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作者周连福、张银辉;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件涉外商事案件,客户为美国国籍自然人,长期居住在美国,委托我们作为其与香港居民刘某之间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此案件最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境内律师手续与非涉外案件有所不同,那么到底该如何办理跨境诉讼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手续呢,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阐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文中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具体包括外国人、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
(一)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
1、在我国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
在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需要完成两个步骤,一是公证,二是认证。
公证由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还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开篇提到的我们代理的这起涉外案件就是属于外国人在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所以,我们先让客户联系了美国一家公证机构对其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公证后需要找翻译机构将公证文书翻译成中文),然后再让客户去我国驻美国的使领馆认证,这样就完成了委托手续的办理。
2、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
与在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相比,在境内签署只需公证或法官见证即可。此时,公证则是由我国境内公证机关进行。
除了公证外,还可以采用法官见证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
(二)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
1、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首先需要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然后再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因此,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定要找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我国司法部每年都会公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XX年度注册名单,名单上的公证人就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大家可以在司法部官网进行查询。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名单也是在司法部官网查询。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均是我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增进内地与港澳的法律交流法律服务机构。
2、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只需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或法官见证即可。
(三)台湾地区居民
1、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具体步骤为,当事人先在台湾地区公证,公证完毕后,公证机构会将一份公证书副本转寄给台湾海基会,海基会经过认证后转寄给大陆拟使用地的省级公证员协会。在公证员协会收到后,当事人可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公证书正本原件与公证员协会收到的公证书副本进行正副本现场核验。核验一致,公证员协会会向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核验证明,这样就完成了委托手续的办理。
2、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只需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或法官见证即可。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无论其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还是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都无需再公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17条“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四)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
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以上就是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境内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相关流程的总结,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六十二条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授权委托材料包括:
(一)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过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如我国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所在国订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证明手续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三)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四)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我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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