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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男方是重婚罪呢,重婚罪的人多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5 20:44:04
重婚罪,能够入罪的都是“人才”

最近接受了重婚罪的咨询。

我从事刑事辩护这么多年,真正帮当事人成功自诉认定重婚罪的只有一宗,而且是男方用假身份证两次结婚。这样的案件再不认定重婚也是天理难容,只能说男方实在太“老实”了。

我曾接触一个案件,男方真是“人才”。4个老婆都是前妻,8个子女都是婚生子,男方就是再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都毫不受影响。当然,这些“有钱人真会玩”,每个前妻都有一套房都有产业,大家当然相安无事。这种案件必然幕后有懂法律的人甚至他的律师“支招”,直接破解“重婚罪”。

重婚罪很难认定,在于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即婚姻属于“不动产”,登记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结婚登记制度下,“有配偶而重婚的”基本不可能,尤其是伪造身份证越来越难且结婚登记“联网”服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越来越困难,至少手续上难以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项司法解释成为1994年以来处罚重婚罪的重要依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不产生民法上的婚姻效力却产生刑法上的“事实婚姻”效力。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正式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从而该司法解释不再作为重婚罪的定罪标准。

不过,我国司法实践中却依旧沿用已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这也说明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依旧可能构成重婚罪。

(2018)最高法刑申109号通知书认为,“虽然《批复》已被废止,但废止原因是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并不代表《批复》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再适用。”(2018)川15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也认为,“(批复被废止)其缘由系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以及刑法对重婚定罪已有明确规定,(法复【1994】10号)的废止并不意味我国法律对重婚罪的认定发了根本的变化,也不影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案的认定。”

当然,在没有明确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一些法院直接用所谓“法律适用原则”认定重婚罪的构成,严格意义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要纠正该错误,合法的方式应该是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进行立法解释,避免出现法院超越权限径行做出有罪认定的违法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只要重婚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该不认为构成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较为困难,而且认定同居也很困难,何况认定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即使构成重婚,则也需要从情节上予以考量。


重婚罪,能够入罪的都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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