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824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帅,男,生于1982年12月28日,汉族,硕士研究生,一级法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住广元市利州区水榭花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15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丞,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系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帅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帅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被告人谭帅被朝天区法院确定为张志利、李金成诈骗案件的承办人。2017年3月27日、31日被告人谭帅对该案件进行两次审理后,于同年4月28日以朝天区法院[2017]川08**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志利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六年,判处李金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谭帅将张志利于2017年5月9日移交广元市青川县看守所执行,以李金成在异地住院治疗为由未将其收监执行刑罚。2017年5月10日,李金成委托律师李某1向朝天区法院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被告人谭帅在收到该申请后未对李金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同时也未决定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谭帅才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将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等相关材料移交朝天区法院审管办。2018年5月24日,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金成组织诊断后,认为李金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李金成不服该诊断意见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核。2018年7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复核诊断意见书,认为李金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8年8月2日,朝天区法院将李金成移送广元市看守所执行,同年8月15日李金成被转入川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金成在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与何水勇实施诈骗犯罪,致使他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4万元,判处李金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帅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帅的犯罪事实虽已被办案机关掌握,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帅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谭帅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1.李金成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就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审查其提供的病历和开庭时的表现,合议庭认为李金成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所以就没有变更强制措施。2.判决生效后,李金成一直称患重病在外地住院治疗,便未移送执行。第二天,其辩护律师提供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由于我要去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篮球比赛集训,便将该项工作交给了法官助理张某办理。此后,我与张某多次联系李金成到法院组织诊断,其一直称在医院住院治疗,我还让律师、姐姐谭某到绵阳四0四医院核实过。3.鉴于我一贯表现好,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依法从宽处罚。
辩护人王海丞、蒋斌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被告人谭帅无罪。1.从职责上看,被告人谭帅仅负有指导、监督法官助理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事务性工作的职责,法官助理张某也联系了李金成。同时,法院判决后合议庭任务已完成,不再参与执行阶段的工作,一直未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是朝天法院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到底由审管办执行,还是由执行法官执行?作为审判阶段承办法官,不是执行法官,对执行阶段无法定职责,谭帅在李金成不到案的情况下,想交交不出去,想办办不下去,陷入两难境地,无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2.从履职上看,①李金成虽患有急性胰腺炎,但作为累犯,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但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就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由于均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均未变更强制措施,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李金成自2016年5月起即预谋犯罪、购买作案工具,公安、检察、法院三家的工作人员均被骗了,不能只追究谭帅一个人的责任。②对于患重病行动不便的罪犯如何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的组织诊断工作,在2018年之前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履职是不明确的,谭帅已向分管领导(本案审判长)进行了汇报,并先后向李金成、律师、姐姐及医院了解核实情况,在参加篮球比赛集训前将此项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办理,已尽到了职责。③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均认为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是真实的,按照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模式,承办法官不再负有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真实性审查的义务,李金成伪造的证据不但骗了法官,也骗了公诉人和律师,合议庭当庭确认了证据的效力,承办人如何能发现证据是虚假的。