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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产过户可以找律师嘛,借名买房后名义人霸占房子,出资人能要求过户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02:56:47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张女士是夫妻关系,林先生与赵女士是夫妻关系,张女士与赵女士系同胞姐妹关系。李先生和张女士想买套房,由于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于是,张女士找到赵女士,想借用赵女士、林先生的名字来买房。妹妹赵女士就答应了。2013年10月1日,李先生、张女士与林先生、赵女士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协议约定首付款144834元由李先生、张女士支付,剩余贷款310000元由林先生、赵女士办理按揭贷款,李先生每月定期向赵女士转账用于偿还贷款。2017年10月10日按揭贷款全部偿还完毕,林先生、赵女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为房价大涨,妹妹赵女士打起了小算盘,对姐姐张女士提出的过户要求,赵女士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给过户。夫妻二人每个月辛辛苦苦的把房贷还清了,结果房子却迟迟不到自己名下,于是,痛苦的李先生、张女士无奈将林先生、赵女士告上了法庭。

那么,林先生、赵女士有没有义务配合协助李先生、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借名买房后名义人霸占房子,出资人能要求过户吗?

律师分析

本案是借名买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针对涉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问题原告李先生、张女士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也是夫妻关系,原告张女士与被告赵女士系同胞姐妹。2013年底,两原告购买楼房一套,并交纳定金20000元。后因原告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经过与开发商协商,决定借用妹妹赵女士和妹夫林先生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约定购房款及按揭贷款均由原告支付,贷款还清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10月,原告将房屋的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当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协助办理。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林先生辩称,房子是林先生和赵女士共同所有的,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赵女士辩称,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林先生和赵女士的名字,贷款一直都是由赵女士还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要符合以下要素:1、当事人要有缔结契约的能力;2、意思表示没有瑕疵;3、契约的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有实现的可能性。此外,还要求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且真实,并且合同要符合相应的形式。借名买房合同大多涉及购买商品房的情况,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适格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自由且真实,合同的标的是确定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这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瑕疵,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自由的选择。

借名买房后名义人霸占房子,出资人能要求过户吗?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只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就有拘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就本案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借名人李先生、张女士与出名人林先生、赵女士关于借名购房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李先生、张女士将本案争议房产的全部房款付清之后,林先生、赵女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双方约定在出名人办理房产证之后30日内无条件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借名人。林先生、赵女士拒不协助李先生、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林先生、赵女士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借名买房后名义人霸占房子,出资人能要求过户吗?

律师建议

1、借名买房的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借名买房中主要涉及两个主体,实际出资人和购房登记人。实际出资人是购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委托他人以他人名义购房的委托人;购房登记人是接受实际出资人委托以其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受托人。实际出资人与购房登记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即实际出资人委托购房登记人以其名义对外购买房屋,实际出资人有按照委托协议按时支付房款等义务,购房登记人有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


2、借名买房有什么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往往由于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关系密切,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往往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出,要求名义产权人返还购房款也相对困难。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方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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