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
离婚财产是指夫妻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 需要进行合理分配的涉及各自利益关系的相关物质、权益以及无形财产。依据法律规定, 在判决离婚时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合理分割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的前提是界定离婚财产的范围, 因为这直接关系着财产分割公平及公正性问题。京讼律师提示,要正确处理好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 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区分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或者一方取得的依法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归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但是依照约定由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 仅由一方所享有的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与约定的个人财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一、民法典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2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2.1男女平等
200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表明了夫妻要秉承公平的原则分割他们的共同财产, 并且有义务一起偿还所共同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 共同的债务须共同负担。京讼律师提示,离婚时不是谁占有的财产多谁就可以提出无理的离婚交换条件。
1.2.2照顾处于弱势的女方与子女利益
从传统习惯上讲, 妇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女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由于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 妇女在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是应该被照顾,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应对照顾女方的利益。为了减少离婚时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并且使其在未来的生活中能够健康、顺利地成长, 对子女的照顾是极为必要的。而“照顾”不仅体现在财产上给予女方较多的分配, 也包括如房屋等特殊财产应分配。
1.2.3同等条件下的平均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均分割是分割夫妻离婚财产的常用原则, 是指在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后, 将其平均分成两份, 双方各得一份的分割方式。
1.2.4 尊重当事人意愿
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约定都应当遵守,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也应当遵守。财产在离婚前若归双方共享, 丈夫和妻子都有权利对财产进行合理公平的划分, 共同承担赔偿的义务。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包括充分尊重公民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这也是民法上意思自治的体现。当夫妻双方其中一人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 法律是不能强行禁止的。
1.3 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
法律规定了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分为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先双方协商,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则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结合《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实践中使用的分割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 是指在不影响财产使用价值和用途的情况下, 将原物合理地分配给双方。
2)价金分割, 是指将共有物进行变卖, 双方就变卖后所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此种方法一般是在共有物不可分 分割后有损其价值时使用。
3)价格补偿, 是指仅由一方取得共有物, 另一方则获得相应价格的补偿。
夫妻间债务问题
一、关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
《民法典》中规定:“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其中包括生产生活开销、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以及购置不动产等所负的债务。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纠纷成为夫妻二人纷争的重点,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离婚的难度也在逐步提升。针对这种问题,《民法典》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债务纠纷问题较为复杂,相关的法律条款中也存在一些空白,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这些法律问题就会造成一定的困扰,因此在夫妻债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确认的有效性,避免不规范行为的出现。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较为明显的特征:第一,夫妻二人必须是婚姻关系;第二,债务原因必须是由双方用于共同生活和生产等行为所产生的;第三,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一种连带性债务,一般都是共同所有的,当然也不排除夫妻间存在特别约定的现象。
在《民法典》中,针对夫妻间的债务纠纷和承担问题,强化制度在立法上的设定和执行,充分体现了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的维护,能够保障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最关心的是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还是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离婚协议》应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事项,《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除了对子女抚养、财产协商一致外,还必须对“债务处理”协商一致,才发放离婚证。“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家庭贡献大者,离婚时或可获得经济补偿。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个“负担较多义务”不单指全职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顾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对于家庭不管不顾,也就是说的“丧偶式婚姻”,应该属于此种情况。
二、完善夫妻债务制度的策略
(一)进一步明确债务归属,提升夫妻法律认知
为了进一步强化夫妻债务制度的执行性,要从债务划分角度出发,提高夫妻双方的法律认知能力。从总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支出,比如赡养父母和养育子女所承担的债务,以及购置不动产和昂贵物品所花费的财产,当然还包括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所承担的相关债务。我国应该重视夫妻共同债务责任中财产划分的方式,不应包括非举债人配偶的个人财产,这一改变也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个体利益,实现家庭生活的稳定发展。这一举措就能够有效解决债务归属认定不清的问题,因为在许多财务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很难做出决策的就是债务该由谁来承担。
(二)强化共同确认的有效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针对不同的债务类别,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对相应的债务进行依法认定,并分割相关的责任。在夫妻关系中有些配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非法侵占对方的财产,更有甚者会伪造相关的债务凭证,与他人串通牟取财产,这些行为在法律制度欠缺的情况下,严重地危害了正常的夫妻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共同财产,共同行使,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已经成为大家认可的方式,但是在法律中却缺乏具体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这项内容进行填补,强化共同确认的重要性,如果一方没有参与权,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由配偶行使对方的权利,不擅自动用对方的财产。
个人的债务也应有明确的证明,确认这笔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配偶一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综上所述,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合意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现行立法中存在认定规则不清、个人清偿 规则不完善的问题。
对此,《民法典》已经对夫妻间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的认定,完善各项投资的债务认定,建立夫妻共同确认制度和债务清偿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各项法律制度日渐完善,依法治国理念从未放松,特别是《民法典》的出台,更是为社会提供了指引。京讼律师提示,大众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合理解决夫妻之间和第三人财产权益问题。
三、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及夫妻债务纠纷相关的法条
关于《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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