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何时作出,多长时间作出,是否需要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法律没有规定。从罪犯李金成的组织诊断工作来看,该流程大约需要二个多月时间,即使律师提出申请后谭帅启动了组织诊断程序,李金成也完全有时间完成犯罪。3.从因果关系上看,李金成再次犯诈骗罪所造成的被害人1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与谭帅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以结果定责任。即使有因果关系,也系多因一果。李金成从2016年5月即与何水勇预谋犯罪,虚构身份,制作假证、购买工具、联系被害人等,公安、检察及法院未对李金成采用逮捕措施,均有责任。同时,李金成在共同犯罪中是开车的、收钱的,不是组织、策划者,即使2017年5月羁押了李金成,没有其参与,何水勇的犯罪也会既遂。4.从主观方面看,在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健全的情况下,被告人谭帅被李金成所骗,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5.关于量刑。即使被告人谭帅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损害的是司法权威,李金成的犯罪数额不能认定为谭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谭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朝天区法院立案受理张志利、李金成诈骗案,被告人谭帅是该案的承办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于2016年11月19日以李金成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未变更强制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金成向法院提交了绵阳四0四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绵阳四0四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和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称自己身患急性重症胰腺炎等严重疾病不能到庭。后朝天区法院组成由分管副院长罗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帅、人民陪审员朱某为成员的合议庭,决定对张志利和李金成分开进行审理。2017年4月5日,合议庭公开开庭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对李金成单独进行了审理。期间,李金成坐轮椅进入审判庭,并有一名雇请的驾驶员和护工陪同,全程呈严重病态状,且每半小时服用药物一次。辩护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1当庭出示了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2017年1月14日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及绵阳四0四医院2016年9月7日至9月28日的住院病历资料,证实李金成患有“重症性坏死胰腺炎、胰腺肿瘤”以及住院治疗的情况,出庭公诉人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文雯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庭确认了该证据的效力,并作为量刑的参考。案发后,李金成交代该《病情证明书》系自己托他人代开,其并未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过。
2017年4月6日、4月26日合议庭对张志利、李金成诈骗罪案进行了两次评议,合议庭评议认为李金成患有严重疾病,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对其适当从轻处罚,但未讨论宣判前或宣判时是否对李金成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也未讨论案件生效后如何执行等问题。同年4月28日朝天区法院作出了[2017]川08**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诈骗罪判处张志利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李金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谭帅于2017年5月9日向广元市青川县看守所送达了张志利移送执行材料,以李金成在异地住院治疗为由未将其收监执行刑罚。次日,李金成委托律师李某1向谭帅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被告人谭帅在收到该申请后,按照该院的习惯做法向审管办负责人文某咨询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流程,文某称必须要罪犯亲自到场才能开展组织诊断工作。谭帅遂未将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及材料移送给审管办,未启动对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同日,谭帅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全省法院系统第三届“奋进杯”篮球联赛集训。此后,谭帅多次打电话联系李金成到法院接受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检查,但李金成以身患重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等为由拒绝到法院,谭帅遂联系律师李某1和在绵阳四0四医院当护士的姐姐谭某核实李金成的住院情况。期间,李金成先后于2018年2月7日-3月6日、6月7日-6月21日在绵阳四0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重症坏死性胰腺炎2.胆囊切除术后3.脾切除术后”。李金成还向律师李某1提供了伪造的西安市肿瘤医院的《病情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二0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李某1审查后向法院提供了西安市肿瘤医院的《病情证明书》,载明李金成入院诊断为“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胰腺肿瘤病变,高血脂症”。
2018年5月15日,朝天区法院启动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案审查程序,被告人谭帅将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等相关材料移交朝天区法院审管办。同年5月24日,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金成组织诊断后,认为李金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李金成不服该诊断意见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核。7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复核诊断意见书,认为李金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8年8月2日,朝天区法院向广元市看守所送达了李金成移送执行材料,8月15日李金成被转入川北监狱服刑。
