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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争议找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管辖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02:55:1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管与管辖


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及机构多种多样,每个机构有属于自己的解决纠纷的 范围。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即哪些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对于合同纠纷类的案件而言,法官查明本院对所审的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对合同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主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管与管辖


如果原、被告双方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有明确选定 的仲裁机构,则人民法院不能主管该案。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之间存在仲裁约定,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无效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以工程所在地、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等 与案件具有实质连接点地区的仲裁机构为限。如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济南,工程所在地为徐州,双方仍然可以选择由全国任一仲裁委员会,如常州仲裁委员会、成都仲裁委员会等作为仲裁机构。此为仲裁的一大特点。


二、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管与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大量涉及鉴定、评估、审计、现场踏勘、测量等工作,专属管辖能够大大方便诉讼。故应当将其专属管辖扩大延伸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

至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由于承包人的工作成果主要是提供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方案及文件,与其他案由中承包人的合同义务主要系在工程现场完成、工程成果直接物化至不动产中显著不同,且承包人的主要工作系在勘察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内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则其裁判要旨旗帜鲜明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更是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债权代位权行使均纳入了专属管辖的范畴:“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 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017)最高法民辖终152号民事裁定书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也适用专属管辖。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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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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