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询问滋事找律师要多钱,重庆律师辩护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最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03:03:08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0多年,团队专业化、办案标准化、方案定制化,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

以下是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尚,女,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博,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尚、杨某博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21年1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XX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尚、杨某博在重庆市武隆区XX街道XX路XX号附1号“XX菜馆”吃烧烤时,因隔壁桌的胡某某、雷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笑,李某尚认为二人是在嘲笑他们并走过去质问。

胡某某、雷某某否认后,李某尚将二人从座位上拉起来并打了二人的耳光,杨某博威胁胡某某、雷某某不能还手。

后来李某尚被餐馆老板劝开,李某尚、杨某博离开餐馆。

胡某某、雷某某将其被打的事情告知了前来一同吃饭的朋友吴某某、李某、何某、刘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后,吴某某、何某、胡某某在XX街道XX酒店附近找到李某尚、杨某博理论并让二人道歉。

李某尚、杨某博认为不能被当地人欺负便先动手,以打耳光、掐脖子的方式殴打对方。

后因听到有人说打未成年人犯法,杨某博、李某尚质问在现场的李某、雷某某、刘某、王某某等七人是否是未成年人,并对回答是未成年人的打了耳光。

杨某博听吴某某说要打电话报警,就以向后掰手指的方式要求吴某某跪下道歉。

李某尚同时踢打吴某某,并打吴某某耳光。

后杨某博、李某尚停止殴打,返回入住的XX酒店。

吴某某等人报警,民警于当日3时许在该酒店抓获杨某博、李某尚。

经鉴定,吴某某、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XX日,被告人杨某博、李某尚赔偿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等七人每人2000元至4000元不等,共计赔偿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李某尚、杨某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尚、杨某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并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病历、在校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豆某某、任某某、黄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雷某某、吴某某、李某、何某、王某某、刘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笔录;6.被告人李某尚、杨某博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尚、杨某博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重庆律师辩护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