同时查明,2020年6月30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金成在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与何水勇实施诈骗犯罪,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104万元,判处李金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刑事卷宗证据证实“(1)李金成与何水勇系在广元监狱服刑期间认识。刑满释放后,二人于2013年再次取得联系。2016年,何水勇与李金成在绵阳共同商量冒充科研人员搞诈骗,何水勇化名彭剑,是国家战略物资储备部的高级工程师,负责处置部队的废旧金属及稀有金属材料;李金成化名金鑫,是83368部队的营级干部,彭剑的驾驶员。二人还编造了虚假的身份材料、单位证明、物资材料清单等。2016年5月,何水勇购买了一辆军绿色二手勇士汽车用于诈骗活动的交通工具,并对外宣称有废旧金属出售。(2)2017年3月,徐丹峰通过童国金介绍认识李金成和何水勇,达成收购废旧金属铜的协议,取得了徐丹峰的信任,二人要求其支付保证金500万元,后徐丹峰联系王辉购买废铜,同年9月王辉先后三次支付给徐丹峰现金150万元,徐丹峰随即交给了李金成。(3)至2018年8月,李金成与何水勇采用相同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卢某人民币320万元、李杰人民币580万元;李金成还单独骗取了王雷人民币54万元”。
另查明,李金成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5月28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在朝天区法院办理的诈骗罪一案中认定为累犯。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谭帅向朝天区法院副院长张登奉投案,交代了自己可能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并通过法院内网办案系统向朝天区法院党组发送了《检讨书》、《案件情况说明》等。次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被告人到案接受询问,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略)
2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1)其是朝天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主要是送达、扫描、装卷和内勤,也会做一些书记员记录的工作。张志利、李金成的案件判决之前的书记员工作是自己在做,判决后的书记员工作是刑庭专门的合同制书记员陈虹钢在做,我就没有参与这个案子了。(2)我没有参与李金成的案子的阅卷,我的角色就是一个书记员,先后记录了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录,还起草了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我听谭帅说过李金成有病,可能关不进去,我没有看见过李金成写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3)谭帅没有安排我给李金成打过电话,也没有安排我让李金成来法院提交病历资料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事宜。判决前,我联系过李金成,通知他开庭事宜。判决之后,谭帅就再也没有安排过我与李金成联系了。大约2017年7月份,就已经确定我到执行局上班,当时我只是把手里的其他案件办结,9月份我就去执行局上班了。案件审结之后装卷等工作是陈虹钢在做,我都没有接触过。
2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1)其自2013年至今任朝天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和办公室工作。李金成、张志利诈骗罪一案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5日提起公诉,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判决,主审法官是谭帅,我是审判长,合议庭还有一个人民陪审员朱某。2017年1月份谭帅说李金成生病不能到庭,正在住院治疗,1月23日就作出了中止审理裁定书,理由是李金成患重症坏死性胰腺炎、胰腺肿瘤,我就签核了裁定书。(2)审判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整个庭审活动,开始法庭调查后就由主审法官进行。当时谭帅说李金成到不了庭,两个被告要分开审理,我当时同意分开审理,如果李金成有病到不了庭尽快联系医院也在把庭开了。后来我们在2017年4月5日通知李金成到法院把庭开了,经过两次合议,谭帅汇报说李金成退了5000元赃款,加上李金成得了癌症,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我当时认为李金成在庭上认罪态度非常好,又身患癌症,相对经济比较困难,又退了5000元钱,悔罪比较明显,就同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时在审理过程中出具了绵阳四0四医院的病历以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合议庭就认定其患有重症坏死性胰腺炎和胰腺肿瘤。从我内心看,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是真实可信的,因为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这份证据没有异议。我在开庭前给谭帅说过让他去核实这个病历的情况,谭帅跟我说他找了一个在绵阳医院的亲戚了解,这个人确实在住院,而且还严重。(3)案件上诉期满后将张志利送交执行,谭帅给我汇报说李金成在5月10日写了一个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当时我给他说尽快启动审查程序。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催问谭帅,他说和李金成联系他一直在住院,还说就快要死了。我当时说,不管人死不死,你尽快按照程序办。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再次催问谭帅,他说他正在联系弄。(4)判决生效后不应该对李金成取保候审,我也没有签发过相关文书,我不知道谭帅在给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什么这样写。谭帅给广元市看守所写的《情况说明》我也不清楚。(5)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法院应当将“三书一表”送看守所,由看守所送监执行。如果不符合收监条件,可能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再送看守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李金成这个案子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执行是承办法官负责到底,谭帅作为主办法官是要负责的。(6)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一份盖有鲜章,一份是复印件,现在来看是假的。当时我们认为这份证据是真实的,对案件事实认定无多大关联,就没有认真审查该证据。李金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一直是患病取保候审,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表象,我就有了李金成有病的认识。