量高低在量刑多少上都有具体体现。
2.当事人是否为初犯、偶犯对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无证驾驶及伪造、变造驾驶证驾驶的,有酒驾前科的(包括酒后被行政处罚和醉酒被刑事处罚),都是从重量刑的情节。
3. 行为人被查获后,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好,没有逃跑等行为,后续量刑通常会考虑态度良好的情形。
4. 凡是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当事人积极理赔并获得谅解的,一般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的自首通常是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在路遇公安查获醉驾在查获之前主动前往,也可认定为自首。在犯罪中自首的认定是可以获得大幅度从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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