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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交通肇事罚款电动车,希望我今天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一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贝贝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5: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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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伍雪梅 见习记者 杜卓滨

辗转思考一夜之后,9月10日,林森决定与封面新闻记者分享昨天下午的车祸经历,希望借此提醒道路交通的所有参与者都遵纪守法。

9月9日下午14点30分,家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的林森,驾驶小轿车,沿翠柏大道由柏溪向宜宾市区驶去。在位于叙州区的224路口停车等待红灯时,被一辆电瓶车从左后方撞上,随后肇事电瓶车加速驶离,至今没找到相关车主。

9月10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接警员查看现场监控后,认为该电瓶车的行为属于“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和“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同时,该警员告诉记者,由于监控拍到的照片看不清楚该电瓶车的车牌号,所以找到车主有一定的难度。“所有的处罚和赔偿都要以找到车主为前提,我们会尽可能地去找。”

接处警登记表

事故现场:双向八车道,限速40km/h

肇事电瓶车横跨数根车道后,经人行道驶离

10日中午,记者在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见到林森时,他正在接警员的陪同下,查看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据介绍,事发路口为叙州区出城主要路口之一,出城方向为单向四车道,限速40km/h,道路中间有隔离栅栏,未设有非机动车道,林森所驶方向不允许左转。据该路口多个商户介绍,路口车流量非常大,路况复杂,电瓶车、行人都比较多,非机动车一般靠道路右侧行驶,偶有电瓶车会横穿马路。“主要是穿到路中间,从斑马线处过马路,减少等红灯的时间。”据该路口经营副食的陈女士介绍。

事发路口常有电瓶车驶入机动车道

视频显示,9日下午14点30分,林森驾车从柏溪方向驶到事发路口,由于红灯便停在了右数第二根车道内,前面停有5辆机动车。14点31分,涉事电动车从右数第一根车道横穿而来,撞到林森车辆左后位置,随后穿过第三根车道,在第三、四车道间穿至路口斑马线处右转,回到马路右侧,随后经出城方向斑马线驶出监控范围。

“车内的碰撞感很强烈,我摇下车窗准备询问情况时,发现电瓶车刹车都没点,径直开走了。”据林森介绍,由于事发地车流量大,他也在第一时间驶离了事故现场,之后才发现这次碰撞影响并不小,“车子左后方留下了两个划痕,其中一道把白色油漆都划开了,露出了里面的黑色材质。”

林森车辆留下的痕迹

交警部门:属于肇事逃逸,查找难度有点大

被撞车主:希望交通参与者都能遵纪守法

一直到10日晚上22点,林森都没有找到电瓶车车主,车子被撞留下的划痕也还没处理。

林森于10日上午10点去交通管理大队说明情况,接警员告诉他,该电瓶车的行为属于“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和“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我们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他进行处罚,现在问题是电瓶车车牌太小,材质反光,监控拍到的照片看不清楚车牌号码,一时之间找不到车主。”该大队一名邓姓警官表示,他们会努力去寻找车主,林森也可以报个保险,先减少车祸对车子的影响。

随后,该大队出具了一份“接处警登记表”,在“是否逃逸事故”一览内进行了勾选,认定为逃逸事故,并在备注栏写到“无法找到第三方肇事车辆”。

针对该起事故,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林志平律师表示,如以上违法事实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89条:“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同时,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应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我没过多考虑他应受到什么处罚,只是觉得同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他不仅破坏了正常秩序,还选择逃逸。”林森说,这次碰撞只影响车辆的美观,并不影响使用,所以暂不打算报保险或过多的修理。“虽然经济损失不大,但给我带来了很糟糕的交通体验,希望道路交通的所有参与者都能遵纪守法,也希望主管部门能加强监管力度,减少城区道路安全隐患。”

(文中“林森”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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