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对这份证据无异议,我也认为这份证据并不影响该案的定罪量刑,只作为参考性证据,就没有严格按照证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3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1)其是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成诈骗案起诉到法院后,李金成的哥哥李某2委托我作他的辩护律师。2017年3月16日我和李金成签订了委托协议,次日我将委托书与函件提交到了朝天法院。在签订代理合同之前,李某2让我给朝天法院带过一份病历,就是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2)代理之后,我向法院提交了李金成2016年9月份在绵阳四0四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证明书以及2017年1月份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这份病历是李金成的哥哥李某2交给我的。我在辩护词第五点中认定李金成患严重胰腺炎,已经转移为胰腺癌,是根据该病情证明书得出来的结论。我当时有点质疑该病情证明书的时间是星期六,一份上面还有医师签名,我打电话问过李金成,他说是找关系开的证明。(3)开庭时,李金成开了一辆宝马越野车过来的,当时有一个女的大概五十多岁,还有两个小伙子。李金成是坐着轮椅由两个小伙子抬到法庭上的,庭审过程中还休庭吃过一次药,庭审时李金成声音很小,脑袋也是耷拉着的,我当时看他的样子像就要死了。(4)2017年5月10日,李金成让我帮他写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交给了法院。之后,一是谭帅法官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李金成到法院去,我也多次跟李金成联系,让他尽快过来,李金成在电话中有时说在住院,有时说在家休养,我也给谭帅如实汇报了;二是2017年10月17日李某2又交给我一份西安市肿瘤医院的病情证明书,诊断为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胰腺肿瘤病变、高血脂症,我收到后交给了谭帅法官;三是2018年李金成在绵阳四0四医院住院时,我去看过他,回来后我打电话给谭帅说了。(5)2018年5月份谭帅法官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李金成到广元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我就让李金成务必回广元进行检查。李金成到广元后法官带他做了检查,市中级法院出具鉴定意见,李金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当时李金成要求向省高院申请复核,并拿了10万元钱让我跑关系推翻诊断意见书,后来省高院复核结果维持了市中院的结论,我就将10万元钱转账退给了李金成姐夫陈某。(6)李金成还向我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二0医院的四份出院证明书,我认为有造假的嫌疑,就没有提交给法院。我作为代理人没有对证据的审查义务,证据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
31.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1)其在朝天法院审管办从事法律文书上网和司法鉴定工作。2018年5月15日刑事审判庭庭长谭帅把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司法鉴定移送表和相关病历材料送到我们审管办,审管办主任惠杨莉审签后,由我经手将材料一并送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由他们组织诊断,结论为李金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书,我收到后将意见书交给了谭帅。(2)记得有一次,谭帅问过我一个案件需要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的程序,我告诉了他相关程序和需要的材料,并告诉他具体检查时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会通知案件承办人将罪犯带到指定的医院接受检查。他当时没有说过具体是哪个案件,我也不知道。
3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1)其自2013年左右就开始担任人民陪审员。2017年陪审过李金成和张志利诈骗案,当时罗某是审判长,谭帅是主审法官。(2)当时因为李金成患病,与张志利是分开审理的,法庭调查时说好像李金成是胰腺癌。开庭后,谭帅给我打了3次电话让我去合议案子,因为我在开展脱贫攻坚大排查,就没有去参加合议,笔录上签名是我补签的。庭审时李金成坐着轮椅,庭上还提交了病历证明等材料,我们就认定他确实有病。法院判决时没有羁押,后来何时交付执行我就不清楚了,我也没有参加过法院对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事项的合议庭评议。
(略)
39.被告人谭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其2008年2月至2012年7月在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工作,2012年7月至今在朝天区人民法院工作,期间2013年4月至2017年8月任中子法庭副庭长、庭长,2017年7月任刑事审判庭庭长,2020年4月份任大滩人民法庭庭长。(2)2017年1月5日朝天区人民法院受理李金成、张志利诈骗罪一案,由我担任承办法官。同年1月12日因李金成生病本案中止审理。后经过3月27日、3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对张志利进行审理,4月5日对李金成开庭审理,4月28日判决李金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志利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5月8日判决生效后,5月9日将罪犯张志利交付看守所执行,5月10日李金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至2018年5月组织诊断,李金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省高院复核后,于2018年8月2日将李金成收监执行。(3)2017年1月23日中止审理裁定作出之前,李金成或他的律师向我提供了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我当时没有按照证据审查规范对这份病情证明进行审查,只看到盖有鲜章,没有仔细甄别真假。加之,有绵阳四0四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显示其患有急性重症胰腺炎,就认为这份病情证明是真实的。(4)2017年4月28日,其律师代领判决书时说李金成在外地住院治疗,我也打电话核实过,李金成说要申请保外就医。5月9日判决生效后我就没有将李金成移送看守所执行。5月10日其律师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我向审管办文某咨询,她说鉴定时中级法院通知到指定医院检查,罪犯必须本人到场,我就没有向院审管办移送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及材料。我向分管副院长罗某汇报后,罗某让我时刻关注李金成病情,等病情稳定后就通知李金成到场开展组织诊断工作。