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分享看法速递:交通肇事保全停车费,保全车辆停车收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二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3 08:55:48

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市民王某的车辆被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中,王某未提供反担保。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案未和解,法院解除了对王某所有的车辆扣押。王某到停车场取车时,被告只需要交纳停车费。王某认为该停车费不应当由其支付,而交警队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依照规定应当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来承担。那么,人民法院保全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由谁承担呢?

一、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内容看,适用范围是指法院在执行中所扣押车辆由上述停车场停放时停车费的处理问题。而王某所反映的停车费是法院在诉讼保全中所产生的,不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其次,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内容看,法院因执行中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由法院先行“垫付”,而非“支付”。

那么法院垫付后怎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中产生的费用,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即法院将所扣押的车辆处理后所得费用先行扣支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此看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是有法可依的。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的内容是衔接一致的。而诉讼保全中所产生的停车费由谁负担并无法律规定。也不可能在前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规范和处理。

二、对诉讼保全中所产生的停车费有谁来承担的认识。

被告王某的车辆因肇事先被交警部门扣押后,在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又被法院保全,因而产生的停车费,国家财政是肯定没有义务承担这私权利讼争所产生的费用的。那么该费用有谁来负担呢?笔者认为:被告要取车当然先应由其垫付停车费。垫付后,如其认为停车费收取违法,则应向相关部门依法主张。如被告认为是原告申请诉讼保全错误,那么此事也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向原告另行依法主张。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内容一致。(李士忠 王琴)

相关文章