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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了怎么撤案,浙江正当防卫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3 0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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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了怎么撤案,浙江正当防卫案件
  • “先辩护”系列:交通肇事和(醉驾)危险驾驶罪简析
  • 村民驾车跌入水渠“路”“渠”要不要赔?
  • 浙江明确正当防卫公安可撤案!
  • “先辩护”系列:交通肇事和(醉驾)危险驾驶罪简析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犯罪与人们的日常出行生活相关,两罪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案件数量众多。虽然触犯该两种罪名一般所受的刑罚较轻,并且可以通过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但一旦成立犯罪,对犯罪人的工作、前途、子女就业等潜在代价巨大。因此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争取在公安侦查阶段撤案,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本文是对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与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分析。

    一、罪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追速竞驶、醉酒驾驶等特定危险驾驶情形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分别对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罪予以规定,其立法目的是通过惩罚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来减少交通事故,进而保护公共交通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罪状

    ?1. 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

    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②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③ 违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主观心理为对损害后果存在过失。

    根据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程度,刑法规定的入罪因果关系程度不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①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 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与一般认知不同的是,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如果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法院在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和责任比例时往往会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对公共交通安全可能造成潜在危险。成立危险驾驶罪首先需要满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案例,“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城市街道、胡同、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当然属于道路;小区和学校等场所内的道路,如果符合“公共性”的特征,也应当属于刑法规定中“道路”的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上述规定,则汽车、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则属于非机动车。其次,成立危险驾驶罪需要符合以下四种法定情形:

    ?1)追速竞驶,情节恶劣

    ?追速竞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出于斗气、寻求刺激等原因,在道路上采取相互别车、飙车等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具有潜在危险。

    ?情节恶劣主要指以下法定情形:

    ① 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② 无驾驶资格追逐竞驶的;

    ③ 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④ 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⑤ 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⑥ 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⑦ 追逐竞驶引起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⑧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⑨ 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⑩ 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如造成财产损失等。

    2)醉驾

    ?醉酒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如果驾驶人虽然属于酒驾,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没有达到该标准的,则不成立本罪,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驾驶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法定的醉酒标准,但是在抽取血样之前逃逸的,则法律规定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3)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业务超载或严重超速

    ?因为校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如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为防止其超速和超载,本条属于针对校车和客车的专门性规定。根据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超载和超速的标准如下: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标准为:

    ① 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② 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③ 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标准为:

    ①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③ 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④ 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条是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作出的专门规定。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指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即使没有危险驾驶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如强迫、指使校车、客车司机超速、超载的;明知驾驶人已经醉酒,仍将车辆出借给醉酒人的。

    ?三、量刑

    ?1. 交通肇事罪法定刑

    ?《刑法》第133条和《交通肇事司法解释》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

    ①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则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是对于逃逸行为不能进行重复评价,如果肇事逃逸行为已经作为入罪情节适用的,则不能再次作为加重量刑情节适用。

    2.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

    ?危险驾驶罪属于轻微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拘役的法定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审判时会根据驾驶人的酒精含量、驾驶距离和地点、是否逃避检查等情节决定判处的拘役期限和罚金数额,但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缓刑。如果危险驾驶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不予刑事处罚。

    ?3. 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形的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较多。根据202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增加缓刑适用的可能性。

    ?危险驾驶罪属于轻微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往往判处拘役实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同样,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缓刑,情节轻微的还可以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不予刑事处罚。

    ?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情形,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从重处罚的情节做出了规定:

    ①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②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③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④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⑤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⑥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⑦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四、“醉驾入刑”争议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就争论不断,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议案再次成为热搜。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情节存在一定的争议。

    ?支持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观点认为:

    ① 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过盗窃罪成为我国第一大罪,每年案件数量巨大,挤占了司法资源;

    ② 每年因醉驾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数量巨大,导致几十万人丧失前途;

    ?③ 我国实行前科制度,因醉驾被处刑的人将丧失工作,未来从业受到限制;

    ?④ 犯罪人子女参军、考公、入读军校、警校等政审受到影响;

    ?⑤ “醉驾入刑”对酒驾、醉驾的遏制效果有限,可以采取通过加大行政处罚的替代性方式予以调节;

    ?⑥ 刑法应保持谦抑性等。

    不支持取消的观点认为:

    ① 我国每年酒驾、醉驾数量众多,只有“醉驾入刑”才能遏制;