(5)之后,我多次给李金成及其律师通电话,但李金成说生病来不了,还向我提供了2017年10月西安肿瘤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和2018年2月绵阳四0四医院的病历,我还找我姐姐到绵阳四0四医院核实过,李金成确实在住院。我没有亲自去查看过李金成住院治疗的情况。(6)我大概知道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我认为李金成患有严重疾病,就没有启动对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也没有移送看守所执行,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这是我办理的第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经验,当时对法律政策研究不够透彻,工作存在失误。(7)我没有对李金成提交的病历材料进行严格认真审查,对李金成患病存在先入为主的认识:一是他提交有病历;二是通过看到他本人的状况,开庭审理时坐着轮椅,精神状态非常差,还有人陪同,感觉要死了一样,也就没有对其作出逮捕决定;三是从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直到审判环节都一直取保候审;四是我主观上对他有同情心。以上因素共同造成了我对李金成没有及时收监执行。(8)律师提交了李金成2018年2月份的出院病历时,我就了解到李金成已经治疗出院,所以才对李金成开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9)我在向广元市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时间写错了,向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对取保候审理解错误,也未按照真实情况将“没有合议”写进去。(10)2017年我参加了三次训练和比赛:第一次是全省“奋进杯”篮球赛封闭式训练,时间为2017年5月8日至7月19日;第二次是代表广元市政法委参加广元市第二届运动会篮球比赛,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至9月2日;第三次是参加朝天区第三届运动会篮球比赛,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至17日。在封闭训练期间,如有开庭、办案等任务可以回朝天区人民法院工作,工作还是继续开展,也未移交他人代办。
40.被告人的自书材料,包括李金成案件情况说明、检讨书,证明被告人办理李金成案的经过以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
41.视听资料,李金成诈骗案朝天法院庭审录像及讯问、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9张,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帅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李金成、张志利诈骗罪一案的承办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李金成伪造并提交的《病情证明书》等书证不认真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在未对李金成的疾病进行检查诊断的情况下,对李金成是否患有严重疾病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对累犯李金成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而不作出逮捕决定报领导审批,也未在判处李金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时予以收监羁押;且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应当移送执行而未移送;在接受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未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院审管办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判决生效一年多时间后才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鉴定,李金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于2018年8月2日收监执行。被告人谭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罪犯李金成在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生效后一直处于脱管状态,并再次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谭帅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以李金成的诈骗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104万元作为认定本案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指控不当。被告人谭帅在未接受调查谈话前,主动向单位领导陈述了案件事实,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海丞、蒋斌关于被告人谭帅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职责上看,1.被告人谭帅作为李金成、张志利诈骗罪一案的合议庭承办法官,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重新办理手续,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李金成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于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应当予以逮捕,其作为承办法官应当对李金成提供的《病情证明》等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李金成是否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其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得出李金成患有严重疾病的错误结论,在案件受理后直至宣判前均未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决定,导致李金成一直不到案,长期处于脱管状态,无法及时移送执行和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疾病组织诊断工作。2.对李金成于2017年1月以及4月5日当庭提供的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缺乏认真审查,虽然控辩双方当庭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合议庭也确认了证据效力,但被告人谭帅作为合议庭承办法官,从形式上完全能够审查出该证据存在的重大问题,继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一步查证。同时,对于李金成提供的《西安肿瘤医院》的《病情证明书》未经双方质证,更有仔细审查义务。3.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谭帅有指导和监督法官助理将罪犯李金成移送执行的职责。4.