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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多少天结案判刑,寻衅滋事 法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17:27:06

【法律杂谈】聊聊“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

「法律杂谈」聊聊“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

“寻衅滋事”这一概念由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演变而来,在1997年我国颁布的刑法中第一次以明确的罪名确定下来。客观地说,在历史背景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下,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流氓罪,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有过积极的影响。但“流氓罪”具有其时代局限性,而且这一罪名的立法并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上一直难以准确应用,又因“流氓罪”罪名规定的模糊性以及涵盖范围极广这一特性,该罪名名逐渐被称为“口袋罪”。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更好的司法实践,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此条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流氓罪,从流氓罪中分解出寻衅滋事罪并做了详细的规定。2011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根据司法实践及社会实际情况,对寻衅滋事罪做了进一步修改,并沿用至今。

1979年《刑法》颁布时,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为了稳定社会秩序,198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展了全国范围的严打活动,加大了对流氓罪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罪的打击力度。之后最高院最高检又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流氓犯罪的司法实践问题。这一系列措施起到了威慑犯罪份子的积极作用,但也导致流氓罪在严打活动中被扩大化。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流氓罪日益显现缺陷,如认定标准不明确、容易与他罪混淆、兜底条款“其他流氓活动”内容模糊等,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行为特征不明确的案件就按照流氓罪进行定性的案件。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人们的思想和视野更为开阔,刑法理论研究和立法思想更多地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很强道德性的流氓罪经过不断补充、修改,呈现出细密化的特点,作为流氓罪客观表现之一的寻衅滋事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流氓罪中剥离出来,并最终在1997年重新颁布的《刑法》中独立成罪,流氓罪由此退出《刑法》的舞台。

「法律杂谈」聊聊“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

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发展,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加快,流氓罪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口袋罪”的特征被诟病,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在1997年全新刑法中,立法机关参考各方意见并结合当时社会的发展需求,将流氓罪分解为寻衅滋事罪及其他几个罪名,从而寻衅滋事在我国立法上独立成罪。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将寻衅滋事罪归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较流氓罪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如犯罪构成要件相对于流氓罪的构成来讲更为清晰、在量刑上进行调整。寻衅滋事独立成罪后,虽然得到法学界的肯定,也确实起到了惩罚、控制、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但因为脱胎于流氓罪,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口袋罪”的倾向。

「法律杂谈」聊聊“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

在积累了较多的寻衅滋事罪法律应用经验的基础后,面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补充和扩展,在“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一项中补充了“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也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对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于不同的寻衅滋事行为不再无差别地实施轻刑主义,寻衅滋事罪的刑罚由从重变为从轻再变为回归理性。其后的2013年“两高”联合颁布两份《解释》文件、2017年4月份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共同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寻衅滋事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司法实务中的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刑罚修正案(八)》后立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体现了刑事政策新的发展方向,例如新增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这一规定,说明共同犯罪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对首要分子处以更严重的刑法,并增加了罚金刑,无疑是加大了对寻衅滋事的惩处力度,也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寻衅滋事罪在立法上更加的趋向与合理化与科学化,也更加的贴近现实需求。然而,寻衅滋事从独立成罪后就显现出来的弊端仍未得到解决,如司法实践中对条文中的“随意”“任意”主观概念性较强,难以明确界定;“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认定也更多的是依赖于司法机关的主观认知,这一点不符合客观主义的原则,寻衅滋事罪仍然无法摆脱“口袋罪”之嫌,对于该罪是否应当保留的争议也一直存在。

「法律杂谈」聊聊“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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