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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龄最低工资标准)疾病救济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邱大大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9-03 14:22:43

主要内容: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中班、晚班、持续高温、超低温、有毒有害物质等其它工作条件中的补贴等,不当作月最低工资规定的构成部分。下列由法律知识编写为大家介绍一下最低工资规定。

什么叫“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就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带来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公司依规应付款最低劳务报酬。最低工资规定是保护员工获得劳务报酬的合法权利,是保持员工本人和家庭主要成员最低生活保障的保证。因而,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中班、晚班、持续高温、超低温、有毒有害物质等其它工作条件中的补贴等,不当作月最低工资规定的构成部分。除此之外,当地月最低工资规定不包含员工本人依规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用人公司应按规定再行付款。可是,最低工资规定的付款或是理应具备一定的必要条件,即员工带来了正常工作。正常劳动,指的是员工按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工作。职工因为自己原因导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合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职工依规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孕(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假期间,及其法定工作时间内依规参加社会活动期内,均视为带来了正常劳动。而员工请病假,并没有归于在其中。

因为病事假归属于员工患病临时性撤出岗位,未提供工作的情况,病假工资小于其本人正常的薪水也属有效。

依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员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持续假期在6个月以下的,病假工资依照连续工龄长短,各自按本人工资的60%-100%计发:连续工龄不满意2年,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意4年,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未满6年,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意8年,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当员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持续假期超出6个月的,改发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意1年,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意3年,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法律知识知识拓展:

第一,这儿所称的“本人工资”是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要求明确病假工资数量,其实就是劳动合同书上对所属岗位工资标准有合同约定的,从承诺;并没有合同约定的,由单位与职工监事根据工资集体协商明确工资待遇;没有任何合同约定的,按该员工劳自己所属职位(岗位)正常出勤的月的工资70%明确。

第二,依据《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初当地企业员工最低工资规定的80%,并且不包含员工本人依规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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