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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
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规定中,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内容,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保障更臻完善。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规则》第267条和第268条对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权作出规定。除此之外,《规则》还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责任作出了细化规定。
第一,关于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其充分了解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规则》第26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里的“诉讼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提供辩护,约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等。“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是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及其他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如有关犯罪的刑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自首和立功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的要签署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等。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规定,检察院告知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权利内涵,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明智的情况下自愿作出选择。告知权利时,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
第二,关于听取意见。《规则》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具体事项予以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涉嫌的犯罪事实”是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后,经检察院审查拟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罪名”是指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拟指控的具体犯罪的名称。“适用的法律规定”是指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拟向法院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具体量刑建议及适用的审判程序的建议等。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院对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也涉及犯罪嫌疑人承担的法律后果,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一般都会简化,并区别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第一审案件,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也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适用需要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因此,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听取意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处罚建议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检察院听取意见应当记录在案。#认罪认罚#
第三,关于不采纳意见说明理由。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意见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采纳的情形。对此,《规则》第269条第3款规定,检察院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让当事人充分能动地参与刑事诉讼已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一种趋势,其中尊重刑事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也将直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效果。为此,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对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出了规定。《规则》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吸收《指导意见》的内容,专门对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予以规定。
第一,听取意见。《规则》延续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规定,要求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害人的意见和态度是司法机关作出从宽处理时的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人身伤害案件中,若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决定从宽幅度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慎重把握。
第二,被害人异议的处理。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情形。对此,应当把握的原则是,既要充分尊重被害人意见,同时也要防止完全受被害人左右,司法机关应当秉承客观公正立场,不偏不倚,依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具体来讲,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被害人没有程序选择权,比如其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并不影响司法机关适用速裁程序。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也就是说,虽然被害人不同意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仍然会影响最终的从宽幅度,这种规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三是正确对待被害人“漫天要价”。《规则》第27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第三,促进和解谅解。为了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规则》对检察院促进和解谅解作出了规定。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对被害方的司法救助,以往法院做得比较多,检察环节做得比较少。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为被害方办理司法救助。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的重要体现。
笔者参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书(胡云腾主编,沈亮、管应时副主编,最高法刑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几个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讨价还价的诉辩交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具体幅度,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来把握。而国外的诉辩交易,只要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一般即可定罪判罚,有的案件从宽幅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检察官就诉讼结果进行协商处分、交易还价。
正是因为不是“交易”,才要求嫌疑人、被告人首先得实事求是的去认罪认罚,而不是让你去投机取巧,将原本不具有犯罪事实的进行认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仍可判无罪
审判阶段,审判长仍应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判长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查:一、知悉性审查,审查核实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二、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普通人的正常认知能力。第三、审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有无异议,“认罪”“认罚”是否其真实自愿意思。第四、基础事实(或者在案证据)审查。#刑事辩护的高光时刻#
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证据的案件,或者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署,即便撤回,仍可作为曾经有罪供述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则原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因为从形式上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并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的有关利害关系,能最大限度体现其自愿性和真实性。一旦签署,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声明、认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效果不亚于此前做的供述笔录。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签署的情况,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顶包者。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反悔的,虽然该反悔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认罪认罚具结书”撤回后仍可作为曾经有罪供述的证据,也体现在如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的第七条告知内容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二、权利知悉
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且理解并接受其全部内容,本人 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三、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 知悉并认可如下内容:
1、 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 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
2、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量刑建议。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四、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学历 ,可以阅读和理解汉语(如不能阅读和理解汉语,已获得翻译服务,且通过翻译可以完全清楚理解本文内容)。
本人就上述第三项的内容已经获得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并听取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除了本《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内容,本人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承诺。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一项内容,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根据本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系自愿签署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签名:
律师执业证号: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文书格式供人民检察院办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时使用。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由具结人阅读后亲笔签署,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向其宣读后,由其签名。签署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并在具结书上签字并写明其律师执业证号。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使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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