李金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被告人谭帅负有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的职责,并及时将申请材料等移送相关部门开展疾病组织诊断工作,作出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及时移送看守所或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辩护人关于移送执行和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属于事务性工作,属于法官助理职责,与法律及司法改革文件规定不符;关于已向法官助理交办此项工作无证据佐证,且即使其交办了,也未彻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从履职情况来看,被告人谭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履行了以下职责:一是将李金成患病情况向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及时排期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二是多次打电话联系李金成到法院接受身体检查,并通过律师李某1、姐姐谭某到绵阳四0四医院核实李金成的住院情况及病情;三是收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按照朝天区法院习惯做法向审管办进行了咨询,并给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四是2018年5月15日在多次通知李金成到案后,及时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并组织诊断作出决定将李金成收监执行;五是谭帅多次参加篮球比赛和集训,加之其是朝天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唯一的员额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但被告人谭帅对于李金成的强制措施变更、移送执行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等方面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属于未正确履行职责。辩护人关于谭帅已履行职责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从因果关系上看,被告人谭帅的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李金成在案件审理及判决生效后长期脱管,并进而与他人共同犯罪,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谭帅的渎职行为与李金成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关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都被李金成欺骗,造成李金成脱管不是谭帅一人的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于2016年11月18日抓获李金成时,李金成系累犯且仅患急性胰腺炎,不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采用逮捕的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也未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且此期间内李金成与何水勇已共谋犯罪、虚构身份、制作证件、购买作案交通工具、与被害人接触等,故造成李金成长期未被羁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2018年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朝天区法院刑事审判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患重病的罪犯如何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无明确规定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12月1日,“两高两部一委”发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明确了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程序等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作为刑事法官,被告人谭帅对这些规定应当是明确的。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朝天区法院刑事审判流程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又加上对生病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存在的长期困扰刑事法官的“收押难”、“收监难”等问题,导致被告人谭帅仅凭经验办事,对李金成的病情作出错误判断,在案件审理、移送执行和启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李金成长期脱管。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辩护人关于李金成再次犯诈骗罪所造成的被害人1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与谭帅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以结果定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起诉指控的1104万元的经济损失系李金成与何水勇故意犯罪直接造成的,该危害后果与李金成、何水勇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人应该对该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的规定,李金成、何水勇诈骗罪不是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这1104万元的经济损失不是渎职犯罪或者相关联犯罪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人谭帅的渎职行为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李金成长期脱管并再次犯罪”,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不健全,被告人谭帅被李金成所骗,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谭帅作为李金成、张志利诈骗案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预见李金成长期脱管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帅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鉴于罪犯李金成长期脱管并再次犯罪系多种原因、多方面责任造成,朝天区法院刑事审判管理存在不规范、不完善之处,且被告人谭帅刑事审判工作经验不足,未妥善处理好审判工作与篮球集训之间的矛盾,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帅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彭代荣
审判员 刘 琼
审判员 舒少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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