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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到了检察院需要找律师吗,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如何救济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04:06:57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规定在2012刑诉法的93条,2018刑诉法的95条。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五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以上法律条文

被逮捕后的救济途径——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内容

根据本条文,羁押必要性要从二个方面来判断,一,实体上还有无逮捕的必要,如果嫌疑人不再具备刑诉法81条逮捕条文规定的社会危险性,就不必再羁押。二,程序上有无重大变化,证据如果有重大变化,是否羁押也要重新考虑,因此本条是对逮捕后羁押的司法审查,加强了对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力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内容: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后,送进看守所,这时嫌疑人本人以及其家属最关心的就是如何让其早点出来,中国人对权力和人际关系的崇拜和迷信,也让家属只相信关系,不相信法律,为此不惜砸重金相信江湖骗子,由此导致被骗的情况,比比皆是。

在法律上,努力让嫌疑人早日出来的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提请批捕申请,公检法三个阶段均可以提出变更羁押措施申请,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申请、不予起诉(决定)申请。

审查重点一:

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已经固定收集。被害人谅解,犯罪损害得到有效弥补,嫌疑人本人及家属健康情况变化,羁押期限可能超出判刑期限。

审查重点二:

嫌疑人现阶段社会危害性方面,前科劣迹,包括主观恶性较小,是否长期以违法犯罪为生活来源,是否有吸毒,赌博恶习。

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所起作用,过失犯罪,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是否因家庭,邻里矛盾引发,从犯,胁从犯。

认真情况悔罪表现。是否有自首,立功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供述内容是否前后反复,羁押期间看守所认可的突出表现。

被逮捕后的救济途径——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高检执检(2016)37号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

(二)原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诉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的情形;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等从宽处理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七)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的可能;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

(十一)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十二条 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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