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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非法证据收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17:02: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苏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第一法商观察、山东高法

转自:天津二中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导读

文件名简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防范错案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4.《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5.《审判中心改革意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6.《严格排非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7.《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8.《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一表读懂!最新非法证据清单及证据审查百问

最新非法证据清单


第一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依据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

2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一款

3


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

4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二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5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三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6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7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

8


1.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2.对于侦察机关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9


1.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2.对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0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注:排除笔录差异部分)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11


对于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査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刪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2


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八条二款、《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13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4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5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条

16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17


讯问人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18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

第二类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依据

19


1.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二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

20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六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条

21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22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23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4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5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6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六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27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8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29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0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七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31


1.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十三条、《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三类 物证、书证


依据

32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3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条第二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34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35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36

1.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七条、《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条

第四类 鉴定意见

依据

37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38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39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40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41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42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六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43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44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45


违反有关规定(鉴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九项

46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第五类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依据

47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

48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49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0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1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2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3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54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第六类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依据

5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56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七类 综合

依据

57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58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或者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59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60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九条第一款

61


1.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防范错案意见》第12条第一款、《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62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错案意见》第12条第二款

63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三条

64

控辩双方补充和庭外调査核实取得的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根据。

《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四条

65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证据审查百问

(2020版)


物证、书证常见问题

1

物证、书证的来源不可靠,关键物证收集的过程缺乏证据证实——如重要物证的提取过程无录像等

2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

3

无物证原物、书证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调取人员签字的

4

物证、书证无保存单位的公章,或仅盖保存单位公章无提取时间、提取人签字等

5

涉案同一物证、书证在不同文书中表述不一,可能影响判断同一性的。如凶器在勘验检查笔录中表述为单刃尖刀,在扣押清单表述为匕首,在检材提取中表述为水果刀等

6

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内容不完整,未调取附有照片的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并注明出自何处,由户籍员或办案人员签名后加盖各自所在单位公章

7

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书证,是公安机关从人口信息网调取的人口信息,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无误,并由办案人员签名后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8

扣押物品清单未详细列明物品名称和特点,或缺失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字的

9

毒品案件公安机关未调取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信息,或调取但无相关调取手续附卷的

10

依赖客观证据定案的重要案件(如零口供毒品案件),手机来源认定,除常规辨认外,没有对手机饰物、保存的短信和照片、亲友的手机号码、购机凭证、手机串号、手机盒等及时提取固定等

11

不具备物证、书证保管条件,证据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受损、改变等情形

12

查获的疑似毒品,未当场称重、当场封存,并对封存和称重过程录像的

13

物证复制品、书证复制件与原件不符的

14

复制品、复制件未由二人以上制作,或者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的说明、原件保存地点的

鉴定意见常见问题

15

鉴定意见未附检材照片的

16

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在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证据来源的

17

鉴定意见的检材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材的

18

鉴定意见未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的

19

鉴定人参与同一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违反回避规定)的

20

未将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21

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以及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案件,公安机关未对毒品含量及成分进行鉴定的

22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

现场勘察、辨认笔录等证据常见问题

23

无见证人签名的

24

见证人与案件及办案机关有利害关系,如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办案单位的辅警、保安人员等

2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未注明勘查中发现的物证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方式的

26

现场勘查人员拍摄的核心照片,无对该照片的细目说明,该细目说明未与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表述的名称保持一致的

27

辨认未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8

辨认前让辨认人见过被辨认对象的

29

辨认对象具有鲜明的独特特征,影响辨认结果的

30

辨认存在引诱、暗示的

31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重大案件的重要辨认过程,在制作笔录的同时未进行录音录像的

32

犯罪嫌疑人辨认隐蔽性证据的过程未进行全程录像的

33

未单独组织辨认,夹杂在讯问、询问过程中辨认 的

34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放在同一组照片中进行辨认的

35

被辨认的人员、照片或物品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6

辨认尸体等物证未制作辨认笔录的

37

辨认笔录后附的辨认对象的照片,辨认人未在辨认出的人员或物证下签字、捺印的

38

辨认笔录无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没有记录辨认时间、地点的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常见问题

39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不是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的

40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未对取证经过制作笔录、清单的

41

电子数据不是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42

电子数据检查过程中,进入设备或提取、封存数据等过程没有证据证实,未对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制作笔录的

43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清单,缺少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44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未注明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的

45

可能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46

视听资料制作未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身份及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方法的

47

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未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言词证据常见问题

48

不能排除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可能的

49

不能排除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可能的

50

不能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能的

51

前期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可能,后期不能证实供述自愿性的

52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

53

讯问/询问笔录存在指供、诱供的

54

无合理、合法理由,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如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将其带出看守所讯问的

55

询问证人地点不合法,未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的

56

单人审讯或询问的

57

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未单独进行的

58

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对不同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59

审讯人员未在笔录上签名的

60

提讯证上注明的侦查人员与笔录中载明的侦查人员不一致的

61

讯(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适格成年人到场的

62

讯(询)问女性未成年人时,未依法通知女性工作人员到场的

63

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64

应当依法告知被询问/讯问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

65

讯问/询问笔录未讯问或记载细节问题的

66

笔录制作时间过长,但没有显示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和保障饮食的

67

讯问/询问笔录存在大段的复制粘贴的

68

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未进行的

69

讯问/询问笔录中载明要全程录音录像,并征求被讯问/询问人意见,但是实际上并未录音录像的

70

讯问/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71

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中言语失当的

72

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未体现侦查人员向被讯问/询问人告知执法身份、被讯问/询问人权利义务,未体现被讯问/询问人阅读笔录、签字捺印等过程的

73

同步录音录像起止时间与讯问/询问笔录载明的起止时间不一致的

74

同步录音录像有间断或不完整,有剪接、删改痕迹的

75

提讯证记载的讯问次数、时间、人员与讯问笔录不能一一对应的

76

讯(询)问笔录制作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严重影响证据效力的


发破案经过等材料常见问题

77

未说明侦查机关如何得知案件发生,依据何种证据或线索、采取哪些侦查措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

78

未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形,如抓获归案、自动投案、因形迹可疑或者其他情况的

79

案发经过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的

80

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无办案人员(抓获人员)签字和办案单位加盖公章的

81

发破案经过上签字的人员不是案件承办人员,抓获经过上签字的人员不是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情形的

82

电话拨打110报警的,未附有110报警原始记录的

83

数个电话共同报案,未载明号码和拨打时间的

其他常见问题

84

立案前扣除询问通知书时间和立案后传唤时间外,还有非法扣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的

85

刑事拘留、逮捕起止时间计算不当的

86

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87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24小时内未立即送看守所的

88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的

89

无立案手续但采取技术侦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90

监视居住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91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应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92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没有审批手续的

93

未依法传唤,侦查人员以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讯问的

94

查封、扣押、冻结物品与案件无关的

95

扣押的财物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财物,或者不是直接或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

96

法律文书中犯罪嫌疑人姓名、罪名有错误的

97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辩护人的

98

符合法定情形但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

99

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存在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或未记录在案等情形的

100

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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