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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可不可以找律师,企业禁止将工资发给包工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22:24:26


禁止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追责政府拖欠!全国免费律师热线公布!

疫情洗刷过后,各个城市都传来复工的消息,而我们农民工早已戴着口罩在工地干了不知多少个日夜。

有活干,有钱拿,这本是值得庆幸的事。但去年的钱还没有拿到,就开始担心今年的工资会拖到什么时候......

对此,国家不断出台完善政策,为的就是让我们农民工不再流汗又流泪:


5月1日施行!追责政府项目拖欠!


禁止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追责政府拖欠!全国免费律师热线公布!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禁止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追责政府拖欠!全国免费律师热线公布!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人社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1、实施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2、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

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

4、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

5、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7、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致使本项目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

8、工人工资款比例: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
  • 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9、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10、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按以上要求明确工人工资比例。

11、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2、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

13、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14、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15、施工单位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通知原文:

禁止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追责政府拖欠!全国免费律师热线公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3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4月1日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工资比例。

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

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受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全市各区至少具备一家服务网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平台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其进行技术对接,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细则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反馈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水、划账进度以及异常信息。

异常信息包括当月未发生工人工资支付情形、专用账户余额不能完全支付当月应付工人工资、已销户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入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以及专用账户资金被挪用等信息。

划账进度包括定期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累计入账金额占合同约定总金额的比例信息及支付进度信息。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依法协助提供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开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名录。商业银行名录有调整的,应当于次月更新。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名录中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提交施工合同。

第十条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点这 .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单位与商业银行签订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人已持有相应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可以作为工人工资个人账户。

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合同信息采集,并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合同提交至商业银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作为商业银行进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

第十四条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工资后,可以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分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

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的要求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

(三)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或其它款项,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义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资具体数额进行核算、确认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工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补足工人工资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致使本项目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估评先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施工单位未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

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相关单位无故不出具已结清工人工资确认意见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受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存在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或者因不能兑现服务承诺引起施工企业或者工人投诉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银行限期改进服务;逾期仍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该商业银行从公布的名录中删除。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等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失信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工资分账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相关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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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一个政策如“铁拳”般落下,为的是让辛苦劳累的农民工们吃穿不愁,不再为了讨要自己的合法薪资而低三下四甚至“跪地求饶”

但就是有那么一些不怕死的黑心老板,一如既往的罔顾法令,照样拖欠工钱,令我们农民工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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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法律的“欠薪犯”就是吃准了我们农民工不懂法

政策措施虽然下来了,但无奈我们嘴笨

根本拗不过那些酒场上混出来的“骗子”

明明是合理合法的讨要工资

却总被他们反咬一口说是“挑事”

难道就眼睁睁看着他们拿着我们的血汗钱吃喝嫖赌

不!

禁止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追责政府拖欠!全国免费律师热线公布!

面对欠薪,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名正言顺的把那些黑心肠的老板送上法庭,让更多的人知道,欺负农民工是不会有好下场的


小编这边整理了一下各个省份的法律援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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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卢沟桥国医院前)

农民工热线:010-63813362、63859982
负责人:佟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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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净法律援助与调解工作室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7楼705室
热线:021-64137905
负责人:江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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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站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万达广场B座11层1111室
热线:0471-6929832
负责人:胡丽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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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东元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4-2号
热线:0451-8707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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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成都市十二桥路37号新1号华神大厦A座2楼东大厅 、

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10号浣花逸景商务楼301室
电话:028-8779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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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盛理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湘江道47号五矿大厦14层
电话:022-28327888转836、83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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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清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6层
热线:022-27217741
负责人:张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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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9号(正丰集团院内西侧三楼)
热线:0951-3875385
负责人:雷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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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山西太原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18层
热线:0351-4060146

负责人:冀云峰

-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65号三庆.汇文轩东座22层
热线:0531-82953200
负责人:刘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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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

地址:南昌市阳明东路666号音乐花园2栋1单元2701室
热线:0791-6800148
负责人: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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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11号
热线:0972-8684060 0971-8234468
负责人:刘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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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

地址:陕西西安市太乙路267号
热线:029-82315125
负责人: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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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农民工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209号南楼104室
热线:025-83319589
负责人:姚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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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2段585号四楼
热线:023-58109148
负责人:韩德云、张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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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

地址:兰州市庆阳路53号兴隆大厦A座5楼
热线:0931-8838195
负责人: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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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唐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西区15层1507
热线:0755-83283635
负责人:陶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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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杭州市清泰街571号金泰商务大厦五楼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
热线:0571-87085908
负责人:邵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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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协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四路八号河南司法厅附楼1楼
热线:0371-655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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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中段34号
热线:0374-3319309
负责人:李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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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市工商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北大街156号富天大厦7楼705室
热线:0311-85378335
负责人:张士谦 、王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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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

地址:南昌市阳明东路666号音乐花园2栋1单元2701室
热线:0791-6800148
负责人: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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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拖欠工资我们要主动出击而不是坐以待毙

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惩罚那些黑心肝的东西

拿回我们的工资

我们干工地的男人一定要硬气!

也想对欠薪者说一句:多行善事

报应就在来的路上了!

记住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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