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小常识

(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魅龙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9-04 18:30:01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群众团体,中间、军队在北京有关部门以及各类企、工作等用人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有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求,提升中低收入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切实维护员工和家庭主要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准许,对我市最低工资规定作出调整。现就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规定由一小时不少于5.5元、每月不少于960元,提升到一小时不少于6.7元、每月不少于1160元。

以下新项目不当作最低工资规定的构成部分,用人公司应按规定再行付款:

(一)劳动者在中班、晚班、持续高温、超低温、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等其它办公环境、情况下的补贴;

(二)员工应得的加班加点、加一点薪水;

(三)员工本人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四)根据我国和当地要求不计入最低工资规定的其他收益。

二、非全日制日制从业者钟头最低工资规定由11元/钟头提升到13元/钟头;非全日制日制从业者法定节假日钟头最低工资规定由25.7元/钟头提升到30元/钟头。

之上规范包含用人公司及员工自己应缴纳的养老服务、诊疗、失业保险费。

三、推行计时工资方式的公司,一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给予正常劳动前提下,劳动所得薪水不少于本市最低工资规定。

四、生产运营正常的、经济收益持续增长的公司,正常情况下应高过最低工资规定付款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给予工作薪水;因生产制造经营困难须经以最低工资规定付款整体员工或者部分职位员工的工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明确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探讨根据。

五、在工作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没完成劳动定额或承揽每日任务的情形下,用人公司可小于最低工资规定付款员工薪水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应。

六、以上各类规范适用当地各种企、工作等用人公司。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