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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找房地产律师哪家好,遗产继承 儿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02:54:46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7月13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大石法庭的第三法庭,正在开庭审理一宗继承纠纷,坐在原被告席上的双方,分别是被继承人冯父的继女蓝某、养子冯平(三人均为化名)。

据了解,冯父于2021年9月30日因病去世。在这一宗继承纠纷中,在继女蓝某提出诉讼请求后,养子冯平也提起了诉讼。为何双方会对簿公堂?又是因为什么原因,双方争吵不休?

一场继女与养子的遗产争夺:继承权、遗嘱成双方争议焦点

蓝某一方认为,冯平作为养子,不是冯父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理应由蓝某以及其母亲黄某全部继承;而冯平认为,父亲的自书遗嘱无效,黄某插足其父亲的婚姻,在他的母亲去世后第二年,冯父便和黄某结婚,而蓝某那时已经24岁,冯父与蓝某无抚养关系,为此蓝某没有继承权。

在庭审时,双方就遗嘱、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了举证、质证。为此,南都记者梳理了双方对此案的异议情况,其中双方是否有继承权、两处房产的归属问题成了的争议焦点。当天庭审结束后,由于蓝某一方仍有新证据提交,该案将择期再次开庭,目前此案仍在审理当中。

庭审焦点1:养子冯平是否有继承权?

冯父出生于1948年,是广州市番禺区人,与第一任妻子邝某于1974年结婚。

由于两人婚后多年无子女,在1982年那会,冯父和邝某收养了冯平作为养子(邝某与冯平是姑侄关系),随后三人便在广州市番禺区某镇某村一起生活。此后冯平在1995年结婚,并在婚后生下三个子女。

南都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冯父的第一任妻子邝某在2017年12月因病去世,随后在2018年9月,冯父与蓝某的母亲黄某登记结婚,婚后黄某、蓝某一起落户到冯父的家庭户口。当时冯父的年龄为70岁,黄某为43岁,两人相差27岁。

2021年9月30日,冯父因突发疾病去世,遂引发遗产争夺纠纷。

据蓝某一方的起诉状,蓝某一方认为,冯平不是冯父的儿子,也不是邝某的儿子,多年来冯平没有照料冯父和邝某,为此冯平不是冯父和邝某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冯父和邝某的遗产。

对于这个说法,冯平一方在庭审上予以反驳。冯平一方认为,早在1982年,冯父和邝某就收养了冯平作为养子,“当时还没有《收养法》,但冯父和邝某一直领着计生奖和独生子女补贴,冯平也入了村里冯氏族谱,这些都证明冯平是冯父和邝某合法收养的养子。”冯平的代理律师说,由此可见,冯平是冯父和邝某的法定继承人。

庭审焦点2:继女蓝某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蓝某一方的起诉状,蓝某和黄某作为原告,将冯平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冯父名下的两套房屋及所在土地由两人继承全部份额,并由两人共同继承冯父在村里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股权。

在庭审上,南都记者获悉,在蓝某以及黄某将冯平告上法庭之后,冯平也提起了诉讼,将黄某告上法庭。双方在关于“蓝某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同样进行了举证、质证。

蓝某认为,虽然她是母亲黄某和前夫所生,并非冯父的亲生女儿,但两人早在2005年就认识,冯父一生没有生育,把她当做亲生女儿看待。冯父对蓝某关心备至,小到衣食住行、大到升学就业,冯父都倾注了满满的父爱。多年来,冯父的生活起居、身体抱恙以及最后病危,都是她和其母亲悉心照顾,三人长期共同生活,一家三口感情非常深厚。

在2019年4月,冯父在律师见证下自书遗嘱,写明黄某作为他的唯一继承人,继承他名下的两处房屋。对此蓝某认为,冯父的父母已经离世,只有妻子黄某和女儿蓝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对此,冯平一方在庭上表示,冯父与邝某的婚姻关系持续到2017年12月邝某去世,而冯父与黄某结婚是在2018年9月,此时蓝某已经24岁了。对方声称冯父养育了她很多年,且一直在一起生活,为此具备了合法的继承人的资格,这完全没有道理。

此外,冯平一方在庭上表示,黄某作为第三者插足了冯父与邝某的婚姻,破坏了这两人的家庭。如今,在冯父去世后,蓝某以自己和黄某与邝某、冯父一起生活过,其具备合法的继承人资格,要求法院判定其应当继承冯父和邝某的遗产,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冯平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冯父与黄某结婚时,蓝某已经24岁了,冯父与蓝某并没有抚养关系,两人没有任何血缘上和法律上的关系,无权继承冯父和邝某的任何遗产。至于对方提到的,邝某还在世时,冯父对黄某、蓝某关心备至,这并不意味着蓝某有了继承权。

庭审焦点3:冯父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在庭审上,双方对于冯平的遗嘱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均确认是冯平自己手写的。不过,冯平一方提出了自己异议,希望判令2019年4月3日冯父所立的遗嘱无效。

冯平认为,这一份自书遗嘱中有瑕疵,如遗嘱提到的其中一处房屋,写的是“一街11号”的房屋,这一处房屋不存在,实际情况是一街有一巷、二巷、三巷,“冯父名下的房屋为一街三巷11号,这说明遗嘱表述有问题,应该认定无效。”

对于这一说法,蓝某的代理律师表示,自书遗嘱的房产地址根据的是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这里少了“三巷”是笔误。

此外,冯平一方还认为,遗嘱提到的A房屋面积为37平方米,是冯父、邝某、冯平以及他妻子、小孩的家庭共有财产。该房屋最早承建于1970年,建筑结构以及层数为:一层砖木结构。

之后,由于老房子因破旧漏雨和面积狭小无法居住,在1999年冯平以及妻子出资将涉案房屋拆除重新承建成混凝土结构三层。因此涉案房屋属于几人的家庭共有财产。

为此,冯平一方表示,遗嘱所涉及的A房屋为冯平以及其妻子、小孩、邝某、冯父等五人家庭共有财产,B房屋(即一街11号)的房屋不存在,因此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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