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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交通肇事罪判刑不服,交通事故肇事者死亡谁来赔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木子清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18:43:09

“本院将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申诉人的意见,充分尊重听证员的评议,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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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对唐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并互联网直播。听证会邀请了3位人民监督员、1位人大代表、1位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该案的侦查人员、原办案检察官、申诉人参加听证。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以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听证全过程的刑事申诉案件。

#案情回顾#

2013年7月,唐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嘉兴市南湖区一桥洞内从右侧超越前方汪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时,造成汪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直至5天后,看到各种媒体报道及公安机关协查通告,唐某某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汪某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后经一审、二审和两次再审均维持原判后,唐某某于2019年年底向嘉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案交由秀洲区检察院办理。

#听证会上#

听证会上,唐某某对事故责任及逃逸行为的认定提出异议,并对电动车补充勘验材料真实性提出疑问。该案原办案人员现场出示证据,对唐某某的诉求作出说明。

紧接着,听证员进行了提问:“你的车辆与汪某某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事实,你有无异议?”“发生碰撞后,你没有拨打110与120,还是直接骑着你自己的电瓶车离开了现场?”“还有没有与本案相关的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

针对听证员的提问,申诉人、侦查人员和原办案检察官一一作了回答。在充分问答的基础上,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愈加清楚。为确保公开公正,秀洲区检察院在听证会现场重新对有关证据作了示证、质证、认证。

经过闭门评议,听证员形成评议意见。

人民监督员冯仲庆作为听证员代表发言:“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我们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作出复查结论,并在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作出后十日内送达申诉人。”秀洲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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