    ② 酒驾、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数量多,应当予以重罚;

    ?③ 我国已经形成了“喝酒不开车”风气,《刑法》不能随意修改,否则酒驾可能会反弹。

    客观评价两方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因此有学者提出“折中说”,通过对现行刑法予以改造,从而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针对该罪名取消前科制度,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等方案,期待刑法更完善的制度出台。

    五、区分

    ?1. 罪与非罪

    ?并不是违反交通规则并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成立犯罪,关键看是否符合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但没有造成重大后果,或者承担的是次要责任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违反的交通规则的情形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1)交通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危害结果上看而罪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对造成重大事故的主观心理态度。交通肇事罪中驾驶人虽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对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却是过失,驾驶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2)危险驾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的危害程度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除此之外,从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心理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而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同时构成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则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村民驾车跌入水渠“路”“渠”要不要赔?

    村民驾车跌入水渠 “路”“渠”要不要赔?

    法官到现场勘验路况。

    眉山市仁寿县的一位村民驾驶三轮车在村道上行驶时,不慎跌入水渠,同乘的妻子身亡。事故发生三个多月后,他将修路的公司、社区居委会、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自己驾车跌入水渠,“路”和“渠”要不要负责?5月12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眉山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19日中午,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妻子辜某某一同回家,途经仁寿县吊庆村王家湾(地名)时,跌入路边的水渠中,造成王某某受伤,辜某某死亡。

    当天,王某某之子向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撤案申请,载明“由于操作不当,致该车冲出路面,跌入路旁的水渠,此次事故是由王某某造成的。当事人家属对此事故责任,无任何异议。”

    12月19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显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同时载明“事故路段为村道,水泥路面,全宽2.5米,路面平整、干燥,天气为晴,白天,视线良好”。

    2020年2月底,王某某及其子将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以及道路所在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赔偿36.9万余元。

    经过现场勘验,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据交通事故证明,当时能见度高,道路平整干燥,王某某作为熟悉路况的本村村民,对其驾驶车辆若操作不当导致的行为后果应具有认知和预见能力,故该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上诉至眉山中院。

    在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争议焦点在于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及道路修建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陈晓梅到事发路段进行现场勘验,道路为平整的水泥路面,行车视线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故系因王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引起,辜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固然令人痛心惋惜,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在本事故中并无过错,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上诉人罔顾事故发生原因,无理要求与事故发生毫无因果关系的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上诉主张应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华西都市报

    浙江明确正当防卫公安可撤案!

    来源: 法舟刑事辩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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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其中第九条规定,故意伤害案件中具有防卫性质的,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案件,并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文件全文内容如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8年10月24日 浙检发诉一字〔2018〕2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全面把握、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案件办理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特别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大盗窃、故意伤害、赌博等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具有累犯、惯犯、职业犯等情节,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要依法严惩,以有效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第三条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系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重大立功以及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般性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对于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应予从宽处理。

    第四条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情节轻微,依法予以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予以训诚、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参加社区服务、参加公益劳动等非刑罚处罚措施。


    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

    第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偷拿他人食品、衣物等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农村利用串门偷拿邻居屋内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三)以溜门入户的方式盗窃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四)扒窃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五)其它虽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情节,但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归案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二)偷拿亲属、同事、朋友财物,获得谅解的;

    (三)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犯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夜间或携带凶器入户盗窃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穿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教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教济教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流窜作案的;

    (十)其他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

    三、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第八条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依法可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依法撤销案件,并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一)在拉扯、推搡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三)具有防卫性质的;

    (四)其他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

    (四)其他适用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一)纠集无关人员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

    (三)具有寻衅滋事性质的;

    (四)具有聚众斗殴性质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故意伤害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 刑事和解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保证伤害案件赔偿到位。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事实,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调解或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意见。

    四、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

    第十四条 对于初次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在500无以上800元以下,或者赌资数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第十五条 亲戚、朋友、同事、邻里之间进行聚众赌博,如果系偶尔发起,且没有前科劣迹,获利1万元以下或者赌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第十六条 构成赌博犯罪,又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或学校周边开设赌场,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两年内曾因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受过三次以上治安处罚,又实施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的;

    (四)引诱、教唆、招揽、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五)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六)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

    (七)采用暴力护赌或者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逼讨赌债的。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意见实施以前我省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本意见下发前已审结的案件,不予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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